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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授疾字第0930000975号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局长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3条 本局各级人员执行职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各单位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第4条 企划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研考法规科)

(一)施政方针、施政计画、项目计画及重要业务项目之企划、列管追踪及年终考评事项。

(二)年度工作考成及检讨事项。

(三)为民服务绩效之平时查证及年终考评事项。

(四)防疫业务研究发展之管制考核与奖励事项。

(五)各项防疫法规订定、修正之研议及审议事项。

(六)各项防疫法规疑义之答询事项。

(七)地方卫生局年度防疫业务综合考评工作规划、汇整、推动及考评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科技发展科)

(一)防疫科技研究发展政策规划及科技预算之编列事项。

(二)防疫科技研究发展计画推动、管制、考核及推荐奖励事项。

(三)科技研究发展成果之智能财产权管理事项。

(四)防疫数据库之申请相关事宜。

(五)研究所毕业役男志愿服务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士)官实施相关事项。

(六)替代役男申请事项。

(七)其它有关科技研究发展之相关事项。

三、第三科:(卫教企划科)

(一)重要中长程行政计画之规划、汇整及推动事项。

(二)重要防疫政策或卫教宣导政策执行成效评估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三)传染病防治卫教宣导之规划、训练及成效评估事项。

(四)传染病防治卫教宣导教材、工具及通路之开发、出版、编辑、汇整及营运事项。

(五)其它有关卫教企划事项。

四、第四科:(国内外合作科)

(一)防疫人员训练业务之规划与评估事项。

(二)国内重要防疫政策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三)防疫志工业务之规划与推动事项。

(四)图书管理业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本局出版品之管理事项。

(六)关于国际间防疫卫生技术合作与交流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七)关于出国计画之规划及报告之管考、汇编事项。

(八)其它有关国内防疫合作及国际防疫卫生交流合作事项。

第5条 疾病监测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定点监视科)

(一)传染病学校监测通报系统开发、维护及分析整理事项。

(二)传染病定点医师监测系统开发、维护及分析整理事项。

(三)传染病实验室检验监测系统开发、维护及分析整理事项。

(四)传染病人口密集机构监测通报系统开发、维护及分析整理事项。

(五)传染病定点监视相关系统之研发与评估。

(六)其它有关传染病监测通报、资料搜集事项。

(七)编辑与发行「定医监视周报」、「学校监视周报」。

二、第二科:(法定传染病监视科)

(一)法定传染病监测通报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二)症候群监测通报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三)主动监测通报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四)传染病疫情地理信息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五)传染病田野疫调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六)传染病疫情看板及实时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七)协助急诊室监测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八)协助疫情指挥中心之规划与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九)传染病非定点监视相关系统之研发与评估。

(十)疫情解析、研判、资料搜集及其它有关法定传染病监测事项。

三、第三科:(国际疫情科)

(一)国际疫情之搜集、分析及整理事项。

(二)传染病统计暨监视年报之整理、汇编及印制事项。

(三)疫情报导之整理、汇编及印制事项。

(四)疫情通报及民众咨询服务中心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无线电通讯之业务推广及训练事项。

(六)疫情防治会议之召集及联系事项。

(七)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审查事项。

(八)其它有关国际疫情事项。

第6条 检疫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边境检疫科):

(一)船舶、航空器及港区卫生管理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国际航线入境旅客边境检疫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港区除鼠、灭虫、消毒药品器材储备事项。

(四)船舶、航空器及港区卫生管理业务资料之搜集、统计事项。

(五)细胞株、抗体输出入许可之审核事项。

(六)边境检疫跨部会协调与合作事项。

(七)其它有关船舶、航空器、入境旅客检疫及港区卫生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外劳健检科):

(一)外籍劳工健康管理业务之规划与督导事项。

(二)外籍劳工健检医院之指定、撤销与管理事项。

(三)外籍劳工健康管理信息系统之规划及维护事项。

(四)入境旅客健康声明通报作业规划及评估事项。

第7条 防疫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肠道传染病防治科):办理有关霍乱、伤寒、副伤寒、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之下列事项:

