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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3 生效日期: 2006-03-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6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福州市乡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6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6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力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以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为载体,全面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群策群力,各司其职,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努力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一)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充分发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发动各方力量,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实现全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下降”,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不突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指标。
  (二)不断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有力开展 “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市区以实现“四个有序”为目标,以公交车、出租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为整治重点,使市区主干道、路口、路段的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主干道乱停车现象得到明显遏制,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国道、省道以防事故为目标,以货车超限超载,客车超速、超员为整治重点,使国省道货车、客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有明显下降。
  (三)全市一、二级公路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比去年下降20%,坚决遏制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和超员载客超过额定成员20%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决定成立2006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夏 钢(市公安局副局长、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陈国荣(市安监局局长)
      林 青(市建设局副局长)
      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郑家夏(市教育局副局长)
      左美俊(市公路局副局长)
      严孙永(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红卫(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翁元宝(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刘伟宁(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林雨夏(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刘昌祥(市交巡警支队办公室主任)
      吴永华(市交巡警支队交通科研设施大队大队长)
      王永东(市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大队长)
      温榕明(市交巡警支队案件调查大队大队长)
      邓 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黄霄辉(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
      王卫旗(市教育局未保办主任)
      邱德华(市公安局政治部宣教处交通安全宣传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巡勤大队。传真:87027871,办公室主任由市交巡警支队翁元宝副支队长兼任,电话:87027007,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巡警支队巡勤大队王永东大队长兼,电话:87027872。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并抓紧、抓实、抓好。对辖区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省政府第66号令)的规定,实行告诫与问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适时组织检查,每季度要组织召开全市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认真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问题解决的建设性意见。市交巡警支队每季度要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具体分析,查找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汇报,并向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完善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把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和交通整治工作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并抓好督导落实。
  (三)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的长效机制,将其纳入文明社区评比项目,逐步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制度化、专业化、人性化。市委宣传部要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挥主战场作用,大流量、多篇幅、多角度地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构筑交通安全社会面宣传网络。市公安局要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市)区局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五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求民俗化,进学校求多样化,进企业求制度化,进家庭求人性化,进社区求经常化,使“五进”宣传始终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深入开展警校共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交通安全“绿色通道”等活动,在全市中小学校推广交通安全课程、把学生交通安全状况列入学校评优评先标准等举措,确保公安部“八条措施”、教育部“六条措施”落实到位。各公安分局、县(市)区局、运管所要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出租车“100佳”、“50差”评比活动,加强出租车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和交通法规的再教育。
  (四)做好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公安交巡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把好预防事故“第一道防线”,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责任和责任事故倒查制度,确保每一辆上线检测的车辆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把关,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五)开展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急弯、陡坡、临崖、临水、下长坡等危险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组织排查,提出完善建设和整改计划方案,根据轻重缓急,分步组织整改到位。2006年底前全市要完成辖区内国、省道公路和主要旅游线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建设,问题突出的路段要列为辖区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专项整治。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黑点”整治工作的指导,公路、交通、建设、交巡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交通安全整治。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60人以上的福清、闽侯、长乐、仓山等4个县(市)区列为今年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上述4个县(市)区政府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重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从人、车、路及管理因素上查找症结,制定科学有效的整治对策,坚决遏制重大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市交巡警支队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的县(市)、区预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人员,深入事故高发的县(市)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七)开展交通秩序的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道路交通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交巡警、运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保持交通安全严管态势。各级交巡警部门要坚持强势严管,加大交通违法查纠力度,特别要加强路口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秩序的整治,制止主干道乱停车现象,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的交通管理,对无证驾车、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违法超车、夜间违法使用灯光、违法停车等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各级交巡警、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三车”非法营运、货车超载超限、客车超员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并依法严厉处罚。
  (八)突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切实加强客运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客运企业评估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各级交通、安监、公安交巡警部门应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客运企业安全运行情况,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对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客运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各级公安、交通运管部门要实行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对具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客运企业车辆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不折不扣地执行禁止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通行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载客行驶的规定。各级交通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客运经营市场,坚决杜绝农用车、拖拉机载客问题。各乡镇应积极发展安全性能好的车型作为村际载客工具,取代当前仍在运营的低档次、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的各类车辆,各县(市)政府要在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
  (九)突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要加强乡镇公路交通监管力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村责任制,以村为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到人;农机部门要强化对拖拉机的监管,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管控力量不足、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和交通事故多发的问题。
