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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5-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2]163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精神,现将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4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12元,费用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400元/宗,办公用房:200元/宗,其他用房:150元/宗。
  以上标准为全省统一执行标准。省物价局可根据我省房屋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在办理非住宅类房屋转让、租赁手续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填写由省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商品房售房标价书》、《旧房、二手房标价签》、《房屋租赁价格标签》。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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