(一)疫情监测资料分析与疫情研判事项。

(二)防治政策之规划与督导推动事项。

(三)个案调查及突发流行事件调查之追踪检讨事项。

(四)卫教宣导政策企划与督导推动事项。

(五)疫情防治相关研究发展规划事项。

(六)天然灾害之消毒防疫规划事项。

(七)防疫消毒药品采购发放及管理储备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病媒传染病防治科):办理有关登革热、疟疾、恙虫病、斑疹伤寒、鼠疫、猫抓病、类鼻疽、Q热、钩端螺旋体病、莱姆病之下列事项:

(一)疫情监测资料分析与疫情研判事项。

(二)防治政策之规划与督导推动事项。

(三)个案调查及突发流行事件调查之追踪检讨事项。

(四)卫教宣导政策企划与督导推动事项。

(五)疫情防治相关研究发展规划事项。

(六)关于建立病媒性疾病防治动员之标准作业指引及规划演习事项。

(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科):办理有关肠病毒、猩红热、退伍军人症等传染病之下列事项:

(一)疫情监测资料分析与疫情研判事项。

(二)防治政策之规划与督导推动事项。

(三)个案调查及突发流行事件调查之追踪检讨事项。

(四)卫教宣导政策企划与督导推动事项。

(五)疫情防治相关研究发展规划事项。

(六)关于署务会议及主管会报之提报及指示事项之追踪管考。

(七)跨科综合性业务汇整、人员训练及召募事项、科技发展、会计管考及预算编列之汇整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结核病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医疗事务科)

(一)结核病医疗网之建构及督导事项。

(二)结核病诊疗咨询及提升诊疗品质事项。

(三)医疗院所医事人员结核病相关教育训练、认证事项。

(四)结核病人住院治疗事项。

(五)结核病院内感染控制事项。

(六)医疗院所、安养机构内疑似结核病聚集事件之调查及追踪事项。

(七)普及结核菌检验及提升医疗院所结核菌检验品质事项。

(八)全国结核菌代检网建构及督导事项。

(九)结核菌检验技术训练事项。

(十)与结核菌中央参考实验室联系及合作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结核病医事及检验事项。

二、第二科:(社区管理科)

(一)卡介苗预防接种事项。

(二)结核病人及接触者发现、追踪及管理事项。

(三)特殊族群结核防治政策执行事项。

(四)团体(非医事)机构聚集感染事件调查及后续处理事项。

(五)结核病防治教育宣导企划与执行事项。

(六)结核病防治非医事人员教育训练与专业研讨事项。

(七)结核病防治之讯息发布及媒体联络事项。

(八)癞病防治事项。

(九)拟定结核病防治年度计画及其年度预算编列。

(十)施政计画追踪研考及提报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结核病之公卫防治事项。

三、第三科:(通报及指针管理科)

(一)结核病个案通报资料分析与疫情研判事项。

(二)结核病国内外疫情与流行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三)结核病之监视资料表报整理及数据库维护与管理。

(四)结核病资料通报及追踪品质控管事项。

(五)督导地方卫生机关、分局办理结核病防治措施及考评事项。

(六)结核病之资料网页维护。

(七)结核防治指针之建立及研究发展。

(八)协助结核病流行病学及科技研究事项。

第9条 爱滋病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政策科)

(一)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防治和营业卫生管理政策之规划与督导事项。

(二)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和营业卫生管理计画之拟定、预算编列、推动与检讨评估事项。

(三)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和营业卫生管理之相关研究发展之规划事项。

(四)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个案追踪调查及突发流行事件之防治处理。

(五)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常规防治动员之标准作业指引(guideline)建立及演习规划事宜。

(六)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国内外疫情与流行资料之搜集事项。

(七)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和营业卫生管理法令之研订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卫教科)

(一)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防治和营业卫生管理宣导政策之规划与督导事项

(二)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防治和营业卫生管理宣导企划、执行与检讨评估事项。

(三)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防治和营业卫生管理教育训练与专业研讨事项。

(四)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和营业卫生管理之新闻稿撰写事项。

(五)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个案通报资料分析与疫情研判事项。

(六)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之监视资料表报整理及数据库维护与管理。

(七)爱滋病、梅毒、淋病、其它性传染病流行病学研究协助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新兴传染病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生物事件政策与防治科)

