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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合作事业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 2004-03-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内授中社字第093072251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内授中社字第093072251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目的:为辅导合作社、合作农场(以下简称合作社场)、合作团体健全组织,增进经营绩效,以发挥服务功能,促进合作事业健全发展。

二、补助对象:

(一)合作社场。

(二)合作团体。

三、补助要件:

(一)合作社场应具备下列各要件:

1.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者。

2.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规定选任理事、监事,并定期改选者。

3.依规定召开各项法定会议,并向主管机关报送各项会议纪录有案者。

4.财务制度健全,并依规定于年终编制各项决算书类报告提报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承认,报请主管机关核备有案者。

5.最近一年度考绩(以申请补助案提出时间为准)经评列为乙等以上者。但申请合作示范观摩补助须为甲等以上者。

6.无接受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补助款尚未核销结案情事者。

7.参加本部举办之合作教育训练者。未参加者,应提出正当理由。

8.稽查未发现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有缺失情事已改善者。

9.一般性补助自筹计划总金额达资本门百分之三十、经常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合作团体应具备下列各要件:

1.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者。

2.依人民团体法、储蓄互助社法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选任理事、监事,并定期改选者。

3.依规定召开各项法定会议,并向主管机关报送各项会议纪录有案者。

4.财务制度健全,并依规定编制各项法定书类报告提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承认,报请主管机关核备有案者。

5.无接受本部补助款尚未核销结案情事者。

6.一般性补助自筹计划总金额达资本门百分之三十、经常门百分之二十上以者。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性补助:

1.营运设备:最高补助新台币(以下同)三十万元;项目以合作社场营运所需器材及设备为限(不含运输工具︱如附表一)。同一器材设备,在规定之耐用年限,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耐用年限依行政院颁财物标准分类规定)。

2.合作教育、研讨、宣导及示范观摩:最高补助全国级五十万元、区域级三十万元、直辖市或县(市)级二十万元;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交通费、住宿费、研讨会专家学者出席费、研讨会专家学者行程交通费、场地租金及布置费、器材租金、膳杂费及杂支(如附表二)。

3.合作刊物及合作出版品:最高补助十万元;项目为印刷费、稿费。

4.合作节举办各项庆祝活动—最高补助全国级九十万元、直辖市或县(市)级二十万元。

(二)政策性补助:最高得全额补助。

1.接受本部委托办理合作教育训练。

2.本部依政策需要项目签准之计划。

五、申请时间:

(一)一般性补助:每年三月、六月及九月底前提出申请为原则。

(二)政策性补助:依实际需要办理。

六、申请程序:

(一)直辖市级及县(市)级合作社场、合作团体,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先行审核并拟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者,填具申请汇整表,连同申请有关资料送本部核办。

(二)全国级及省级合作社场、合作团体,向本部提出申请。

七、申请单位应备文件:

(一)汇整表二份(如附件一),本表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分别汇整填报,全国级及省级合作社场、合作团体须自行填报。

(二)申请表二份(如附件二)。

(三)计划书二份(如附件三)。

(四)合作社场应附申请补助有关之该次理事会议纪录及上年度业务报告书(包括决算书表)各一份。

八、审查作业: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确实审查申请补助计划,并拟具审核意见,其重点如下:

1.审核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补助要件。

2.依行政区域内之整体需求,该计划是否必要。

3.依计划内容审核该计划执行后是否达到计划之目的。

4.依申请补助项目及标准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二)本部:

1.申请补助总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之补助案件,由业务科初审后签办。

2.申请补助总金额逾三十万元、在一百万元以下之补助案件,由社会司依本要点有关规定于申请截止后汇整审核签办。

3.申请补助总金额逾一百万元之补助案件,由社会司初核,再由秘书室代表、政风处代表、会计处代表、总务司代表、社会司司长、副主任、专门委员一人、主办科长及承办人共同组成复审小组。并以社会司司长为召集人,拟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如附件四)

(三)不符本要点规定,而不予补助者,应叙明具体事由,并通知主管机关或申请单位;其情形得补正者,应一次叙明其具体补正事项。

(四)审核均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并得邀请申请单位说明。

九、财务处理:

(一)依据核定计划拨款:申请补助计划经本部核定其计划编号及补助金额、补助项目后,填具本部○○○年度合作事业申请补助计划核定表(如附件五)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全国级及省级合作社场、合作团体填领款收据,报本部拨款。

1.全国级及省级合作社场、合作团体,由本部核拨。

2.直辖市、县(市)级合作社场、合作团体,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受款后核实转拨。

(二)补助款之执行:

1.接受本部补助之单位其办理采购,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所规定之适用情形时,应确实依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实际补助金额以财物购置之实际采购金额核算,核定补助如有剩余款项应缴回本部。

3.接受补助单位应按原核定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预定进度切实执行,其经费不得移作他用。

4.经常支出与资本支出经费不得相互流用。

5.年度终了后,补助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并即将经费缴回本部。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应拟具完成时间表,报经本部核准者,得继续执行。

(三)会计作业:

1.接受补助单位之会计作业,由本部、直辖市、县(市)政府督导其参照政府会计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2.接受补助单位采购之监办工作,由本部、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法令规定核处。

3.接受补助单位,对于各类服务人员酬劳费之印领清册应列明实领薪资总额(包括本部补助及接受补助单位之自筹部分)扣缴税款及实领净额,并应负责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规定办理所得税扣缴。

4.全国级及省级接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竣一个月内,检具承办人、会计、经理及理事主席等有关人员核章之原始凭证(依资本门及经常门分别编造汇整)并填报接受本部合作事业补助经费○○○年度执行概况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径送本部核销结案。直辖市及县(市)级接受补助单位其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由各受补助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保管、备查,并填报接受本部合作事业补助经费○○○年度执行概况考核表报本部结案。

5.接受补助单位所支付之经费,如有不合规定之支出,或所购财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经本部审核结果予以剔除时,接受补助单位得于文到十五日内提出具体理由申复,未依限申复或申复未获同意者,应即将该项剔除经费缴回本部。

6.会计作业应依相关法规及本要点规定办理。

十、督导及考核:

(一)由本部组成合作事业补助经费督导考核小组会同直辖市、县(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接受本部补助之合作社场、合作团体,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实际执行情形。

(二)督导考核小组编组由本部社会司会同会计处指派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派员督导考核实际执行情形,考核结果并入年度合作事业考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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