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30706844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县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县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 文化行政课:艺术文化机构及文化基金会设置、营运之辅导与管理;县立艺术文化展演设施之设置与管理;艺文资料之建立、管理与运用;文化制度及相关法规之拟订;艺文行政专业人才之培训;台北县公共图书馆之整合与辅导及其它文化行政事项。
二 艺术展演课:艺术创作、展演、研究之奖助、艺术展演之规划推动、艺术团体之扶植、辅导及其它有关艺术推动事项。
三 艺文推广课:社区艺术文化活动之推广、辅导、文化志工之培训、基层艺文工作者之服务、鼓励文学创作之研究、发表;本土语言、习俗之保存、研究、推广及其它有关艺文推广事项。
四 文化资产课:文献资料保存研究之规划、古物之发掘、保管与展览、古迹之保存、维护与管理;民族艺术之调查、保存与传习;地方文史工作之推展及其它有关文化资产之保存、发展、推广等事项。
五 客家事务课:客家文化活动之推动与辅导、客家语言、民俗、文史、技艺之研究与推广、客家团体艺文发展事项之扶植、客家文化园区之经营管理及其它有关客家事务事项。
六 总务室:文书、印信、出纳、研考、法制、采购、财产管理及事务管理事项。
第4条 本局置秘书、课长、主任、专员、编纂、辅导员、课员、技士、技佐、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设所属机关;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报经台北县政府核定后设文化咨询委员会、公共艺术审议委员会及其它各种咨询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1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台北县政府核定。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第三条至第七条、第九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