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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8 生效日期: 1996-06-28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建[1996]381号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部决定颁发《电力建设起重要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一、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二、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三、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

     四、电力建设施区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一: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电力建设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是指火电、送变电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牵张设备等。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机械局是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是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才具有设计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总图、安全装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备案。



    第六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制造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七条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并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开发研制新产品及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需经过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械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管理程序进行方案和各步设计审查后,方能制造样机;样机自检合格后,必须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电站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样机工业性试验后,还须经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组织进行产品鉴定(包括出厂评议、技术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定型鉴定等),并经电力工业部电站起重机械专业检测站进一步检测合格后,颁发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三章 安装(拆卸)与修理

 


    第十一条 安装(拆卸)、修理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向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申报,并经按《电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审查办法》审查合格,取得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由该单位的专业安装(拆卸)、修理队伍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和修理。

  电力建设起重机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承担改造和修理任务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应报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电力建设塔式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需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并还需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械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部级安全准用证。

  其它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后,符合“挂牌通知”的,按“挂牌通知”办理,不属于“挂牌通知”范围的,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可备案并代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十四条 安装(拆卸)、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应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设计、制造资质认证厂家的产品,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应经检验合格,大型起重机械应取得部级安全准用证;一般起重机械应取得省级安全准用证。电力绩设起重机械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二、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上级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接受正规培训考核。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操作人员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起重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拆卸)、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三、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按期向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检验站申请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更换安全准用证。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监督检查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组织实施。

  电力建设系统设置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的具体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内)负责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部级安全准用证。

  二、电力工业部机械构局安监机构下设的电站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定型和非定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出厂前的检验、检测工作,并负责颁发产品的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三、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下设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检验站(必须经电力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批认可)负责各地区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并受有关机构委托颁发部级安全准用证和颁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责电力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或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培训考核,取得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二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的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重新申请安全检验换取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

  五、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

  六、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以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需进行安全检验:

  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机械。

  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三、已经报废经过整修或改造并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五、出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七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构的安全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门形、人字形、三角形)支撑架、顶升框架、支撑销,支撑梁、板起架、电梯和升降机导轨架及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操纵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离合器、联轴器、顶升机构和导向滑轮、开式齿轮、行走车轮、道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轿厢、吊笼、井道、层站、地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溢流阀、液压锁、控制阀等主要阀、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集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1.各类极限位置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防止顶升坠落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限工作位置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电力工业部认可的各起重机械检验站和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各检验站或各网、省局、电建局、电建总公司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即不得超过1000元。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资质证书者,撤消其资格、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和各级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检验站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企业自检用)和安全技术档案样本由全国电力施工机械管理协作网统一印制,各检验站的检验报告书(含检验标准)的样本由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二: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施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条 各级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机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各有关专业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凡涉及机械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检测等有关企业和个人者,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有关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国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机械设备事故划分

 


    第七条 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八条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损失价值大小程度划分为: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章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第九条 机械设备事故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涉及人身伤害的由安监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械损失只有人身伤害或其它灾害损失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应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



    第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事故情况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基建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科研、设计、制造等有关部门参加。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

  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事故可由机械管理部门或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的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事故可由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或指定发生事故班组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工地(工区、队、站)的事故,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当日上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工业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月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分别在60天内和45天内上报电力工业部,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电力工业部同意,上报时间可分别延长到90天和60天;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当日报企业的机构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30天内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3.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3日内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

  4.《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1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

第四章 机械设备事故责任及处罚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事故责任的划分:

  1.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直接责任;

  (2)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次要责任。

  2.下列情况造成事故企业行政正职应负主要责任:

  (1)发布违反安全和机械管理规定的命令,违反规定购置、设计、制造、修理、使用机械设备,违章指挥,强行使用。

  (2)机械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题不及时整改,安全装置不完善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即安排操作,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由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1)无作业措施或未技术交底就安排就业,谁安排谁负主要责任;

  (2)作业措施不当,措施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3)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4)机械设备失修失保、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运行、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由机械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机械使用部门负直接责任。

