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管[2003]257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3]44号)收悉,鉴于海口房地产交易公司试行我局琼计价管[2002]182号文规定标准期满,经研究,现重新核定该公司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如下:
(一)房产委托销售信息发布费每宗150元(含资料查验、实地勘查等服务内容);
(二)房屋销售代理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三)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
(四)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每宗120元;
(五)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
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房产交易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琼计价管[2002]18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