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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6]3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与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的责任,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上报农用地转用报件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拟转用地块的规划用途逐一认真审核。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审批用地。确实需要局部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浙政办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并按照浙土资办(2006)7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我省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2005年起已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额度使用,不得突破。要严格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折抵指标使用台账管理,实行分库记帐和年检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督查,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复垦和周转指标政策,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补划基本农田及补建标准农田方案等进行听证和充分论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由本部门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上述四个方案和论证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标准农田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备案制度,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季度的头月10日之前,将上季度的农用地转用、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不备案及弄虚作假的市要暂停农用地转用、供地报批。要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四个不批、一个保障”的规定,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进一步疏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严禁违法违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征”土地。
  三、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用地的调控
  强化土地供应计划,在切实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区位均衡、总量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安排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模和结构。土地供应计划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继续完善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文件条款,在合理控制具体出让宗地面积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文件中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增设多层建筑所占比例,遏制通过平摊容积率建造别墅类等低密度高档住宅。为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有效供应,在土地供应前,要求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套型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并将上述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合同履约管理,在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中增设履约保证金约定条款,加大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履约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竣工以及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等违约行为,要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对企业擅自提高项目容积率等土地规划指标的,要以市场同比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对擅自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造别墅类等高档住房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做好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闲置土地、别墅类用地的清理,重点对国发(2004)28文件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9月底之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写出报告。加强闲置土地调查与清理力度,对建设用地达到法定闲置标准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以遏制圈占和囤积土地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挖掘现有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供应和调整。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空闲土地数据库,通过统筹安排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合理调整停建项目建设用地和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现有建设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有效供给能力。结合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强化土地利用事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工商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实行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实现新增建设用地前置控制与事后监督的有效联动,引导和促进用地者集约用地。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制度,切实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抓好开发区“挂牌施工”,推行建设用地“阳光工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土地利用基础业务建设
  实施产业用地动态监测与分析制度,全面建立分区域分产业的土地供应数量、供应结构和利用效率的数据库,对各类产业用地实行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及时掌握各种产业类型的动态变化,并与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把握土地市场及地价的走势,为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利用方向提供快速科学的决策依据。应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手段,定期对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扩展情况、对部分重点县(市、区)违法用地情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计划执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监测与监督检查,并将监测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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