  4.下列情况造成事故操作者既负直接责任,又负主要责任:

  (1)不按技术交底作业、违章操作;

  (2)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职;

  (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解除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机械设备事故处罚:

  1.事故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处罚可以并处。

  2.行政处罚按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应中断企业安全生产纪录,视事故性质给企业以通报批评、警告、或降低直至取消起重机械有关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处罚。

  4.经济处罚: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各主管局根据事故性质做出具体规定。

  5.行政处罚: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内部通报批评;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分管行政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企业主管局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主管局有关领导的处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对企业及企业领导的处罚由主管局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者的处罚由企业负责。对设计、制造等有关单位责任者的处罚按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由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裁定。

  7.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罚。

第五章 机械设备事故考核统计

 


    第十四条 下列机械设备事故必须上报考核:

  1.企业自有机械设备、产权属主管局企业有使用权的机械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含装卸运输过程)所发生的事故。

  2.企业内多种经营企业机械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在施工区域内(含修造厂、库房等)发生的事故。

  3.从企业外租赁的机械设备在施工区域内因租用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4.企业机械设备外租支援其他单位工作,人机同往因出租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5.企业机械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以外作业,而产值计入企业统计范围内的作业发生的事故。



    第十五条 下列机械设备事故可不统计上报考核:

  1.企业机械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合同不负责操作,事故损失由租用单位负责的机构发生的事故。

  2.企业机械设备划归多经企业、不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发生的事故。

  3.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只作企业内部统计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

附表:    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

 

  填报单位:                      1996年 月


┌──┬─┬───┬───────────┬─────┬─────┬────┐
│机械│型│最大起│ 事故中机械所处状态  │事故性质和│伤亡人数 │事故现 │
│  │ │   │           │类别   │     │场名称 │
│名称│号│重量 ├─┬─┬─┬─┬─┬─┼─┬─┬─┼─┬─┬─┤????│
│  │ │(t) │空│运│安│拆│转│修│一│重│特│轻│重│死│    │
│  │ │   │驶│行│装│卸│运│理│般│大│大│伤│伤│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 │                                  │
│故 │                                  │
│简 │                                  │
│价 │                                  │
│  │                                  │
└──┴──────────────────────────────────┘


  注:1.大型起重机根据《大型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系指30T及以上的各类起重机;

    2.无论有无事故本表都要次月15日前报送电力部建设司。

附件三:   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


          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并结合电力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



    第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系指起重量30吨及以上的各类起重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型管理

 


    第五条 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引进国外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经本企业研究确定后,报经上一级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和起重量100吨及以上的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国外引进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机械管理的专业部门组织考察、调研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购置。外商也应与中国厂商一样取得电力部门的安全认证。



    第七条 企业对一种新型式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必须报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备案并附安全技术论证报告。



    第八条 选型步骤:

  1.至少收集两个制造厂家及以上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2.在分析比较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1)对已使用过和正在使用该机型的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该机的技术性能、安装和拆卸要点、安全运行状况,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以及厂家培训和保修等有关事项;

  (2)对制造厂家主要考察和了解其工艺水平、质保体系、制造设备和整机配套能力,及其业绩等有关情况;

  3.在收资调研和询价的基础上,至少要有两个及以上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最优选型方案;

  4.本企业已经使用过的定型产品,可以简化选型步骤。



    第九条 选型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械装备的技术政策;

  2.必须按照企业机械装备的发展规划要求;

  3.必须遵照技术先进、工程适用、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维修方便,易于操作、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十条 选型注意事项:

  1.无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企业的产品严禁选型;

  2.产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的产品严禁选型;

  3.无出厂合格证和无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的产品严禁选型;

  4.无售后服务的产品不宜选型;

  5.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产品不宜选型。

第三章 技术经济论证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技术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生产性:主要指机械的工作效率的高低;

  2.可靠性:主要指运行性能的稳定程度;

  3.安全性:主要指整机安全及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和可靠度;

  4.节能性:主要指对能源消耗大小;

