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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 2004-04-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财综[2004]309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洋浦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为:
  (一)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的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38—60元,农村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65—95元。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6]253号)。
  (二)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88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156元。文件依据:《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琼教计[2002]60号)。
  (三)我省政府举办的农村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公寓式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0元,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0元,土木结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50元。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9]235号);高中阶段择校生学费按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学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1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标准为:乡镇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乡镇高中每生每学期35元,农村完全小学(三年级以上)每生每学期20元。文件依据: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510号)。
  (五)我省农村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公布2004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4]240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对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免收和减半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1]1104号文中规定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
  2、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1]676号文中规定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人才、劳动交流会专场费,从业人员保险手册工本费。
  3、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1]841号文中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费。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琼价费字[1999]203号文中规定的从业人员预防体检医疗服务费。
  (二)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1]676号文中规定的联合招聘招考手续费。
  2、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1]841号文中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

  四、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一律以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财综[2004]5号和本通知为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违者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查处。

  五、各市县财政、价格、农业部门今年要开展一次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专项清理整顿和检查工作,在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农业厅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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