  (十)强化检查督促。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深入各地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通报存在问题,指导各地工作。遇到需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附件二:2006年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状,制定2006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全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思想出发,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林京洪(市建设局副局长)
           林  清(市建设局副局长)
           林瑞良(市建设局副局长)
           吴昌光(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
    组  员:陈  路(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处长)
            赵同勋(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黄霄辉(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
            林锡卫(市建设局公用处处长)
            陈  明(市建设局安全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陈路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加大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制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专项整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达到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三级以上重特大事故、预防和降低工伤事故的目的。
  四、整治工作内容
   1、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资金投入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从业人员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8)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企业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要落实使用;
   (12)制订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计划;
   (13)配备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评价制度,对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上报省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暂扣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的安全使用(防高坠)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实行限期使用制度,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超过产品设计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安全保护装置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经检测金属结构和传动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2)物料提升机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专业检测资格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完善物料提升机配套设施如:转料平台、卸料平台等,在搭设防护中应实行标准化、实型化,按省建设厅颁发的图集制作安装;
   (4)物料提升机应安装可视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能直观观察到料斗的平层和进、卸料情况;
   (5)专业承包单位对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安装、拆卸的质量安全负责;
   (6)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定期维修,持证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7)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凡安装质量和安全保险装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施工现场人员均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2)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工作;
   (3)强化各操作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对无证或持无效证件操作人员,企业应予辞退或强制培训,合格后再行上岗。
  六、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第一季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施工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各监理企业应认真组织对施工现场相关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加大现场监督力度。
   (二)第二、三季度: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对抽查中发现整治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治措施不力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的,坚决依法处理。
   (三)第四季度:进行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附件三: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2006年全省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的工作力度,关闭与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达不到《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全面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逐步减少一般事故;推广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林木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程良琛(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卞  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陈慧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林  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处处长)
   陈善孝(市工商局注册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258099。
  三、工作任务
   (一)巩固深化整治取得的成果,防止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继续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证照(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失效的矿山;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机场专用线、铁路和列入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两侧“青山挂白”治理范围的禁采区内的矿山;
   3、开采规模达不到《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要求的矿山;
   4、破坏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
   5、爆破、采矿作业影响周边民居、重要设施、重要建(构)筑物安全、治理无望的矿山;
   6、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逾期达不到领证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三)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整改工作,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颁证工作。
   (四)提高矿山企业的科技水平,推广运用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
   (五)加大露天矿高台阶、高边坡治理,加大井工开采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实现机械通风、地表塌陷危及人身和重要建(构)筑物安全以及存在严重水患、矿井火灾隐患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的整治力度。
  四、工作重点
   继续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同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持证矿山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
  五、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各县(市)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整治经费,以保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在深化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关闭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无证矿山违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安监部门要书面通知并监督矿山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006年6月30日。在审查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除坚决不能予以发证外,还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暂扣其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落实关闭措施,严查违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严肃查处向列为取缔、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行为。
   (五)加强巡查,联合执法。要组织力量加大已关闭矿山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惩非法盗采行为。严肃查处在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惩无证、非法盗采者。
   (七)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矿主及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及安全素质。
   (八)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整改进度。要强化现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达标整改力度,加快进度,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九)强化源头管理。对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对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十)加强督查,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推动整治工作不断深入。
   (十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定期召开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深化整治工作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监局
