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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经营绩优奖励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4 生效日期: 2005-10-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加三贸字第0940103485号

一、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为奖励区内事业营运绩效、研发创新、自创品牌、根植国内及永续经营,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加入区内各事业同业公会之区内事业且在受奖时非处于已提出撤资、停工、停业、解散之状态者。

三、区内事业营业绩优奖依下列标准核定之:

(一)院长奖:营业额第一名至第三名者,由管理处报请经济部核转行政院颁奖。

(二)部长奖:营业额第四名至第六名者,由管理处报请经济部颁奖。

(三)处长奖:营业额第七名至第十五名者,由管理处颁奖。

前项营业额之采计系以区内事业向管理处或分处申报之营业额为准。

四、区内事业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管理处颁发营业成长奖:

(一)前三期至当期均有营业额且无停工、停业及营业额衰退之情形。

(二)当期营业额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

(三)当期营业额较前期之成长率前五名者。

前项营业额之采计系以区内事业向管理处或分处申报之营业额为准。

五、区内事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管理处报请经济部颁发研发创新奖:

(一)新开发设计之产品,曾获得国内或国外专利权、台湾精品标志、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举办之台湾产品优良设计选拔初选合格或其它国际性、全国性奖项,且已开始生产。

(二)研究发展计划获政府科技项目计划补助。

(三)研究发展经费占总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上。

六、区内事业自创品牌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管理处报请经济部颁发自创品牌奖。但同一品牌不得重复获颁本奖项:

(一)自创品牌并拥有所有权。

(二)已使用该品牌销售。

七、区内事业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管理处报请经济部转行政院颁发永续经营奖:

(一)区内事业在区内设立连续达二十五年。

(二)设立期间未曾停业。

八、区内制造业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管理处颁发国内产值贡献奖:

(一)国内产值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二)国内产值占其营业额比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前五名。

国内产值占其营业额比率之计算公式:区内事业向管理处或分处申报之营业额减除通关之进口原物料金额后除以申报之营业额。

九、区内制造业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管理处颁发经营效能奖:

(一)资产总额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其总资产周转率前五名。

前项金额,以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资料为准。

总资产周转率计算公式:营业收入除以资产总额。

十、区内事业符合第五点及第六点规定者,得于每年八月一日起十五日内,检附证明文件向管理处申请评审。

十一、各奖项采计期间如下列:

(一)营业绩优奖、营业成长奖、研发创新奖及国内产值贡献奖:前一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

(二)永续经营奖:首次营利事业登记日期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经营效能奖:前一会计年度。

十二、受奖区内事业审定由管理处择期会同区内各事业同业公会,必要时得邀请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举行评审会议,评定结果报请经济部核备后颁奖。

十三、得奖区内事业获颁奖状,由管理处于加工出口区区庆大会公开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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