(一)不明原因感染症死亡之疫情调查事项。

(二)不明原因突发流行疫情之流行病学调查事项。

(三)生物恐怖事件发生时疫情调查之督导及支持事项。

(四)应用流行病学专业人员之培训事项。

(五)流行病学人才短期训练之训练事项。

二、第二科:(新兴感染政策与防治科)

(一)权责疾病防治政策之相关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权责疾病之训练准备、研究发展及应用事项。

(三)权责疾病个案通报资料分析及疫情研判事项。

(四)权责疾病突发流行事件之防治处理事项。

(五)人畜共通传染病之跨部会联系事项。

(六)其它有关权责疾病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感染控制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医院感染控制科)

(一)医院感染控制政策规划事项。

(二)医院院内感染监视通报规划与督导事项。

(三)医院感染控制咨询委员会议暨相关事项。

(四)医院感染控制之辅导与查核事项。

(五)医院感染控制人才培训、教育训练及研究发展事项。

(六)医院抗生素使用管制相关措施之督导事项。

(七)其它有关医院感染控制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感染症医疗网管理科)

(一)感染症防治医疗网政策之规划。

(二)感染症防治医疗网相关单位之沟通联系事项。

(三)关于感染症防治医院之合作辅导事项。

(四)关于「署立感染症防治中心」之规划、委托经营管理事项。

(五)其它有关感染症防治医疗网相关事项。

第12条 预防接种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资料分析及卫教宣导科)

(一)疫苗可预防疾病(狂犬病除外)资料分析与疫情研判事项。

(二)疫苗可预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流行及聚集之疫情分析与趋势研判事项。

(三)疫苗可预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国际疫情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四)疫苗可预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监视资料表报整理及数据库维护与管理。

(五)疫苗可预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资料网页维护。

(六)办理「三麻一风」通报作业之评估(通报率与时效率)事项。

(七)办理「三麻一风」主动监视资料维护与分析事项。

(八)办理「急性病毒性A、B型肝炎」主动监视资料维护与分析事项。

(九)召开疫情与防治之专家咨询会议、连系会报等相关工作事项。

(十)预防接种卫教宣导企划与执行事项。

(十一)预防接种卫教宣导计画之检讨评估事项。

(十二)拟订年度预算编列事项。

(十三)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政策科)

(一)肝炎防治计画相关业务之汇整与管考等事项。

(二)预防接种相关研究发展之规划事项。

(三)推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业务事项。

(四)筹办预防接种咨询委员会之行政业务事项。

(五)筹办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审议委员会相关行政业务事项。

(六)预防接种受害救济相关法令条文订定、修正及预算编列事项。

(七)预防接种各项业务之研考及汇整工作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动员科)

(一)个案之追踪调查及突发流行事件之防治处理事项。

(二)建立权责疾病防治动员之标准作业指引(guideline)并规划演习事项。

(三)督导地方卫生机关、分局办理疫情调查与防治措施事项。

(四)撰写疫情调查报告并参与连系会报事项。

(五)预防接种教育训练与专业研讨事项。

(六)办理「根除三麻一风」计画之汇整及管考等工作事项。

(七)急性无力肢体麻痹症(AFP)监视系统之开发、维护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项。

(八)规划及办理因应新型流感大流行防治事项。

(九)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预防接种实务科)

(一)各项疫苗之采购及相关经费核销事项。

(二)各项疫苗之核发、调配及管控作业事项。

(三)疫苗冷运冷藏系统管理之制定、执行事项督导、监控及应变措施事项。

(四)预防接种各项相关实务之规划、研拟与推展事项。

(五)各项地方预防接种相关实务作业之督导、训练、推动与协调事项。

(六)预防接种完成率之统计调查、督导及推展事项。

(七)预防接种纪录检查与补种作业之规划督导与执行事项。

(八)孕妇B型肝炎检验相关业务规划与推动事项。

(九)本局及各分局国际预防接种业务之疫苗调配、管理及宣导事项。

(十)办理地方预防接种业务相关经费核销事项。

(十一)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3条 资源管理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实验动物科)

(一)毒蛇之饲养管理及采毒事项。

(二)马匹之饲养管理及蛇毒免疫事项。

(三)中小型实验动物之饲养及管理事项。

(四)实验动物之研究、供应及繁殖事项。

(五)动物试验规则之执行事项。

(六)动物试验生物安全协调事项。

(七)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剂成品之门市销售事项。

(八)偏远地区抗蛇毒血清储备管理事项。

(九)医疗废弃物处理事项。

(十)其它有关实验动物事项。

二、第二科:(生物材料科)