附件四:2006年福州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民爆物品管理实际,制订2006年福州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6年,我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地下作坊,黑道流通民爆物品为重点,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全面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合法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理念,增强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把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仁华(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陈由焰(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陈敏秀(福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
         阎峰榕(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
         邹  翔(福州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副处长)
         梁建锋(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钟振义(福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支队长)
         郑  南(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吴发辉(福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三、整治目标及重点
   整治目标:取缔各辖区内民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现象;合法经营企业的各项软、硬件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对市场流通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经省级烟花爆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
   整治重点:各县(市)区物资局、火工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站、销售点、各矿山临时火工库;全市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有传统生产烟花爆竹和存在地下家庭作坊的地方;烟花爆竹集散地;曾经因管理混乱,发生过民爆物品爆炸、爆燃事故的地点。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查、整顿、发证阶段(2006年1月至5月)。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安排,制定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清查,做到逐乡、逐村排查,尤其是对重点地区要做到县(市)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不规范的企业。
   第二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6年6月至12月上旬)。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即将颁布实施的《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着手整章建制,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加大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管理力度,全面实行民爆信息系统管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民爆物品管理踏上新台阶。在2006年5月底前提出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规范的工作方案,6月起全面实施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规范工作方案,严格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家庭作坊、地下窝点和黑道经营渠道,使我市民爆物品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市公安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项工作组织机构,密切配合安监、工商、供销、城管、经委、劳动、轻工、乡镇企业、质量监督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并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促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从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全面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到位,抓出成效,坚决消除隐患。
   (三)认真落实责任。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负起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辖区涉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同时,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也相应建立内部民爆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在打击涉爆违法犯罪中要保持“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坚持“一案双责”制度,彻底清查和收缴各类非法来源,端掉窝点,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纵深发展,确保我市公共安全。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附件五:2006年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交通安全、有序运行,决定继续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对道路交通运输和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逐步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创建交通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承国(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洪德平(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邓  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成  员:陈培祥(市交通局安监处处长)
            江必雄(市交通局安监处主任科员)
            张万山(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林光坤(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安监处,联系电话:83367180,传真:83312174。
  三、专项整治的项目及内容
   (一)水上专项整治
   1、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2、开展内河运砂船舶的专项整治。重点加强超载运输的整治,严把超载关,加强巡查,决不让超载运砂船航行,严格按规定的装载路线和航行等级进行装载航行;
   3、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改善低质量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将不合格的船舶清除出航运市场,坚决打击非法造船、违规造船,堵住低质量船舶的生产源头。
   (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整治
   1、开展市区出租汽车车容车况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市区部分出租车脏、乱及服务设施破损、老旧等问题。
   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重点整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加强专用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同时开展货运场站整治和货运辅助业务市场整治。
   3、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旅游客运市场、客运站点以及客运售票点的整治。
  四、主要工作安排:
   (一)3月份召集有关县(市)区交通部门进行研究、部署,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大整治力度,严管重罚,巩固成果。
   (二)以县(市)区交通部门为主,市道管处与水管处制定详细计划,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整治。
  五、整治活动要求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治方案要切实可行,组织措施要得力,责任要落实。各县(市)区交通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联络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5天内和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书面小结材料报送市交通局安监处,以便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福州市交通局
附件六:2006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委会2006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执法监督、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为手段,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整治,促进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交通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达100%;公安部门对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资质的单位发证率应达100%。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发辉(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义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德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258599。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1、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油库;2、2005年12月前仍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和已提出申请但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合格的企业;3、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4、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6年2月下旬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全大检查,向企业宣传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依据“一法一决定两条例”,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等六项行政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于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在2005年调查基础上,继续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要危险源数量、分布、等级辨析、监控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掌握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在此期间,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已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对在整改期限(3个月)仍无法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含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对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已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到整改期限(6个月)后仍无法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3]8号)精神,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整治阶段的每月3日前,应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案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情况逐项上报。并于11月4日前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6日至11月20日组织对各县(市)区抽查验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44号令,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认真真地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七:2006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整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73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通过整治必须达到“一降一改”的目标,即把火灾事故特别是死人火灾事故降下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抓好火灾隐患排查大整改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福州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社会环境。
