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21 生效日期: 1990-11-2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0)科发安字1277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院。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考察(以下简称:科考)过程中的人员、国家财产和国家秘密的安全,顺利完成科考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考的内容、区域和路线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资源保护、涉外等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科考安全管理要坚持服务科考,保障安全的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动和依靠全体考察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从事陆地、海洋和空间的境内、外的各项科考活动。

 

第二章 安全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科考的安全工作归口院科技安全局。需报院立项审批的重大科考项目计划,应抄报科技安全局。
  各单位科考的安全工作归口本单位安全保卫、保密部门。各单位的安全保卫、保密部门必须加强对科考人员的安全教育,参加部署、检查科考人员出发前的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   科考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是科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科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其所需经费同科考经费统一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科考队(组)长是科考队(组)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全队(组)的安全。具体工作可根据需要组建临时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协助。运输过程中船长、机长、司机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   科考队出发前和考察过程中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应急训练,提高全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险技能,加强全队人员的法制、纪律观念。在危险或特珠区域考察,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进入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要随时了解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制定出应险措施。营地应选择地理环境安全地点,一旦出现险情便于疏散转移。


    第十条   涉足殊风、殊俗或少数民族地区时,要严格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民族政策。


    第十一条  雇用民工、向导时,应由地方政府推荐择用;特殊情况下方可自行雇用。对雇用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确保全们遵守考察队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十二条 要组织阶段性安全总结和检查,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物件,纠正科考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堵塞各类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

 

第三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科考队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素质要适应考察地区和考察内容的要求。组队(组)时应进行体检和审核,不适应者不准参加。


    第十四条   根据考察项目性质按国家和院内有关规定给考察人员分别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护药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随队医生。


    第十五条   考察时必须编队(组)按计划进行,并且规定与营地或分队(组)随时或定时联络。一旦发现异常或产生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向队长报告;发生失踪、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必须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组队单位和院报告,以便组织营救处理。


    第十六条 要注意饮食(水)和个人生活卫生,防止食物(水)中毒和疾病发生。


    第十七条 选派的运输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素质应适应考察区域的地理环境需要,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运行前和中途必须保障驾驶员的休息,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工具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保障人员和物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乘坐交通工具时,乘员应自觉配合驾驶人员维护乘具安全。

 

第四章  物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科考所需物资、装备应在启运前清点造册;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必须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人。防止火灾、雨淋、丢失、盗窃、抢劫、破坏、损坏等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可靠、注意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物品在搬运时必须包装、捆缚牢固可靠,必要时应派人押运;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保管;
  枪支弹药必须由持证人负责随带;
  公用现金应由银行汇兑,不具备条件时携带现金必须配备安全箱(包),指定专人负责;
  重要文件、资科必须由专人负责携带;
  采集的标本、样品应标志封装,清点造册。


    第二十一条   支文、通讯等装备按国家规定和内部制度使用,并做好使用、通话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种物资、装备都应随时或定期清点、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涉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联合在境内或境外的考察(以下简称:联考)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我国或他国法律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外籍人员在我境内进行科学考察,必须列为中外联考项目,由我对口单位申请立项,并组织我方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联考区域、路线、内容必须遵照有关部门批复的协议规定和计划内容进行。若临时需要增加内容和改动活动区域,必须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联考涉及到境内未对外开放地区或敏感区域时,在中外签订考察协议之前必须征得国家公安、安全、军事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同意。


    第二十七条   联考过程中要竖持内外人员有别,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安全和利益,严守国家秘密。对确因考察需要,须向外方提供属国家秘密的图片、资料等时,要预先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对联考中所扶标本、样品等资料,必须按协议规定处理,超出协议范围的不得擅自提供外方。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联考的外方队员必须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要对经批准参加联考的外方队员,进行安全教育。外方人员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民风、民俗和科考队纪律,不得从事与联考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境外考察或联考在驻港或登陆期间,按《中国科学院考察船远洋考察安全保卫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在科考过程中模范地执行本办法,为保护人员安全、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国家秘密免于泄露,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嘉奖。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而使考察受到不良影响、遗成事故、损害国家利益和尊严的集体或个人,单位应按事件性质、程度给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发生严重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科考队或单位,一经发现立即追究其领导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科技安全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安全保卫、保密部门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