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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8 生效日期: 1990-04-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0]18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为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利率比同档次存款利率高1.5—2.1个百分点,抵押贷款期限从发放贷款日至该定期存款到期日。

  二、各种基金会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如提前支取,按存款实存期限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

  三、通知存款利率相应下调1.26个百分点;协定存款利率水平是否调低,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四、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个月期年利率为4.5%,合月利率3.75‰,九个月期年利率为9%,合月利率7.5‰。

  五、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中,附表一所列八年期存款利率调低1.44个百分点无误。

  六、委托贷款利率仍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七、为加速资金周转,增设一年期以下贷款利率档次,三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92%,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9%。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20%的浮动权,仍由专业银行掌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10%。治理整顿时期,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如需上下浮动,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九、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律实行按季结息。实行按月结息的,银行要从今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改为按季结息。

  十、各专业银行发放的特种贷款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12.096%。

  十一、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如需上浮,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十二、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年利率仍按3.6%执行,银发(1990)65号文附表四所列该项贷款年利率2.88%有误。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分再贷款年利率仍按5.76%执行。

  十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从三月二十一日起,由原规定每天万分之五。改为每天按万分之四计收利息;对欠交准备金的,仍旧每天加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规定每天按万分之五改为每天按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十四、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可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5—10%。

  十五、优惠利率的补贴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计息、结息办法,另文下达。
  本《通知》下达以后,过去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矛盾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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