  二、领导机构
   成立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孙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吴发辉(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2、做好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3、各县(市)区针对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1、单位领导责任制落实、自救能力及措施;
   2、建筑及内装饰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3、单位履行《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4、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灭火器材是否符合规定;
   5、各类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运行、维护、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6、建筑内的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情况;
   8、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责任状》情况;
   9、街道(乡镇)义务(志愿)消防队、专职(兼职)防火员成立情况,人员、经费、训练制度落实情况;
   10、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11、木屋毗连区市政消防水源匮乏情况;
   12、各县(市)区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
   13、其他的火灾隐患。
  五、整治时间安排及分工
    1、整治时间安排
   (1)1一12月份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2一5月份开展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3)5一8月份针对各县(市)区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2、治理分工
   (1)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指导工作。并按公安部73号令的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
   (2)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消防安全专项整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重要措施,牢记 “隐患险于明火”的教导,增强“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遗留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进行跟踪,对新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规范填写法律文书,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目标要求,并实行跟踪整改,把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遗留和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消防法》及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整理汇总,专题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明确责任,采取“死看死守”的办法,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单位的隐患整改出谋献策,提供技术支持,尽量使用最省的资金整改隐患,又能保证安全;对存在的隐患,要上门服务,为业主排忧解难;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主动帮助解决,进一步树立公安消防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和执法的宣传报道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刊有字。及时报道整治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附件八:2006年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液化气市场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当前我市液化气市场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
   1、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推行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季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消除燃气厂(站)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实现燃气安全生产无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完善企业“储罐站至供应站至用户”的瓶装气直销供应网络,全面推进瓶装气供应安全、服务规范化管理。强化钢瓶管理,落实企业钢瓶建档、登记工作,实施钢瓶企业标志、标识和阀门封口等管理,出站的实瓶达到规定要求,严禁有效地控制不合格钢瓶或超期钢瓶流通。建立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重点:(1)加强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2)加强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经营和充装行为的监督检查;(3)强化钢瓶管理;(4)清查液化气市场中的非法站点。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和统一行动,成立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林瑞良(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福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周金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林  慧(市建设局副总工)
            陈长征(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
            陈  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处长)
            吴祖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瑞良副组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液化石油气管理处。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液化气市场安全整治办主要负责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收集、汇总和上报各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建设局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实施福州市燃气专业规划。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液化气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附件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钢瓶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储罐站的钢瓶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充装钢瓶行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液化气供应站点。
   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液化气生产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企业安全生产。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工作方法与要求
   1、强化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各液化气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分解、签订、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要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液化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明确岗位职责,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演练。要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手册》和现行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要开展季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并将书面材料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25日之前报送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罚,直至停产、停业处理,并实施责任跟踪。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季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以考核促整改,以整改促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规范液化气“源头”经营、充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各职能部门采用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和各部门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企业储罐站、供应站充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违规违禁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从“源头”阻止违法经营、充装行为。
   3、规范供应站管理,逐步完善瓶装气零售市场安全网络。
   瓶装供应站必须由液化气企业申请设立,各地要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条件等有关规定,合理布设本辖区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罐站至供应站至用户”供气直销网络。
各企业要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向用户供气前,须对燃气用途、用气场所、钢瓶存放地点、安全条件、燃气器具等方面进行现场核验,符合使用条件的,方可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履行供、用气协议;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用气安全常识;设置公平秤、监督台;重量、价格应按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液化气行业明码标价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布维修、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服务;员工应持证上岗,做好换瓶业务记录,要加强配送气环节管理,送气作业实行“三联单”制,不断提高安全服务质量。
   4、深入整治非法液化气站点。
   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配合的办法,综合治理非法经营、送气和违章存放瓶装液化气站点以及利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落实各乡镇、街道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本辖区“黑气”窝点,及时组织当地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部门查处。建立监控体系,制止本辖区非法网点反复。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基层组织专项治理非法网点活动,及时为用户办理转供手续,向用户提供自有产权钢瓶。
   5、强化钢瓶管理。
