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行字第093011614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中县政府府法行字第093011614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三条第二项及台中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及公害防治事项。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县长之命,兼受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之指挥、监督,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员工及所属机关;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得设下列各课、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综合计划课:关于综合业务、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管理、环保教育宣导、环保义工、公害纠纷处理、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环境卫生用药管理及毒性化学物质灾害防救等事项。
二、空气品质及噪音管制课:关于空气污染防制、空气品质监测、噪音与振动之管制、营建工程空污费征收等事项。
三、水质保护课:关于水污染防治、饮用水管理、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项。
四、废弃物管理课:关于废弃物管理、乡(镇、市)清洁队员管理、环境消毒、资源回收稽核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等事项。
五、环境检验课:关于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饮用水、地下水及其它环境品质检验等事项。
六、废弃物处理工程课:关于于区域性废弃物掩埋场、水肥、堆肥处理场、资源回收厂、灰渣掩埋场、事业废弃物处理厂等之兴建设计规划、用地取得、监工验收及维护修缮,并负责其它废弃物处理相关工程监督考核等事项。
七、行政室:关于文书、印信、研考、法制、采购、出纳、档案、财产管理及事务管理等事项。
第5条 本局得设区域性废弃物掩埋场、水肥、堆肥处理场、资源回收厂及灰渣掩埋场、专责区域性废弃物水肥处理业务,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6条 本局得设环境保护稽查队,并分置区队,专责办理违反环保法规案件稽查、取缔事项,其织织规程另定之。
第7条 本局得设环境清洁机动队,协助办理全县各脏乱点清除及灾后环境消毒工作等事项,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8条 本局置课长、主任、技正、秘书、专员、技士、稽查员、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9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10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11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12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台中县政府核定。
第14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