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劳福字第0931500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云林县政府府劳福字第09315003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本要点依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订定之。
二、云林县就业岐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受理求职者或受雇者提出遭受就业歧视之申诉案件,得以协调、调解等方式消除歧视。
(二)对于无法以调解方式消除歧视之申诉案件,提出有关就业歧视认定之意见或消除歧视之建议,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三)对制定或修订公平就业政策、法案等提出建议。
(四)协助各事业单位、雇主团体或工会订定就业政策、团体协约或工作规则。
(五)提供各事业单位、雇主团体、劳工团体、妇女团体或民众有关就业歧视之咨询服务。
(六)收集有关数据提供相关单位参考,唤起社会大众重视就业歧视问题。
三、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云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主任秘书兼任,委员九人至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长
(二)本府教育局长
(三)本府建设局长
(四)本府社会局长
(五)本府劳工局长
(六)本府法制课长
(七)斗六就业服务站站长
(八)北港就业服务站站长
(九)云林县工会团体代表一人
(十)云林县工业团体代表一人
(十一)云林县商业团体代表一人
(十二)云林县妇女团体代表一人
(十三)云林县劳资关系仲裁团体代表一人
(十四)学者专家代表一人
前项委员任期为二年,届满得续聘之。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二人,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会经常业务,均由本府劳工局遴选报本府派兼之。
五、本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于收受相关左证资料后,于二十日内交由本府劳工局派员进行调查并完成认定之评议程序。如认定有歧视时,一个月内召开委员会议,开会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之出席,始得就申诉案件进行评议,其决议并应以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本会于召开委员会议评议就业歧视申诉案件时,与个案两造当事人三等亲范围内之委员应回避之。
七、本会委员应本中立原则,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公平行使职权。
八、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或人员列席。
九、本会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车马费或出席费。
十、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年度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