   各液化气企业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规定,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钢瓶进行建档登记,并适时更新钢瓶档案,定期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钢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钢瓶充装现场管理,禁止非自有产权钢瓶、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钢瓶、无本企业标志标识或标志标识不清晰的钢瓶、不合格的钢瓶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钢瓶上充装台充装;应对充装后的钢瓶逐只检斤、检漏,发现异常的,要立即处理;充装后的钢瓶经复检合格的,应按要求在钢瓶(YSP一5、15、50)瓶体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以及钢瓶阀门实行塑封后,方可出站。钢瓶运输应由具备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出站的实瓶,应随车携带发货单或送气三联单,YSP一50钢瓶应由液化气企业直接配送至用户用气场所。供应站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空瓶(含超期瓶、报废瓶)分区、分类存放。实瓶必须有本企业标志、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和阀门塑封。站内禁止存放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等充装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6、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
   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方法,并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电话:83314541,83329246;传真:83337239,83352844;)传送。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12月10日,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送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责任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附件九:2006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重点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乡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从组织机构和制度管理上全面落实乡镇村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李振泰(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陈  彪(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苏可练(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委员)
   成  员:陈如祥(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
           李善珊(市海洋与渔业局产业处处长)
           陈国生(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资源处处长)
           韩敏生(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处长)
           吴选祥(市海洋与渔业局外经科技处处长)
           朱  斌(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队长)
           郑炳锋(市海洋与渔业渔政站副站长)
           王  林(平潭渔港监督处处长)
           张金宝(琯头渔港监督处处长)
           林绍义(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负责人)
           郑新榕(市海洋与渔业局无线电管理站站长)
           陈奋燊(市海洋与渔业水技站站长)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目标任务
   1、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明确渔业生产单位、船东、渔民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强对各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特别是村与船东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情况的检查,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生产第一线,并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2、基本完成福州市渔业海难救助通讯网建设,进入试运行阶段。在去年建设的基础上,今年重点建设指挥调度中心大楼,配备和调试各种仪器设备及船载通讯终端等。今年计划在重点渔业县市的大马力渔船进行试点,力争全年推广100艘左右。
   3、落实乡镇船舶分类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我市乡镇船舶分类不清,很多季节性多功能的乡镇船舶难以归口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6年要落实乡镇船舶分类管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乡镇、村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推动乡镇船舶的有序管理。
   4、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海上、港口“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查处力度,检查不合格的渔船,逐步清理取缔。重点检查、整治渔船不配安全设施或配备不足、渔船航行生产时不穿救生衣、渔船带病与超风级、超航区出海生产,并配合交通部门整治渔船载客载货违规行为,全力遏制渔业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做好渔船职务船员和非职务船员的“四小证”和普通船员培训工作,提高渔船船员持证率,增强渔民航行技能和海上自救能力,对于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未经培训出海生产的要追究渔船业主和船长的责任。
   6、进一步推广平潭县沃前镇前进村渔民协会组织渔船编队生产,开展自救互救,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经验。各县(市)区要把渔船编队出海生产,组织渔船开展海难自救和互救工作,作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四、工作步骤
   1、培训部署阶段(2-4月份)
   ①召开全市渔业生产安全工作会议;
   ②召开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生产安全分管领导和渔政、渔监部门领导会议,部署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③组织各县(市)区负责安全的同志到渔业安全生产先进的省、市参观学习,并邀请安全专家进行讲课培训。
   2、建立健全阶段(5-7月份)
   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村继续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检验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加强船舶管理工作;
   ②建立健全海上安全救助指挥中心和救助网络体系,成立海上救助协调机构。
   3、检查落实阶段(8-9月份)
   ①检查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开展渔业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各项制度情况、开展编队生产情况;
   ②检查打击“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非法捕捞工作开展情况;
   ③现场检查渔港、码头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
   ④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尤其是落实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⑤检查渔业生产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船员教育培训持证情况;
   ⑥检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4、考核验收阶段(10-11月份)
   市、县两级安委会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村和单位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附件十:2006年福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我市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为手段,对我市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减少重大职业病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职业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福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焰(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王德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薛金发(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王 林(市卫生局法规监督处处长)
        卢济灼(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肖 宁(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郑水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管理处疾控科科长)
        胡冰午(市卫生局法规监督处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法规监督处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3月份开始全面展开,11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继续开展我市有毒有害企业的摸底建档工作。在2005年已对756家有毒有害企业摸底建档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该项工作,市、县(区)两级卫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今年内掌握我市有毒有害企业分布情况,为政府的职业卫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2、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四周年大型宣传活动。市卫生局计划于2005年4月25日-5月1日,与省、市相关部门一同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四周年的宣传活动,以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增强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执法氛围。
   3、对粉尘危害、中毒危害行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在对有毒有害企业摸底建档的基础上,计划于6-10月对我市采石、制鞋、照明制造、玩具制造、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中危害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在制定并公布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提供、作业场所的监测以及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通过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者,以儆效尤,确保广大公众和劳动者的健康。
   4、开展职业病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完成职业卫生考核指标。要求各县(市)区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和计划,继续把职业卫生工作与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推动各县(市)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继续开展有毒有害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对各县(市)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5、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卫生部39号令,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客观、真实,使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
   6、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使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能顺利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工作。
