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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划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局力字第093006171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三)局力字第093006171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点(原名称: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划改进方案)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改进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查报职缺方式,确实预估年度用人需求,使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构)、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所需人力,均能适时、适量、适质获得补充,特订定本要点。

二、提报任用计划方面:

(一)各机关提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划,应配合考选部高普考试分试制度,衡酌下列相关因素,并综合评估未来一年本机关及所属机关之用人需求(含现缺及预估缺)提报任用计划,本局于各项考试任用计划函送考选部后,不再办理二次查缺作业:

1.各机关应先统计本机关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下非主管职务最近二年之新进人数(含分发任用及自行遴用人数,不含商调进用人数)作为未来一年用人需求之参考基准,并衡酌员额编制及退离人数等情形,予以合理增减,并按表列时段填报。

2.中央机关应考量未来组织调整因素,预估未来年度预算员额范围提列需用名额,不得以业务需要为由,先提报需用名额后,再请增预算员额以安置考试录取人员。提报考试职缺须填列员额来源栏,详细说明缺额之情形,如未填写每一职务之员额来源,不予受理函送考选部请办。

3.地方机关请依民国九十年九月十日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本局联合业务会谈决议,县市政府本府及县辖市公所(直辖市本府暨所属一级机关及区公所)职缺列入高普初等考试,其余职缺列入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之原则查报。

(二)各部会行处局署、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属之一级机关应以同一考试等级及需用类科为单元,汇计本机关及所属各机关学校之最近二年新进人数及未来一年之用人需求,并通盘检讨增列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含未提列需求之机关学校)未来一年之预估需求人数,俾分配考试录取人员候缺施训,以利机关学校人力调节。并将汇整之任用计划(格式如附表)送达上级主管机关(各部会行处局署、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汇总。

(三)各主管机关应详实审核所属机关列报之需用人数,并汇报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学校任用计划,连同各机关所送之附表数据,于指定之职缺查报期限前函送本局纳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各类科任用计划,提列为现缺之职务,应加注职务编号,俾作为雇用职务代理人经费核销之依据。另应衡酌所报职缺之工作性质,详列职务之工作内容、机关地址与联络电话。

(四)各主管机关提报之需用人数,经本局编订为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划,并函请考选部转报考试院核定公告设置考试类科录取人数后,如有新成立机关、学校或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于公告设置之考试类科内建议酌增需用名额,并于是项考试考选部最后截止增列职缺期限前,专案函送本局汇转考选部提报考试院核酌。

(五)为积极推动「电子化/网络化政府」之理念,各机关提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划职缺时,应至本局人事行政网(网址如附表)填报,并于填报该任用计划总表之备注栏位,加注职务编号(现缺部分),衡酌所报职缺之工作性质,详列职务之工作内容、机关地址与联络电话,俾作为本局办理及考选部核办考试之依据。

三、职缺管制方面:

(一)为加强控管考试分发职缺,自当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举行完毕(分试为第二试)之次日起,至是项考试录取人员分配至实务训练机关为止,凡设有考试类科者,均暂缓受理各机关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资格人员案件(包括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及专技转任人员)。

(二)当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划未设置需用之考试等级及相关类科者,且本局已无适当人员可资分发时,如符合本局民国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局力字第0九二00五五六一0号函或遴用专技转任人员审核原则规定,得专函本局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资格人员。各机关应于收受同意函之日起三个月内遴员核派,主管机关订有较短期限者,从其规定。

(三)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之职务(当年度设有考试类科者),于是项任用计划函送考选部办理后,如各机关职务临时出缺需用考试及格人员,请叙明增列理由,并以职务临时出缺需用考试及格人员月报表函送本局列管为考试分发职缺,本局将于是项考试考选部最后截止增列职缺期限前,汇转考选部提报考试院办理。

(四)各机关原报需用人数,其职缺及用人时段如有变动,各主管机关应审酌实际状况,于是项考试预定放榜日一个月前汇送本局办理更正。

(五)各机关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及委任之非主管职务(或相当职务),经本局核定列入任用计划以第一时段(现缺)分发者,在考试及格人员报到前得雇用非现职人员为职务代理人,并自行管制,毋须再函本局,俾免重复列缺,造成考试分发作业之困扰。

(六)经分配至需用机关学校或其上级机关候缺之录取人员,未全部通知报到实施实务训练前,该机关学校是项类科之职务出缺,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自行遴用合格人员或雇用非现职人员为职务代理人。各该机关并应主动连系分配候缺人员,遇缺依序通知办理报到。如原估列之职务未能如期出缺,即应征询分配候缺人员任职意愿,协调有关机关提供适当职缺,函由本局办理重行分配实务训练,俾期候缺人员能尽早完成考试程序,以维护其施训权益。

(七)各机关职缺因该类科未足额录取,或经分配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未报到等原因而废止受训资格者,其所遗职缺解除列管,由各机关本于权责遴员递补。

四、分发作业方面:

(一)本局于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分试为第二试)榜示后,即依各类科正额录取人员之名次及志愿,以计算机作业方式一次分配至各需用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候缺转分配,由各该机关依序径行通知实施实务训练,并副知本局。

(二)有录取候缺转分配未于需用年度内占缺实施实务训练者,各主管机关应于次年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榜示前继续管制所属机关学校之职缺,并于次年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榜示前予以全部办理转分配完竣。

(三)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增额录取人员,由本局制作候用名册于人事行政网公告,各用人机关有职务临时出缺需用考试及格人员时,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报经本局同意自行遴用。至保留受训资格经核定补训人员,由本局于各用人机关学校提列相当职务出缺时,依序办理分配。

五、为方便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查询分发及遴用作业,本局全球信息网(网址如附表)提供录取人员分配情形等资料;各报缺机关人事单位应于考试录取人员电话查询机关环境、工作性质、待遇福利等事项时给予亲切详尽答复,以落实人事人员「顾客导向」之服务理念。

六、各主管机关提报年度任用计划,均应检讨上年度任用计划之实施成效,如推估需用人数与实际进用人数有差距,应作为提报年度需用考试录取人之参据,并逐年调整改进。

七、各主管机关每年提供之用人需求,是否确实,应于年度结束后,根据实际分配任用之状况加以检讨,除作为次年拟订用人需求之参考外,并作为年度人事业务绩效考核项目。

八、各主管机关汇订请办之特种考试任用计划需用人数时,参照本要点规定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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