  5.维修性:主要指易修和可修的维修度,以及备品配件来源渠道的可靠性;

  6.环保性:主要指机械产品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污染度;

  7.耐用性:主要指机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自然寿命周期;

  8.成套性:主要指机械产品附属装置、工器具的单机配套度,以及机种、机型之间的配套度;

  9.灵活性:主要指机械产品以不同工况使用要求的适应性;

  10.机动性:主要指机械产品的安装、拆卸、运输、行驶速度、通过能力的方便度;

  11.其它特殊要求:如耐高寒、耐高温、耐腐蚀、防大风、地处高原等等适应特殊环境使用的能力。



    第十二条 经济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投资费用:它主要指形成机械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大小;

  2.运行费用:它主要指保证机械安全可靠运行过程中的投入费用,通常以最小费用度评价;

  3.修理费用:它主要指机械产品全寿命过程中的维护修理费用,通常以最小维修率评价;

  4.机械收益:它主要指机械固定资产创造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通常以企业利润、机械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机械固定资产创利税率和工程投产进度提前时间来评价。



    第十三条 技术经济论证既要有定性的内容,也要有量的内容;两个及以上方案的比较分析,要遵照使用价值的可比性、相关费用的可比性和时间因素的可比性等。

  第四章 谈判和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在选型工作的后期即可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阶段。进口机械的谈判一般均由受用户委托的外贸公司组织,商务谈判一般以外贸公司为主,用户为辅,技术谈判基本以用户为主,外贸公司为辅。



    第十五条 签订订货合同的注意事项:

  1.订货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政策法规

  2.除订货合同的必备正规条款以外,尤其要考虑下列内容:

  (1)制造厂应家提供所在国家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规范中的主要要求;并取得中国的安全认证;

  (2)制造厂家应提供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应和整机有相同的质量保证;

  (3)制造厂家应提供安装、拆卸、操作以及简单调整和维修的培训工作;

  (4)制造厂家应提供的说明书除对整机性能说明外,要对操作、安装、拆卸、维修、调整和安全注意事项做详细说明;

  (5)制造厂家应提供保修期,并保证10年同类机型的配件供应渠道;

  (6)制造厂家应提供该机型首次进入现场的安装、试验的技术指导;

  (7)大型起重机械的试验应按国标GB5031一85和GB5905一86的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要认真填写试验报告;

  (8)现场试验后,制造厂家和用户要对整机进行全面检查;

  (9)整机全面检查合格后,双方签署交接验收书。



    第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单位和保修期间,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应监控使用,使用单位的日常运行和检查要随时做出详细记录,机械管理部门要随时注意把机械运行状况以及故障、缺陷,及时反馈给制造厂,保修期后机械进入正常使用管理阶段。

     第五章 安装和拆卸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签发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证后,才能安装和拆卸大型起重机械。



    第十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企业的专业安装队伍进行作业,非专业队伍严禁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



    第十九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专业安装队伍中的指挥人员、操作人员、机械工(钳工)、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检验人员,必须配套齐全,主要安装骨干除取得各专业的上岗证书外,还必须经过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格证,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专业安装队伍中,应不少于30%经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培训过的持证人员做骨干,在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尚未成立和未及培训的人员,应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培训考核并代发临时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必须按制造厂说明书中详细的说明,结合现场的吊装机具和场地等实际情况,由专业安装队伍中的工程师负责编写。



    第二十二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要经机械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会审签字,并经企业总工程师签署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由安装队伍主持人组织交底工作,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的具体内容由专业队伍的工程师进行交底,交底后,要履行交底手续签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要全部签字,安监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要存档留用,至此全部交底工作结束,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之后,方可实施安装或拆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要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分步有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购置的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第一次安装和拆卸时,必须按照订货合同要求,由制造厂家负责指导安装和拆卸,并负责培训用户有关人员,安装和拆卸程序仍按上述要求进行,但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的全部内容,必须征得制造厂人员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制造厂家有权修改和完善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第一台样机在工程现场进行首次安装和拆卸,应由制造厂家对安全技术全权负责,用户单位配合;安装和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由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提出工程现场所要求的使用条件后,由制造厂家负责编写制定。

