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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0-1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建委发[2000]192号

市建设系统各局(办)总公司,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涉及到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是一项涉及到的单位多、部门多、专业多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建委作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程序及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办理程序:
  1、到市建委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向市建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市建委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全部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其中一份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市建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对住宅工程要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市建委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对下列行为,市建委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4、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八、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可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军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截止到2000年12日31日之前已经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可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其中经市建委认定的重点工程或标志性工程应予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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