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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1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全市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在一般纳税人年审中未达到年审标准的,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善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地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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