  该项目负责人主持交底工作,由制造厂家进行技术和安全以及作业程序的交底,并履行交底签字手续,安装和拆卸工作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一般性缺陷和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以待备查及反馈制造厂;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留有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缺陷和问题处理后,要经企业专业检验部门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好记录,确认可以投入使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检验部门和安监部门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检验记录必须按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检验报告书进行,并认真填写后存档。

  1.大型起重机械凡安装完成后,必须由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并按本机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试验程序按国标GB5031一85和GB5905一86进行;

  2.试验合格后,应由专业安装队伍的工程师填写试验报告,样机由制造厂家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两分),供制造厂家和用户机械管理部门存档。

  3.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凡属于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证发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必须检测的起重机械,安装后经企业自检合格后,还应通过部认可的检测中心(站)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该机的性能试验可只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样机在出厂前,未能进行检测和应力测试的,必须由制造厂负责进行检测和应力测试合格后,用户单位方可试用。

  样机在投入工业性试验前,试用单位与制造厂要签订必要的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试用单位平时使用样机,要对运行台班、起重负荷、机械技术状况以及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做详细记录;要明确安全操作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点;同时还必须明确在试用期间,由于设计、制造、使用中造成的设备人身事故的责任划分等。



    第二十九条 所有的大型起重机械安装、试验和检验完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前,都需安装方和使用方签署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拆卸注意事项:

  1.大型起重机械拆卸前要经过企业专业检验部门进行详细检验,对危及安全或可能引起拆卸事故的部位,要采取先期消除隐患和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按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

安全保证措施)进行。

  2.由于拆卸工况为非理想工况,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时,更要注重安全事故的防范,要根据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保证拆卸安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四: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施工生产,充分发挥其生产效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衡量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必须维护国家机械设备价值总额和生产能力而不能减少,要做到保值、增值。要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施工生产和正常有效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必须重视和加强机械设备管理。



    第三条 企业机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运行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以及科学管理方法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为企业提供最佳的技术装备,保持机械设备的最佳状况,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达到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技术状况好、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第四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原则,是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第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广使用计算机和以设备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加强机械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深化改革、努力探索,不断提高机械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管理体制

  企业机械管理体制的设立要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产,有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发展,有利于机械充分发挥机械效能。



    第八条 机构设置

  各级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全公司的机械管理工作,各级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机械管理工作,以加强本地区、本单位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设立机械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机械管理工作;设立相应的机械站(队、处)和维修机构,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各级管理机构应配备精干的机务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半以上;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编制范围内,调整、加强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适应机械设备管理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和办法:

  1.机械设备前期管理制度;

  2.机械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3.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4.机构设备检修和大修管理制度;

  5.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改造、更新和自制机械设备设计、制造管理制度;

  6.机械设备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7.机械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8.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0.机械设备检查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仪器仪表及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2.各类机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3.机械设备操作证管理制度;

  14.机械设备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15.优秀设备和个人及机械管理先进单位评比制度;

  16.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17.各类机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8.机械设备租赁、核算制度。



    第十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规程、标准和定额:

  1.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修理规程;

  3.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

  4.大型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安装、拆卸工艺规程;

  5.大型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安全和质量检验标准;

  6.机械设备保养修理技术经济定额;

  7.机械设备内外租赁台班费定额。



    第十一条 工作计划和原始资料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至少应制订以下各项主要工作计划:

  1.机械设备改造更新和购置的中长期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

  2.机械设备检查、检修和大修理计划;

  3.起重、动力、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对安全施工生产影响特别明显的机械设备的检查、检测计划;

  4.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安装(拆卸)、检验与维修人员岗位培训计划;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至少以下主要各项原始记录应完整、齐全、准确;

  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改造、自制、选型申请及审批资料;

  2.重大机械设备改造、自制、选型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安全技术论证资料;

  3.机械设备安装、试验和验收资料及移交使用的记录;

