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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2 生效日期: 2003-03-02
发布部门: 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文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渔业环境监测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1999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增强渔业环保观念
  (一)深入理解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的重要意义。海洋环境污染直接危害渔业资源,破坏渔业生产,危及渔业可持续发展。为保护渔业资源赖以生存和渔业发展的基础,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并明确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渔业水域、渔港水域环境保护,渔船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多项职能。这是国家在法律上赋予渔业部门的神圣使命和职责,对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此项工作,促使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逐步消除渔业发展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瓶颈'约束,保障我国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学习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资源环境保护制度,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渔业经济。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准确掌握这部法律的具体规定,确保执法的准确和公正。
  (三)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提高渔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对执行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认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渔业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宣讲和考核,将工作做到渔区、渔港、渔船以及对渔业环境有影响或可能产生影响的企业和单位,使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单位真正理解并自觉执行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

 

  二、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治污染、保护渔业环境方面的法定职责和任务主要是:
  (一)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要合理划定并依法管理渔业水域,制定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办法;做好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监视和监测,以及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各项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养殖水域的管理,实施健康养殖和生态渔业,认真组织对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
  (二)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监督管理。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渔港水域内除军事船舶以外的各类船舶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渔港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控制港区陆源污染物、泊船垃圾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加强渔船防污设备的检验,全面实施渔船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的排放等防污监督管理。
  (三)自然保护区和动植物物种引进的监督管理。对海洋生物、生态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展开调查、论证,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并行使监督管理权,保护好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审批,加强监督管理。
  (四)开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置入海排污口、划定海洋倾废区的审查及相关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环保、海洋等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坚持原则,以科学认真的态度提出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的保护、补偿或恢复措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生产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积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各类污染事故。凡是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不论是何污染源、是何单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按我部颁布的损失计算、调查处理程序等规定,依法确定渔业损失并调查处理;对于交通船舶造成的渔业污染事故,应主动协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渔业损失,并参与调查处理;对于渔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渔业水域、渔港水域、所辖海洋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行使管辖权,依法调查处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渔业水域损害或海洋保护区破坏,以及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以及破坏渔业资源或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一)加强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渔业环境监测站作为执行《渔业水质标准》、监测渔业水域环境和鉴定渔业污染事故的法定单位,是渔业执法工作的支撑机构。对已纳入全国渔业环境监测网的渔业环境监测站,要加大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的投入,提高监测、取证、鉴定的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布局,有重点地建设渔业环境监测站,逐步在省、市、县监测网基础上,建设海区和流域监测网,对适合条件的监测站要逐步纳入全国渔业环境监测网。
  (二)稳定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和队伍,提高监测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机构改革中,要明确渔业环境监测机构的性质,理顺管理体制,保证其机构、人员稳定,逐步完善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发挥其政府支撑体系的职能和作用。要充分利用现有水产科研队伍的力量,将从事生态、资源、环境的水产科研人员充实到渔业环境监测队伍中。加强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对监测、鉴定专业人员要进行专业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不断提高监测和鉴定水平。
  (三)认真加强监测和鉴定业务建设。要发挥渔业资源和环境基础资料多的优势,做好常规监测、应急监测、调查取证和鉴定工作。监测和鉴定工作要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监测结果要科学分析,严格实行定期报告(月报、季报、年报)和重大事项应急报告以及发布制度。认真调查、分析渔业污染事故的原因,科学计算渔业损失,为科学管理资源、公正处理污染事故提供依据,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法律赋予我们的不仅是权力,更重要的是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努力做好工作,抓住机遇,开拓进取,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将实施规划、安排,以及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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