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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证人到庭意愿具体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台厅刑一字第093001162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厅刑一字第0930011625号函修正发布全文2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壹目的为顺畅法庭活动,法院应落实本方案之具体措施,俾提高证人到庭意愿,以利集中审理及交互诘问之实施。

  贰具体措施

  一、法院寄发证人通知书或传票时,应附具「证人作证注意事项」,列载证人作证义务之法条、违反作证义务之效果、证人之权利、得请求之日、旅费金额、待证事实、应携带之资料、得向法院请求协助、服务之事项及到庭作证如有危害安全之虞,得向法院请求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刑事案件并得视个案注记证人保护法之相关规定。

  二、法院通知或传唤证人时,应注记法院及书记官连络电话、法院地图及可利用之大众运输交通工具,以利证人到庭。

  三、法院邻近之道路及其它重要路口,应设置明显路标,俾便证人循线到院。

  四、法官指定庭期,宜酌留证人请假及安排私人事务之时间,以免时间冲突,致证人不便到庭。并得视实际情况,指示书记官事先征询证人方便应讯之时间。对于肢体残障,须特殊照护之证人,尽量派员协助其到庭。

  五、法院应落实下列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一)于法院适当区域规划证人休息室(区),俾与当事人区隔,以免证人于庭讯前受干扰。

  (二)设置指认室或于法庭内以栏杆等区隔证人与当事人,以免证人于庭讯时受干扰。

  (三)法官指定庭期时,宜注意案件庭讯时间之间隔,并准时开庭,避免证人久候。

  (四)证人作证完毕,无再讯问或对质、诘问之必要者,得许其先行退庭;同时退庭时,可区分走道,避免其与当事人同时离开法院。

  (五)证人作证完毕,如有安全顾虑或受骚扰之虞,必要时得指派法警护送离开法院,并提示如受侵犯或骚扰时,请求保护之方法,以提高证人之安全感。

  六、证人若无对质、诘问必要,得依其声请准予单独讯问,必要时亦得于法律规定下,于证人所在地或适当场所为讯问。证人所在与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之科技设备,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依远距讯问作业相关办法,为远距讯问。

  七、证人为儿童或少年,法官开庭时宜注意其有无适当之人陪同,必要时得请法院适当之人陪伴,避免其心生恐惧。

  八、法院传唤依法令应保密身分之刑事案件检举人到庭作证时,应落实各项保密措施,避免揭露检举人身分。

  九、证人之待证事项与案情有重要关系部分,宜一次证述明确,避免日后一再通知或传唤,遭致民怨,影响其到庭意愿。

  十、法庭内应设置高度适当、位置合宜之证人席位,俾证人得就座应讯及观览计算机屏幕之笔录内容。

  十一、法院于客观条件许可下,对证人得提供停车位、保姆及专人(例如司法志工)接待等服务。

  十二、法院就民事行政诉讼事件到场之证人,应晓谕其得请求日旅费;就刑事案件到场之证人,应切实依证人日旅费支给要点,主动支给证人日旅费。

  十三、证人经合法通知或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法院得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衡情科以适当之罚锾,以约束证人到庭。

  十四、为加强拘提证人之效果,宜尽量交由法院法警执行。

  十五、证人到庭作证,法院应予以适当尊重,并避免其受到不当之骚扰。法官于证人陈述前,得先晓谕诉讼关系人尊重之意旨,并于庭讯中,依职权限制或制止明显有碍证人尊严之诘问。

  十六、法院应协调所在地之检察机关,依法务部颁「加强法律教育实施要点」,加强宣导法律教育,使民众了解国民皆有作证之义务。

  十七、法院应协调所在地之各级学校,依教育部颁「各级学校法治教育实施要点」,加强宣导法治教育,使学生具备有国民作证义务之观念。

  十八、法院应协调所在地之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切实依证人保护法之规定,提供刑事案件证人保护服务。

  十九、证人作证对法院发现真实有重大助益,足为楷模者,承办法官得于案件确定后,叙明具体事由,签请院长核准致赠感谢函。如经证人同意,并得透过媒体广为传播,以凸显证人共同维护司法正义之重要性。

  二十、本方案于民事行政诉讼事件及少年保护事件之鉴定人到庭陈述鉴定意见时,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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