(一)生物材料之搜集、储存及管理事项。

(二)生物材料数据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三)生物材料之应用、交流及合作事项。

(四)生物材料之分让、运送安全事项。

(五)新感染症症候群及病理解剖检体之保存及管理事宜。

(六)高感染性生物料之管理事项。

(七)例行血清流行病学调查规划及执行事宜。

(八)其它有关生物材料事项。

三、第三科:(品保及生物安全科)

(一)实验室品保、认证及训练规划及查核事项。

(二)委办合约实验室之品保规划及查核事项。

(三)外劳健检指定医院检验能力试验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划、训练及查核相关事项。

(五)其它临时交办相关事项。

四、第四科:(物资管控及环安科)

(一)防疫物资管理规划事项。

(二)防疫物资仓储管理及调拨事项。

(三)防疫物资采购事项。

(四)防疫物资管理信息系统(MIS)事项。

(五)防疫物资库存查核事项。

(六)实验室公共区域及整体环境安全之规划与维护。

(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4条 研究检验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传染病病原体及病媒研究事项。

二、传染病病原体及病媒学术研究之策划事项。

三、传染病病原体及病媒研究重点方针订定事项。

四、传染病病原体及病媒研究成果发表事项。

五、传染病个案检体检验事项。

六、传染病病原体检验结果判定事项。

七、实验室品质保证实施事项。

八、传染病病原体检验标准程序订定事项。

九、传染病病原体检验认证授权事项。

十、传染病病原体检验及病媒调查训练事项。

十一、病媒鉴定、标本搜集、维护等事项。

十二、重要病媒之饲养及供应事项。

十三、其它有关防疫检验及病媒调查事项。

第15条 血清疫苗研制中心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疫苗开发科)

(一)血清疫苗研究、开发、评估等事项。

(二)血清疫苗之制程及检验方法之研究改进事项。

(三)血清疫苗重大计画之策划、执行事项。

(四)血清疫苗研制中心之行政事项。

(五)其它有关血清疫苗研发事项。

二、第二科:(制造科)

(一)血清疫苗之制造、分装、包装、储存等事项。

(二)优良药品制造规范之运作、管理、维护、确效等事项。

(三)血清疫苗原料、物料、成品等仓储管理相关事项。

(四)血清疫苗制造用器具之清洁洗涤准备与灭菌事项。

(五)血清疫苗制造场所无菌无尘空调系统、制造用水、锅炉、高压灭菌器等之维护管理事项。

(六)其它有关生物制剂制造事项。

三、第三科:(品保品管科)

(一)血清疫苗原料、原液、半制品、成品之检定事项。

(二)血清疫苗成品、容器、封盖及包装材料、标示用材料之检定事项。

(三)血清疫苗品质之监控及确效等事项。

(四)血清疫苗制造相关作业及产品安定性试验有关之书面作业程序或规格之审核事项。

(五)优良药品制造规范执行及监督等事项。

(六)其它有关血清疫苗品保品管等事项。

第16条 第一分局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检疫科)

(一)进出口船舶、人员、眼角膜检疫与处理事项。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人员、物品之隔离、留验、消毒及入出境旅客传染病防制调查表之回收、通报事项。

(三)关于船舶、货柜、货物、仓库等之除鼠、灭虫、消毒等卫生管理事项。

(四)港区病媒调查与管制事项。

(五)国际预防接种签证与疫苗储存处理事项。

(六)入出境尸体查验、签证事项。

(七)各种检体采检、整理、送验及登记事项。

(八)各项检疫规费征收、检疫凭证签发事项。

(九)港区有关业务协调事项。

(十)办理检疫之卫教宣导事项。

(十一)各种检疫药品、器材之储存、统计事项。

(十二)检疫业务资料之整理、统计及报告事项。

(十三)其它有关检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防疫科)