  四、要求
   各县(市)区每季度应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并向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每一季度应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总结推广一些先进做法,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11月底各县(市)区应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福州市卫生局
附件十一:2006年福州市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教育”,落实学校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安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特制定2006年福州市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1、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健全消防、游泳、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工作与管理制度。
   2、完善学校内外各类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加强管理,确保校内外师生各项活动安全。
   3、强化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检查及危房改造。
   4、强化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
   5、积极预防学生校园侵害。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素文(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翁桂香(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荔萌(市教育局副局长)
           连仲恺(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家夏(市教育局副局长)
           何旺金(市教育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未保办。
   办公室主任:王卫旗(市未保办主任)。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3月份开始全面展开,11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 4月1日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宣传月”活动中,结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抓好春秋游活动安全、游泳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活动场所安全等重要环节的安全常识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要通过广播专刊、专题讲座、升旗仪式、收看专题片等形式,使专项整治工作成为全体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真正落实到位。
   (二)检查整改、完善措施阶段(4月1日至 8月30 日)
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及学校危房危屋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查排摸底的基础上,拟定学校危房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对教学楼、学生宿舍、会议厅、电脑室、阶梯教室、学校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装修装饰、电器线路、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照明等组织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
   3、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按市教育局下发的九项标准规定设置,人员配置、进货渠道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4、对化学危险品保管点设置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 11月30日)
   9月1日 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所属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教育局上报检查情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市教育局结合对2005年安全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巩固阶段( 12月1 日至12月31日)
   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校、市管民办校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学校应将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意见于3 月10日前报送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未保办)。
   2、在学校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随时发现随时整改。县(市)区、学校要及时将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及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未保办)。
   3、市教育局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责任单位:福州市教育局
附件十二:2006年福州市乡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镇及城乡结合部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小作坊等安全薄弱环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一步清查取缔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和土起重机械等土制特种设备,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区域有效覆盖,确保全市的安全生产。
  一、工作目标
   1、建立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组织网络,并对协管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考核,使之具备履行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职责的能力。每个乡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以及企业较多的村至少应配备一名协管员,未配备协管员的村则需确定一名联络员。
   2、清查取缔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和土起重机械等土制特种设备,彻底消灭成片或者某个行业集中使用土制特种设备的现象。
    3、进一步摸清各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基本情况,确保达到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100%,定期检验率95%以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80%以上,遏制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成立福州市乡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林  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组长:孙福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郭光杰(鼓楼区副区长)
           吴  强(台江区副区长)
           宋仟根(仓山区副区长)
           林恭焜(晋安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吴祖祥(市质监局特安处处长,联系电话:83779807)
  三、工作重点
   1、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协管员培训考核;
   2、以乡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为主负责,各县(市)区质监部门配合,组织进行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和土起重机械等土制特种设备的清查取缔;
   3、督促企业申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考核。
  四、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有关整治工作事项。其中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协管员培训教材、安排授课老师及考核发证工作,对协管员正确履行协管职责进行技术指导,对各成员单位或协管员反馈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它成员单位负责工作协调,各县(市)区落实本辖区协管员和联络员名册,并协助组织培训考核工作,对辖区内各乡镇清查取缔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和土起重机械等土制特种设备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3月底前建立各辖区协管员和联络员名册,5月底前完成对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8月底前完成各乡镇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核查,11月底前完成土制特种设备的取缔。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3月)
   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确定整治工作开展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落实工作部门、人员和工作措施。以县区为单位召开乡镇领导会议,部署有关整治工作,确定协管员和联络员名册。
   2、培训考核(4月~5月)
   质监部门制定协管员培训考核大纲,确定培训教材,安排授课老师,会同各县(市)区组织进行协管员培训考核。协管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特种设备协管员证件,负责本辖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工作。
   3、特种设备核查(6月~8月)
   质监部门将各辖区已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按乡镇制作清单,由各乡镇协管员对辖区企业进行核查,排查遗漏企业及遗漏设备,查找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和土起重机械等土制特种设备,并汇总上报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再汇总上报到市质监局。市质监局派员指导各县(市)区各乡镇的排查工作,并对土制特种设备进行现场确认。
   4、整治(9月)
   市质监局会同各县(市)区及乡镇对核查中发现的土制特种设备进行取缔,对未办理使用登记违规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整治,经整治检验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特种设备予以补办使用登记证,纳入正常监管范围;对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件持证上岗。
   5、监督检查(10月)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之中。
   6、总结表彰(11月)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并确立今后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乡镇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乡镇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对所辖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有组织、协调、督查、汇总、报告等工作责任。
   2、认真宣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3、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辖区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停用、报废等变动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
   5、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会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取缔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和土起重机械等土制特种设备,解决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6、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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