  4.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和交接班记录;

  5.主要机械设备保养修理记录;

  6.机械设备大修理竣工质量检验记录;

  7.主要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定期检查记录;

  8.大型起重机械检验报告书及整改反馈单;

  9.机械设备封存、出租、转让、报废凭证;

  10.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单和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论;

  11.机械各类人员考核、测验和奖惩记录。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3.负责组织重要大型机械设备改造、自制、选型、调拨和报废的审批工作;

  4.对机械设备有安全监督、检查和监察职能并负责组织或审查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处理;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施工技术装备规划;

  6.负责汇总机械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7.组织本地区或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和评比竞赛工作;

  8.组织机械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以及颁发和管理机械设备操作证;

  9.负责机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为企业机械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现场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机械技术经济指标;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企业的技术装备规划,并负责编制机械设备购置计划;

  3.负责机械设备的选型、购置、试验、验收、调拨和分配;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平衡调度机械设备,监督检查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

  5.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掌握机械设备的价值、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6.负责制订各种原始记录、报表的统一格式和相应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报表的汇总和存档;

  7.负责工地(工区、队)机械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统计和分析,并正确及时地填报上级的机械报表;

  8.组织机械设备改造、自制、更新和报废的技术鉴定和重要大型机械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安全技术论证工作;

  9.参与机械设备购置资金、折旧费、大修费的管理和使用;

  10.负责汇总编制机械设备大修理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机械设备大修前的技术鉴定和修竣后技术试验及质量验收工作;

  11.负责组织机械设备备品配件计划编制、订货、分配和保管工作;

  12.组织全公司优秀设备评比和机械设备大检查,总结机械设备管、用、养、修、供、租等方面的经验,并组织交流推广;

  13.负责建立分解机械技术经济指标、定额的管理和考核,参与机械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机械设备使用成本,确保机械设备保值增值;

  14.积极推行机械设备内外租赁、机械使用费、维修费的承包等,加强机械经济管理,并不断总结经验;

  15.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具有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监察职能;

  16.负责各类机械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进修,并参与上述人员的考核、调配、晋级,以及操作证管理等工作;

  17.负责新机械、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及进口机械技术的引进消化,积极推行微机管理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18.负责收集积累机械设备有关信息,及时向设计、制造、修理等部门反馈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维修技术和机械化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岗位责任制

  一、企业经理是企业机械设备的总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装备的发展、机械设备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务职工的奖惩等拥有最后决定权,同时对国家机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家税收贯彻国家和上级政策、法规承担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管好、用好、修好、改造好现有机械设备使其安全高效地投入施工生产;

  2.维护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总值和机械设备生产能力,提高资金和机械利用率,加速企业机械化施工的发展。机械设备管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作为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中的一项考核内容,任期届满后接受审计;

  3.对有关机械设备的重大问题,负责全面决策;

  4.负责企业的人才开发、培训和提高职工素质。

  二、企业分管领导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编审企业技术装备规划、机构设备管理的目标、计划、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审机械化施工和重大设备吊装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完成上级和企业下达的各项机械技术经济指标;

  5.组织编审重大机械设备更新改造(选型)、自制、大修、安装、拆卸的方案,审定机械报废和处理;

  6.负责机械设备安全施工生产,编制和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组织机械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

  7.有计划的组织各类机械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8.组织机械设备的内外租赁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和机械效益;

  9.参与监督机械各项费用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

  10.组织学习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施工技术、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机械设备管理和机械化施工水平。

  三、机械设备管理科长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履行机械设备管理科室的职能;

  2.负责本科室人员的业务分工并进行考核。

  四、各级机械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机械装备规划,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和机械化施工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的编制;

  2.组织编制实施各项机械定额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机械选型、自制、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报废机械设备的鉴定;

  4.组织研究并负责解决机械设备使用、维修和机加工中的技术问题,主持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修理、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

  5.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标准和定额等,并组织编制、分解、健全实施细则等;

  6.组织做好原始记录、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收集、汇总等工作;

  7.组织总结、鉴定、引进和推广交流机械设备使用、维修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经验;