(一)督导辖区地方卫生机关办理传染病防治及卫教宣导事项。

(二)辅导辖区疫情之监测、搜集、调查及报告事项。

(三)辖区定点医师及医院通报疾病资料之搜集、调查、联系、采检、送验及处理事项。

(四)督导辖区疫病突发流行之应变及处理事项。

(五)协助辖区境外移入传染病之追踪监测及处理事项。

(六)防疫药品、疫苗、生物制剂及器材之储备管理事项。

(七)防疫检体送验及登记事项。

(八)地方卫生机关检验技术之协助辅导事项。

(九)其它有关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十)分局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事项。

(十一)分局各项企划之规划、研析事项。

(十二)分局各项指示之管考事项。

(十三)其它有关业务之规划、推动事项。

第16-1条第二分局掌理事项如下: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员及眼角膜进出口检疫与处理事项。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人员、物品之隔离、留验及消毒事项。

三、入境旅客健康声明书表之回收、通报事项。

四、航空器、货柜、货物、仓库等之除鼠、灭虫、消毒等卫生管理事项。

五、港区病媒调查与管制事项。

六、国际预防接种签证与疫苗储存处理事项。

七、入出境尸体查验、签证事项。

八、各种检体采验、整理、送验、检验及登记事项。

九、各项检疫规费征收、检疫凭证签发事项。

十、港区联合检查作业之业务协调事项。

十一、办理检疫之卫教宣导事项。

十二、各种检疫药品、器材之储存、统计事项。

十三、检疫业务资料之整理、统计及报告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检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17条 第三分局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检疫科)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员及眼角膜进出口检疫与处理事项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船舶、人员、物品之隔离、留验、消毒及入出境旅客传染病防制调查表及相关书表之回收、通报事项。

(三)船舶、货柜、货物、仓库等之除鼠、灭虫、消毒等卫生管理事项。

(四)港区病媒调查与管制事项。

(五)国际预防接种签证与疫苗储存处理事项。

(六)入出境尸体查验、签证事项。

(七)各种检体采验、整理、送验及登记事项。

(八)各项检疫规费征收、检疫凭证签发事项。

(九)办理检疫之卫教宣导事项。

(十)各种检疫药品、器材之储存、统计事项。

(十一)检疫业务资料之整理、统计及报告事项。

(十二)其它有关检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防疫科)

(一)督导辖区地方卫生机关办理传染病防治及卫教宣导事项。

(二)辅导辖区疫情之监测、搜集、调查及报告事项。

(三)辖区定点医师及医院通报疾病资料之搜集、调查、联系、采检、送验及处理事项。

(四)辅导辖区疫病突发流行之应变及处理事项。

(五)协助辖区境外移入传染病之追踪监测及处理事项。

(六)防疫药品、疫苗、生物制剂及器材之储备管理事项。

(七)医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辅导事项。

(八)感染症防疫人才培育及训练事项。

(九)感染症及重症病患医疗照护之行政事项。

(十)分局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事项。

(十一)分局各项企划之规划、研析事项。

(十二)分局各项指示之管考事项。

(十三)其它有关业务之规划、推动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18条 第四分局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检疫科)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员及眼角膜进出口检疫与处理事项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人员、物品之隔离、留验及消毒事项。

(三)入出境旅客传染病防制调查表及相关书表之回收、通报事项。

(四)船舶、货柜、货物、仓库等之除鼠、灭虫、消毒等卫生管理事项。

(五)港区病媒调查及管制事项。

(六)国际预防接种签证与疫苗储存处理事项。

(七)入出境尸体查验、签证等检疫事项。

(八)各种检体采检、整理、送验及登记事项。

(九)各项检疫规费征收、检疫凭证签发事项。

(十)港区相关业务协调事项。

(十一)办理检疫之卫教宣导事项。

(十二)各种检疫药品、器材之储存、统计事项。

(十三)检疫业务资料之整理、统计及报告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检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防疫一科)

(一)督导辖区地方卫生机关办理传染病防治及卫教宣导事项。

(二)辅导辖区疫情之监测、搜集、调查及报告事项。

(三)辖区定点医师及医院通报疾病资料之搜集、调查、联系、采检、送验及处理事项。

(四)辅导辖区疫病突发流行之应变及处理事项。

(五)协助辖区境外移入传染病之追踪监测及处理事项。

(六)防疫药品、疫苗、生物制剂及器材之储备管理事项。

(七)医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辅导事项。

(八)辖区感染症防治医疗网运作事项。

(九)其它有关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防疫二科)

