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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9 生效日期: 1991-06-29
发布部门: 机电部
发布文号: 机电人[1991]10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增加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控能力,探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脱钩,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管理必须体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特点,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有利于事业健康地发展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二章 划类依据

 

  第四条 类别划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地位作用、水平和能力以及效益等方面。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原值、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归口行业数、检测计量中心数及级别、专业设置数、承担国家攻关项目及部下达项目占总项目比例、获奖项目数及级别、人均技术收入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划类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事业的发展,经过一定时间可做相应调整,使标准变为动态目标,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类别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划类后,即按类别进行管理。为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与自控能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实行类别动态管理,不搞类别终身制,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第七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实行政事分开,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但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我部试行事业间接类别管理后,需要有一过渡时间与社会现实管理情况相对应。因此,目前为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对外联系开展工作,部确定的一、二、三类的事业单位,暂比照地专、副地专和县级规格参与地方政府的有关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


  第八条 类别变更,由本单位根据划类标准写出申请报告,部人事劳动司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司和其他有关司局进行审核考查,提出综合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任务完成的不好、经济效益差、管理不善应降低类别的单位,限期1年进行整顿,在限期内整顿成效显著的保持原类别不变,否则按降类决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限额,根据部批准的编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部机电人(1989)1487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对划类后的事业单位的中层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一般按下表执行。变动了类别的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调整方案,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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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人数   │职能管理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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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下    │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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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人 │6~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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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人│9~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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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上    │12~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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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一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政治、医疗、生活待遇,在国家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比照下列干部待遇办理:一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地专级干部;一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二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副地专级干部;二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三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县级干部;三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比照副县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经部审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享受该类别的中层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不搞新的终身制。单位类别变动后,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领导干部待遇变动时间,一律从干部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之前,退出领导班子并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含已经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一律不变动,也不作新的认定。


  第十五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后,退出领导班子保留原待遇的领导干部,与现职领导干部一并考核,予以重新认定;退出领导班子办理退(离)休手续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原则上享受划类后相应干部的待遇,不再重新认定。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按单位类别和所任职务介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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