  8.组织各类机械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工地机械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熟悉本工地所用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常见故障,掌握机械数量和分布,以及技术状况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的建帐、立卡,掌握机械价值和台班、维修等费用定额;

  3.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原始记录、技术资料、报表的填写、汇总、收集和上报;

  4.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贯彻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的租用、领用和保养、修理等工作;

  6.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各类机械人员应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分工情况,制订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管理范围

  一、机械设备管理范围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按《火电、送变电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二、机械固定资产构成的原则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设备构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2.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

  3.能独立发挥功能作用。

  凡满足上述条件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均构成机械固定资产。

  三、机械设备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管理的机械设备(又称局管机械)为起重量30吨及以上的起重机械、载重量40吨及以上的拖车组、大型混凝土拌合浇注系统设备(定型的混凝土搅拌楼、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大型混凝土布料机)、大型牵张设备、其他特种机械设备。

  电建公司、送变电公司内部的机械设备分级管理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的建帐立档

  一、凡属于机械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设备都应从所购或调入之日起,分类建帐立档,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微机上建立数据库。

  二、每年年终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达到帐、卡、档、物相符,发现丢失、损坏、多出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报经上级批准后,会同财务部门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三、主要机械、大型起重机械应由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和安全技术档案,并负责管理(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可建立企业档案分室或复制档案管理)。

  机械履历书是机械技术档案的简化形式,也是机械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机械(如电焊机、电动工具、其他小型机具等)也可以用机械卡片代替机械履历书,无论机械履历书还是机械卡片都应每机至少一份,因为有的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为了方便使用,机械使用部门和机械设备管理部门都需留存。机械履历书和机械卡片,应由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发放,机械使用部门填写登记,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指导和检查。

  机械设备档案应保证及时填写和存入必要的原始记录、技术资料,应保证内容充实、正确,应建立机械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主管机械管理的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机械设备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分析机械设备使用,维修和技术状况存在的问题,找出机管工作规律,改进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机械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责任制度,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规划、改造、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二、机械设备的选型基本原则是安全适用、先进高效、经济耐用、维修方便,注意机种配套,简化机型,以适应电力建设流动性大和露天作业的特点。购置重要的机械设备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安全技术论证,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进行。

  三、自制和改造机械设备应事先提出设计或改造方案,由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超重机械的自制和改造应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械设备的购置、到货、验收、安装(包括拆卸)、试验、交接,要有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试验按有关规程进行,大型起重机械要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进口机械设备应按国家商检规定进行验收,要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凡在索赔期内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索赔工作。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转让

  机械设备的转让,应实行资产评估、按质论价,有偿转让。企业有偿转让的变价收入,应纳入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内使用;机械设备的转让,应办理机械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局管机械设备的转让,应报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

  电力工业部提倡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使用和统一调度、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的租赁

  企业的机械设备应积极推行内外租赁,制订内外机械设备台班费用定额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增加机械效益。



    第十九条 库存机械设备的管理

  使用单位对长期不使用的机械设备经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退库或封存,并办理相应手续。封存或退库机械设备应附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凡封存、退库、修竣和新购待分配的机械设备,能进库的都应进入库房(棚)进行管理,要建帐立卡、定期保养、建章立制、专人负责。

  凡待修、报废的机械设备也应加强管理,防止乱堆、乱放和丢失。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的报废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予以报废:

  1.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和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4.凡属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机型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本企业不适用,其他企业也不适用的。

  二、报废手续

  报废机械设备应由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填报机械设备报废鉴定表和报废机械设备审批表,经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进行技术、财务审定,企业领导签章;报废机械设备根据其价值应按有关规定遂级上报审批。

  报废机械设备应提足折旧,已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不得转让和出租外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管理使用或参与管理使用的机械设备专用资金有以下几项:

  一、机械设备购置费:

  1.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用于机械设备的专用资金;

  2.机械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

  3.企业贷款、集资、合资等用于机械设备的专项资金;