(一)国军台南医院转型署立感染症防治中心处理事项。

(二)医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辅导事项。

(三)感染症防疫人才培育及训练事项。

(四)感染症及重症病患医疗照护之行政事项。

(五)其它有关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18-1条第五分局掌理事项如下: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员及眼角膜进出口检疫与处理事项。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人员、物品之隔离、留验及消毒事项。

三、入出境旅客传染病防制调查表及相关书表之回收、通报事项。

四、航空器、货柜、货物、仓库等之除鼠、灭虫、消毒等卫生管理事项。

五、港区病媒调查及管制事项。

六、国际预防接种签证与疫苗储存处理事项。

七、入出境尸体查验、签证等检疫事项。

八、各种检体采检、整理、送验及登记事项。

九、各项检疫规费征收、检疫凭证签发事项。

十、港区相关业务协调事项。

十一、办理检疫之卫教宣导事项。

十二、各种检疫药品、器材之储存、统计事项。

十三、检疫业务资料之整理、统计及报告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检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19条 第六分局掌理事项如下:

一、进出口航空器、船舶及人员检疫与处理事项。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船舶、人员、物品之隔离、留验及消毒事项。

三、航空器、船舶、货柜、货物、仓库等之除鼠、灭虫、消毒等卫生管理事项。

四、港区病媒调查与管制事项。

五、国际预防接种签证与疫苗储存处理事项。

六、入出境尸体查验、签证事项。

七、各种检体采检、整理、送验及登记事项。

八、各项检疫规费征收、检疫凭证签发事项。

九、办理检疫之卫教宣导事项。

十、检疫、防疫业务资料之整理、统计及报告事项。

十一、督导辖区地方卫生机关办理传染病防治及卫教宣导事项。

十二、督导辖区疫情之监测、搜集、调查及报告事项。

十三、辖区定点医师及医院通报疾病资料之搜集、调查、联系、采检、送验及处理事项。

十四、辅导辖区疫病突发流行时之应变及处理事项。

十五、协助辖区境外移入传染病之追踪监测及处理事项。

十六、防疫药品、疫苗、生物制剂及器材之储备管理事项。

十七、防疫、检疫检体之检验事项。

十八、其它有关检疫、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19-1条第七分局掌理事项如下:

一、支持山地离岛各种疫病之监视、搜集、调查、处理及报告事项。

二、协助督导结核病及癞病防治事项。

三、协助督导营业卫生管理事项。

四、支持办理学童寄生虫防治工作事项。

五、协助性病及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卫教宣导及感染者追踪管理辅导事项。

六、地方卫生机关性病标准检验室疑义、检体检验、复验、检体品管测试及检查业务辅导事项。

七、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确认鉴定检验事项。

八、地方卫生机关性病检验试剂及耗材等购置、拨配事项。

九、其它有关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20条 信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业务计算机化之整体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信息系统之分析、设计、撰写、测试、维护及操作手册之研订事项。

三、应用系统委外规划设计之监控与管理。

四、本局与其它单位计算机信息交流互通之规划、办理及管理事项。

五、协助办理信息教育训练相关事项。

六、本局计算机数据库之建置、运用、管理及维护事项。

七、本局计算机设备采购之办理、审核事项。

八、本局计算机软、硬设备之建置、操作、维护及安全事项。

九、网络之建置、操作、维护及管理事项。

十、计算机软件需求之审查及管理事项。

十一、信息作业之支持及咨询服务事项。

第21条 秘书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文书科)

(一)电子公文收发及分办事项。

(二)纸本公文收发及分办事项。

(三)本局公文缮校、用印事项。

(四)本局代署行文之缮校、用印、封发及电子公文传送事项。

(五)印信之请颁及颁发事项。

(六)档案分类网目表之编修事项。

(七)归档文件之点收、分类整理、扫描编宗、烧录光盘、电子储存事项。

(八)档案文卷之保管、修护、借调、清理、销毁事项。

(九)机密档案之保管、解密及安全维护事项。

(十)现行档案移转目录汇送至档案管理主管机关事项。

(十一)回溯档案整卷编目建文件之目录汇送及编制档案移转目录表至档案管理主管机关事项。

(十二)档案管理法规执行事项。

(十三)其它有关文书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事务科)

