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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 2002-05-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2]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省政府《关于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政字(2002)140号)确定,我市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和省政府鲁政字(2002)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要在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粮食定购,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减负和粮食安全的目标。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手让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从2002年4月1日起,全市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政府不再下达国家定购粮食收购计划,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广大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凡是取得粮食经营资格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均可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粮食销区跨县(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同时,常年开放农村集贸粮食市场,实现粮食的自由流通。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粮食价格随行就市。从2002年4月1日起,不再实行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
  (四)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地方储备的要求,根据我市城镇非农业人口、军队、缺粮农(渔)民、城市流动人口等情况,市政府确定,从2002年起,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增加到12万吨,其中市直4万吨、荣成市3.2万吨、文登市2.6万吨、乳山市2.2万吨。增加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粮食库存中划转,不足部分,收购新粮补齐。地方储备粮食要集中存放于县级以上中心粮库,且必须储存粮食实物,不得以“储钱”代替“储粮”;现分散储存的,3-5年内必须集中存放到县级以上中心粮库。地方储备粮食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增加,要适当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地方储备粮轮换需要的粮食可采取挂牌收购、政府订单收购、农业税征实等形式,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具体办法由各市区自定。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推进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粮食生产,依法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市内粮食安全。农业生产要适应市场需求,打破地区自我粮食平衡的传统观念,放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创汇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认真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继续保留既有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与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扶持政策,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形成的老库存粮食,要进行全面评估,核定价格;不能顺价销售的高价位库存粮,由地方财政分年度视粮食风险基金结余情况补足价差,促进老库存粮食尽快销售;销售前,要继续安排利息、费用补贴。同时,要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账”问题。对粮食购销企业负担的离休人员医药费和分流的富余人员,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分流人员安置成本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要给予支持。
  (三)加快地方储备粮库建设。地方储备粮库建设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中心粮库现有规模不足的,要在3-5年内规划建设到位。所需土地和建设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并减免相关税费。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要切实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现有基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处理老库存粮和陈化粮价差补贴,以及继续储存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政府委托的订单收购所形成的收购价格与市场价的差价补贴等。节余的风险基金,要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维修等粮食方面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的特点,按照市场规律,统一规划、建设县以上粮食专业批发市场,并从土地、资金、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促其尽快形成规模优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市场建设。要强化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批发业务,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粮食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粮食的行为,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预警机制,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粮食市场形势分析、预测,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安全。
  (六)调整信贷政策,保证收购资金需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搞好经营。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的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供应贷款。对地方储备粮的收储、轮库和进出口等业务,在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供应资金。对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订单”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等业务,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按时回笼的情况下,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七)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搞好粮食购销体系的调整和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实行减员增效,转换机制,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要根据区域经济特点,通过集中优势资产、优秀人才、优势企业,搞好企业的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快培植龙头骨干企业。对此次改革中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实体。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粮食收购,帮助农民解决粮食销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事关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各市区政府要继续认真履行粮食市区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对粮食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调整农业结构及稳定粮食市场的关系,在保护基本农田、培育粮食市场、规范粮食流通、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和预警体系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构筑粮食安全的基础,防止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改革的顺利推进。财政、农业、工商、质监、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粮改工作,确保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OO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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