  4.转让机械设备的变价收入和报废机械设备的残值。

  二、预提或分摊的机械设备大修费和维修费。

  三、企业设立的机械设备管理奖励基金。

  四、机械设备违章使用和管理混乱的罚款。

  五、机械设备事故损坏和丢失的赔款。

  六、机械设备的索赔款。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对机械设备专用资金应管好、用好,并有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优秀设备评比与机械大检查

  一、为不断改进和提高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和爱机意识,企业应开展优秀设备、优秀管理单位、爱机能手的评比竞赛活动。

  企业应设立机械设备管理奖励基金,健全激励机制,以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机械设备管理的积极性。

  二、企业应建立机械大检查制度,机械大检查可与优秀设备评比结合进行,每年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机管经验,奖优罚劣。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培训

  一、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和机械设备管理的重要途径,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各类机械人员的培训计划。

  二、各类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分别组织各类机械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企业要给职工创造学习和进修条件。

  三、各类机械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应登记存档,作为聘用、上岗、晋级的参考条件之一。

  四、简单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或相当于初中文化水平,复杂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和工地机管员应具备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重要机械设备或进口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及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机械设备较多的使用部门其负责人应具备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

  一、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1.直接管理机械设备本身遭到非正常损坏的单纯机械设备事故;

  2.参与管理由于机械设备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发电设备毁坏,构筑物砸塌、火灾、停电、停水、停气及其他灾害。

  单纯机械设备事故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机械设备在事故中损坏而又涉及人身伤害或其他灾害的由企业安监部门配合管理;机械设备在事故中未受损坏而又涉及人身伤害或其他灾害的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配合管理。凡机械设备事故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归口统计上报。

  二、机械设备事故划分:

  根据机械设备损坏程度按其损失价值大小划分为: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一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一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一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7.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损坏的机械设备修复达到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时、材料等修理费用。

  三、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

  1.机械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机械主管人员汇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按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机械设备事故一定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3.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对待机械设备事故应象对待人身伤害事故一样重视,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机械设备事故要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应认真对待,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养

 


    第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要求

  一、做到机械设备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安全运行,讲究经济效益,严禁拚设备和超负荷使用,偶尔非得超负荷使用,应经精确计算,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签字,有关部门批准,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护下,方可实施;机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三、机械设备应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简单机械应执行班组负责制,主要机械应执行专人负责制,重要机械应执行机长负责制。

  四、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建立相对固定的安装(拆卸)、维修和检验队伍并取得相应资质。

  五、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没有出厂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和安全准用证者,不得投入使用。

  六、各单位应制定健全机械设备检查制度(包括日检、定检、巡检、专检等),应设立现场机械设备监督检查员,并给予其对违章操作者以必要的惩罚权力。



    第二十六条 机械操作证和持证上岗。

  一、主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折卸)、检验人员及有关人员都应持证上岗。

  二、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是机械操作证的签发单位,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机械操作证的具体管理工作;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测验和审验,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或委托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与安监、教育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机械操作证应每年审验一次。

  三、其他各类机械人员上岗证的培训、考核、测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技术试验

  一、凡新购、自制或经过重新安装、大修、技术改造的大型、主要和进口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技术试验,未经技术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

  二、新购机械设备的技术试验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大修、改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由承担任务单位组成试验小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参与进行。

  三、起重起械设备的技术试验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机械设备保养

  一、各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保养制度、规程和定额,保养制度应强制执行,不允许只用不养或以修代养,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数量设立保养人员或保养队伍。

  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保养规程和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保养,不能以施工生产忙而挤掉保养,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检查监督保养计划的实施。

第五章 修理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修理

  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定检维修制和责任制,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要有人负责组织定期检测,掌握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修理计划,组织修理,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汇总和统一管理;提倡各单位积极采用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提高预防性修理和有针对性修理的管理水平。

  二、各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数量和规模适量配备修理人员或修理机构,并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修理工艺水平。

  三、机械设备修理应计划修理与视情修理相结合,避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不坏不修或乱拆乱换、过度修理;机械修理范围一般分为:故障修理、项目修理、大修理。

