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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9 生效日期: 2005-08-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将国办发(2005)1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民族文化是人类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不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文化多样性的鲜明体现,也是确认民族身份的重要标志,保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国家、对民族,也是对世界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随着时代的变迁,各民族传统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受到一定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为指导,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肩负起整理、挖掘、抢救和保护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使我区各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生生不息,以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具有我区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和安排,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区广泛、深入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的评选标准,认定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运用文本、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和保护。要特别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在重点保护和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的同时,积极开辟多种传承通道,使我区各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有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健康发展的人文环境,切实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三、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原则,分级建立政府主导、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各地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濒危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和项目优先安排抢救和保护。同时,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形成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力。要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保护
  经授权,各有关文化事业单位可面向社会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所征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一律归国家所有。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其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从事保护活动或商业活动。各地要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的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广泛开展创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要加大投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基本保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经费。地、县两级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设立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落实所需的保护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六、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自治区文化厅要从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出发,积极推进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依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七、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八、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要对青少年加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未成年人传统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关注并重视搞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在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略)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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