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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18 生效日期: 1990-10-18
发布部门: 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

在省级普通高中会考的基础上改革高考科目设置,是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整体改革,目的是将水平考试和选拔考试分开,使二者各司其职,既有利于中学教学,克服因文理分科或偏科导致的中学生知识结构不完整现象,同时也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按专业要求选拔新生,改变现行高考中考试科目偏多,而有些科目与学生入学后所学专业关系不大,但在决定考生能否入学时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弊端。
  《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意见》,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现印发你们。会考已经结束的省,可据此组织试行,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我委备案。
  各地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并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着力宣传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使有关各方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把工作做细做好。
  在实施此项改革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注意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加以研究、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意见(试行)
  一、高考科目设置
  第一组:政治、语文、历史、外语;
  第二组:数学、语文、物理、外语;
  第三组:数学、化学、生物、外语;
  第四组:数学、语文、地理、外语。

  二、选组与考试
  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可根据高考科目组的设置情况及各自特点,选择一组高考科目作为考生的应试科目。
  考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的考试科目组和本人志向,选择一组作为应试科目。
  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在选定高考科目组之后,如欲调整,须于一年前提出书面报告。是否予以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录取新生办法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在对考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面,原则上以高考成绩决定取舍,当考生德、体等方面情况以及高考成绩基本相同时,可参照普通高中会考成绩决定取舍。
  高等学校的各系科、专业应按各自选定的科目组进行录取,一般不作科目组之间的调剂录取。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对部分不同组别的学科进行分数等值换算,并调剂录取。

  四、招生工作的其他方面,仍按我委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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