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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17 生效日期: 1990-01-1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1990)011号

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决定今明两年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整顿的目的。这次整顿是根据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现状,为继续贯彻落实“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坚持从严治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整顿,进一步总结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推动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整顿的范围。凡已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均列入整顿范围。一九八九年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部署。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整顿工作暂不进行,待我部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作出新的规定后,再行整顿。目前,可以进行摸底、调查等准备工作。

  三、整顿的依据。主要依据是:我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等规章,以及本通知确定的各项标准。同时,还应当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规章。

 

  四、整顿的时间和步骤。整顿的时间为两年。整顿的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准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学习本整顿通知,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动员。提高对整顿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这项工作,争取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二步:检查。对已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在组织建设、业务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可以采取普查、抽查、自查及其相互结合的方法。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切实摸清情况,做出定性定量的分析。为整改做好准备。
  第三步:整改。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分别轻重缓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缺什么,补什么,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加强薄弱环节,提高整体素质。
  第四步:验收。验收工作是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整体评价,必须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把好关口。通过验收,要进一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定出合格所和不合格所。对不合格所,要帮助他们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要按有关程序予以停办。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使验收工作成为督促和鞭策乡镇法律服务所前进的动力。
  各地整顿的准备、检查、整改、验收各步骤的具体时间进度由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作出安排。

  五、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组织建设方面:现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要基本达到部颁规章的建所标准。凡法律服务所不足三人的,要限期配齐。要按照我部规定的条件,对专职及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对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重新予以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暂缓注册,并对其进行培训、补课;对不适宜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要予以调整;同时,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热爱乡镇法律服务事业的人员,充实乡镇法律服务队伍,使每个所至少有一名业务骨干。整顿期间新组建的法律服务所,一定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业务工作方面:坚持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发展,逐步拓宽服务领域,全面掌握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能力。要严格依法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坚决纠正超越乡镇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和工作权限的做法,严禁直接以公证名义办理证明事务、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裁处民间纠纷,也不能承办刑事辩护。通过整顿,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制度建设方面:乡镇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会议、请示、报告、登记、统计、档案管理、廉洁服务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完善各项收费和经费管理制度,制止经费管理上的混乱现象。要通过整顿,逐步建立和完善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程序和办法,推进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整顿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理顺各种关系。加强律师和公证部门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逐步落实“所所挂钩,处所挂钩”的要求,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扶持,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监督,从严要求, 不走过场,不降低标准,善始善终完成这项工作。
  (一)各省级和地(市)级司法厅(局)要对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并督促检查具体实施情况和整顿质量,注意掌握面上情况,抓住“两头”,带动一般,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研究解决普遍性问题。
  县、区司法局要组织由主管局长牵头的专门班子负责整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对本地区乡镇法律服务所摸底排队,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依靠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自我完善解决。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学习有关文件,充分认识这次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全面整顿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增强信心,为搞好整顿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三)整顿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县、区司法局要主动征求乡镇党政领导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同他们交流情况,协商解决乡镇法律服务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他们及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整顿工作。
  (四)整顿完毕由地(市)司法局(处)组织验收。验收时要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总体的评价和考核,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合格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我部规定的式样和程序制作、颁发。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处理好整顿工作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的关系,要改进和加强指导管理工作,强化管理职能,充实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针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改善各项指导管理的措施,提高指导管理工作的水平。
  请各司法厅(局)尽快将整顿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贯彻本通知过程中,望及时向我部汇报有关整顿工作的情况、经验和发现的问题。
199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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