  四、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机械设备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安排和资金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机械设备大修理计划,并应严格执行大修理计划。

  五、修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规程、标准和三级检验制,加强修理工艺管理,确保修理质量。机械设备修竣后,必须经送修单位检查验收,修理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厂、不准使用。



    第三十条 配件管理

  各单位应合理储备配件,减少占用流动资金;应制定配件消耗定额,按定额供应配件。配件管理应采用ABC分类管理法,做好配件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六章 机械统计分析和经济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机械技术经济指标

  机械技术经济指标是反映和考核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标志,主要机械技术经济指标有:

  一、机械完好率:反映报告期内的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的指标。


        报告期制度台日数内完好台日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日数

  完好率= ------------------------------------------------×100%

         报告期制度台日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日数


   二、机械利用率:反映机械设备实际利用情况的指标。

  

      报告期制度机械实作台日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日数

  利用率=------------------------------------------

        报告期制度台日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日数

  

  三、机械装备率:反映施工企业机械装备水平的指标。

  1.按动力计算:

 

          年末机械总功率   

  动力装备率= ---------------------------千瓦/人

        年末全体职工数或全体工人数

    


  2.按价值计算:

  

          年末机械装备净值

  技术装备率= ----------------------------- 元/人

        年末全体职工数或全体工人数


  四、装备生产率:反映施工生产中机械创造产值的大小的指标。


          全年完成的总工作量

  装备生产率= ------------------------------元/元

            机械设备净值


  五、机械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反映机械创造经济效益的指标。

  

              全年完成的净产值

  机械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100%

              机械设备净值全年平均余额

     

  六、机械固定资产利税率:反映施工生产中机械创造利税的指标。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

  机械固定资产利税率= ---------------------------×100%

             机械设备净值全年平均余额

     

  七、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率:反映机械维修耗费与所创效益比率的指标。

 

             年机械维修费+年机械大修费

  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率=-----------------------------×100%

                年净产值总和

     

  注:

  (1)“净产值”按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本)中第四项“建筑净产值”的规定执行。

  

  净产值=利润+税金+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利息+其他


  (2)机械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年初全部机械设备净值+年末全部机械设备净值)÷2

  八、机械固定资产增殖率:反映企业机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

  

               年机械设备增加的原值

  机械固定资产增值率= --------------------------------------------- ×100%

              年初原有机械设备的原值


  九、 机械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反映机械大修理完成情况的指标。

  

              年完成机械大修理台数

  机械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  ×100%

              年计划机械大修理台数


  十、机械事故频率:反映机械安全情况的指标。

 

           报告期机械事故次数

   机械事故频率= ------------------------------ ×100%

           报告期机械总台数


  注:统计机械事故次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次按一次计算,重大以上机械设备事故一次按十次计算,记录机械设备事故上级一般不要求统计。

  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除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外,应制定各项机械技术经济指标,对基层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机械统计分析

  机械统计分析是机械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种机械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将提供给企业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进行改进管理工作,做出决策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械统计分析制度,按规定正确及时的填报机械报表,并进行定期的机械统计分析工作。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进行以下机械统计分析工作:

  一、主要机械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完成情况;

  二、机械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的情况;

  三、机械事故频率和主要机械设备故障停机率的情况;

  四、机械设备改造更新和大修理计划执行情况;

  五、机械设备备品配件消耗和库存资金占有情况;

  六、主要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劣化情况;

  七、机械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和大修理基金预提或分摊及使用情况;

  八、闲置设备及调剂利用情况;

  九、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与维修人员的基本情况;

  十、上级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机械统计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械经济核算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加强机械经济管理,注重机械效益,建立内外市场机制,提高竞争能力。

  机械设备经营管理成果只有通过经济核算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机械设备应根据使用单位的不同情况,积极推行单机核算,机组核算、工地(车间)核算、全面核算。企业应采用机械使用费、维修费、大修费、油料费等承包形式和机械设备内外租赁相结合,不断降低机械设备使用成本,提高机械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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