(一)物品设备之采购签约及验收核销事项。

(二)本局采购督导小组会议之办理事项。

(三)本局采购案件申诉审议及履约争议时协助调解事项

(四)款项之收支事项。

(五)票据之保管事项。

(六)零用金之处理事项。

(七)员工薪津请领发放事项。

(八)驾驶、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九)劳工保险事项。

(十)车辆调配使用及管理事项。

(十一)办公厅舍保养及环境卫生事项。

(十二)公有财产、物品之管理事项。

(十三)各项财产表册编制盘点及报废事项。

(十四)办公厅舍及公有财物安全防护事项。

(十五)会议场所之布置及管理事项。

(十六)物品领发管理事项。

(十七)其它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第22条 人事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任免科)

(一)人事业务工作计画、报告之编拟事项。

(二)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本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之拟办事项。

(四)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研拟事项。

(五)人才储备、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六)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拟办事项。

(七)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事项。

(八)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九)组织再造、行政革新之拟办事项。

(十)本局人事机构组织编制暨人事人员任免、迁调、铨审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考核科)

(一)职员考绩奖惩、保障之拟办事项。

(二)纠举、弹劾、惩戒、控告、停(复)职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职员服务、差假、勤惰之拟办事项。

(四)训练、进修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交接及宣誓事项。

(六)庆典、纪念集会及康乐活动之筹划事项。

(七)职员待遇、福利、保险之拟办事项。

(八)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拟办事项。

(九)本局人事人员奖惩、考核及考绩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职员录及人事统计之编报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业务事项。

第23条 会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预算、审核科)

(一)本局岁入、出预(概)算之编审事项。

(二)本局预算对外、对内重要报告之撰拟、汇整事项。

(三)本局动支第一、第二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本局分配预算之编审及修改事项。

(五)办理本局岁出保留申请事项。

(六)办理本局经费流用及岁出保留审核等事项。

(七)本局岁出预算之动支、签证及查核事项。

(八)本局支出凭证之审核事项。

(九)本局发生预算负担之契约审核事项。

(十)补助或委托本局办理各项计画费用之审核事项。

(十一)本局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之监办事项。

(十二)本局暂付款之清理事项。

(十三)本局对外补助、委办款项之就地查核。

(十四)非营业基金预算、决算、收支、会计报告及其审核、编制事项。

(十五)其它与非营业基金有关之会计作业事项。

(十六)本局会计人员任免、升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七)其它与会计审核有关之业务。

二、第二科:(帐务、统计科)

(一)本局岁入、出决算之编审事项。

(二)本局决算对外、对内重要报告之撰拟、汇整事项。

(三)本局岁入预算之审核。

(四)本局岁入预算之编制传票、凭单等会计事项。

(五)本局支出凭证之编制传票、凭单等会计事项。

(六)本局会计凭证送审事项。

(七)本局收支凭证、传票整理及保管事项。

(八)本局(含分局)现金、票据及公库等之查核事项。

(九)本局(含分局)公务财产帐务及查核事项。

(十)本局会计报告之编审事项。

(十一)本局会计帐簿打印等事项。

(十二)本局新增业务、会计法规、制度之研拟与建置。

(十三)本局公务统计业务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会计帐务作业事项。

第24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事项。

二、本局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及推动事项。

三、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贪渎不法事项。

四、关于本局政风兴革、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本局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本局泄密案件处理事项。

七、危害或破坏本局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八、本局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九、本局政风机构组织编制暨政风人员任免、迁调、铨审、奖惩、考核及考绩案件之拟办。

十、本局政风督导小组会议之办理事项。

十一、本局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渎工作实施计画之推动、研考、检讨事项。

十二、其它有关政风管理事项。

第25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表另订之。

第26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

第27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示定之;涉及其它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局长、副局长核定之。

第28条 各级人员处理业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例行文件之处理如有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二、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三、引用数字、年、月、日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如与会办单位有关系者,会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件缮写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六、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七、其它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29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委托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30条 本局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及各单位主管出席参加,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31条 本局各单位得视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业务会议。

第32条 本局职员应以主动精神、努力业务之处理暨学术之研究发展,并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它有关法令。

各单位主管应注意所属人员工作之适当分配,并随时督导推动。

第33条 本局职员对机密事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4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3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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