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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7 生效日期: 1999-10-27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经贸投资[1999]10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实行。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人、职工体育锻炼标准,分别在军队、工矿企业中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把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活动紧密结合,并纳人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8岁(高中);
  (四)成年组:19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及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驸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1月2日至12月31日。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5分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15分
  优秀级标准:42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一)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二)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办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等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等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等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各级体育运动和会或者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锻炼测验项目表

 

   儿童组 少年乙组 少年甲组 成年组
关联法规    

    







 50米跑
10米X4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
(以上男女同)  50米跑
100米跑
10米X4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
(以上男女同)  50米跑
100米跑
10米X4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
(以上男女同)  50米跑
100米跑
10米X4往返跑
(以上男女同) 





 1分钟跳绳
50米X8往返跑
(以上9-12岁,男女同)
(以下11、12岁,男女同)
400米跑
2分钟25米往返跑
100米游泳
500米滑冰  1000米跑(男)
1500米跑(男)
800米跑(女)
(以下男女同)
3分钟25米往返跑
200米游泳
1000米滑冰    1000米跑(男)
1500米跑(男)
1500米滑冰(男)
800米跑(女)
1000米滑冰(女)
(以上男女同)
4分钟25米往返
200米游泳  1000米跑(男)
1500米跑(男)
1500米滑冰(男)
800米跑(女)
1000游泳(女)
200米滑冰(男女同)
 





 跳  远
跳  高
立定跳远
(以上男女同)  跳  远
跳  高
立定跳远
(以上男女同)  跳  远
跳  高
立定跳远
(以上男女同)  跳  远
跳  高
立定跳远
(以上男女同) 





 掷垒球(25.42厘米)
掷实心球(1千克)
掷沙包(0.25千克)
(以上男女同)  掷实心球(2千克)
推铅球(3千克)
(以上男女同)  掷实心球
(男女均2千克)
推铅球
(男5千克,女4千克) 掷实心球
(男女均2千克)
推铅球
(男5千克,女4千克)





 1分钟仰卧起坐
20秒钟立卧撑
斜身引体
(以上男女同)  引体向上(男)
双杠臂屈伸(男)
1分钟仰卧起坐(女)
斜身引体(女)
屈臂悬垂(男女同) 引体向上(男)
双杠臂屈伸(男)
1分钟仰卧起坐(女)
斜身引体(女)
屈臂悬垂(男女同)  引体向上(男)
双杠臂屈伸(男)
1分钟仰卧起坐(女)
斜身引体(女)
屈臂悬垂(男女同)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项目投产达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二、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资金到位、使用实行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补助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本金及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


    第八条  对工程质量及设备选用情况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的要求,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质量情况;在性能价格比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情况。


    第九条  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进度及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落实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制情况。


    第十条  对项目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标志性目标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按工期投产达标、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  

  三、监督机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各地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督查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委派项目督查员;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经贸委按照监督管理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监督体系;受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季调度制度。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项目的进展情况,企业按季度向当地省级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企业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查和整改报告。督查报告报国家经贸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鼓励社会监督,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附则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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