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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受理纳税义务人查询全国财产总归户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稽管丙字第09461846500号

壹、依据:税捐稽征法第33条及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贰、受理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继承人。

二、纳税义务人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

参、申请应备文件:

一、多功能服务柜台申请案件。

(一)申请查调个人财产:

1.本人。

(1)本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查验即还)。

(2)限制行为能力人查询本人财产数据时,得由其签章;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查询时,得由法定代理人签章。

(3)多功能服务柜台受理查询、发证申请(授权)书(签名或盖章)。

2.代理人或授权辩护人:

(1)代理人或辩护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查验即还)

(2)纳税义务人身分证影本。

(3)授权书。

(4)多功能服务柜台受理查询、发证申请(授权)书(签名或盖章)。

3.继承人:

(1)继承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查验即还)。

(2)与被继承人之关系证明文件影本。

(3)多功能服务柜台受理查询、发证申请(授权)书(签名或盖章)。

(二)申请查调全户财产:

1.代理人或辩护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查验即还)。

2.全户户口簿影本。

3.授权书(可共同书立)。

4.多功能服务柜台受理查询、发证申请(授权)书(签名或盖章)。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请案件:

参照多功能服务柜台申请案件所具备文件办理。

(二)公务机关:

公务机关应备申请函,并于函内叙明申请理由。

肆、受理申请单位:

一、本处及分处多功能服务柜台。

二、本处税务管理科。

三、各分处业务单位。

伍、作业程序:

一、多功能服务柜台受理案件:

(一)办理多功能服务柜台查询全国财产总归户作业,由服务柜台人员受理申请(当场查核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后立即查询,并将查得归户财产查询清单加盖多功能服务台证明章交申请人,且于当日作业结束后,汇总全国财产总归户查询申请单(以下简称查询申请单)于次日陈判备查。

(二)内部稽核:

1.依规定时间每星期打印「财税网络联机操作纪录表」1式2份,交查询单位之查核人员进行核验。

2.查核人员应将原查询申请单与「财税网络联机操作纪录表」1式 2份逐一核对,将查对情形注记于纪录表备考栏,并签章注记日期,1 份与查询申请单按月装订成册送回电作单位(信息室)另1份连同查询申请单装订成册每半年归档并保留3年。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请案件:

1.分处受理一般人民申请案件,须调阅全国财产数据时,依一般公文处理程序,交由承办人审核无误后,依规定填写查询申请单1式2联加注收文号码,陈请主管核章后,移请业务单位查询人员办理查德调。税务管理科由指定之专人办理。

2.负责查调财产人员应依据查询申请单调阅全国财产总归户档及列印归户财产查询清单移还承办人。

3.承办人收到归户财产查询清单后,除应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规保密外,应将查询申请单第2 联抽出装订成册备查(查询申请单第1 联与申请函归档),密封归户财产查询清单依申请人指定地址以挂号函件寄送。

(二)公务机关:

公务机关来函查调全国财产资料,比照人民申请案件作业程序办理,应将归户财产查询清单密封后以密件函复,并提示应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规定保密。

(三)内部稽核:

1.依规定时间每星期打印「财税网络联机操作纪录表」1式2份,交查询单位之查核人员进行核验。

2.查核人员应将原查询申请单第2 联与「财税网络联机操作纪录表」1式2份逐一核对,将查对情形注记于纪录表备考栏,查核无误后,签章注记日期,并将1份「财税网络联机操作纪录表」按月装订成册送回电作单位(信息室),另1份连同查询申请单第2联装订成册每半年归档并保留3年。

陆、各业务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查询申请单及财税网络联机操作纪录表,并依规定列入移交,保留期满依规定销毁。归户财产查询清单数据如发现泄密情事,应立即报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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