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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发[2001]345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个人外币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总行对《外币储蓄存款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批准后,均可以办理外币储蓄业务。



    第三条 外币储蓄存款对象为境内个人。

第二章 外币储蓄币种和种类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办理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储蓄存款币种和种类。



    第五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和二年。

第三章 外币储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六条 凡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客户,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七条 外币储蓄存款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凡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携入或境内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由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开立现汇账户。



    第八条 外币储蓄为记名式储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开户人应提出开户申请,由银行出具存款凭证。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客户存款时可在银行预留密码或印鉴,已预留密码或印鉴的,支取存款时必须凭存款凭证和预留密码或印鉴办理。



    第十条 外币储蓄存款的支取或汇出应与原存入的币种相同,储户如支取或汇出其他币种,银行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一条 银行支付外币储蓄存款本、息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可按支取日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银行为客户开立定期储蓄存款账户时,可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四条 凡通过外币储蓄存款账户汇入、汇出、携出外汇,以及进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存、取或兑换成人民币等业务,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币储蓄存款的利率和计息

 


    第十五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币利率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币储蓄存款以原币计息、利息计算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外币活期储蓄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十八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关联法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储户遗失存款凭证、预留密码或印鉴时,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银行提供存款人户名,账号、币种、储种、金额、开户时间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填写挂失申请书。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之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买卖、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B股资金划转、代兑代售旅行支票、外币卡取现、托收、代收代付等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王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3年6月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工银发[1993]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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