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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认购(售)权证买卖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3 生效日期: 2005-08-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买卖办法依据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之。

第2条 凡证券商依「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规定发行之认购

(售)权证,经本中心同意上柜者,应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买卖,并一律委托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办理帐簿划拨,且委托人不得申请领回认购(售)权证。

第2-1条 证券商于营业处所与投资人交易之议约型认购(售)权证,仅得依双方交易契约之约定办理履约或解约,且不得于本中心上柜买卖。

证券商于营业处所与投资人交易之议约型认购(售)权证,其相关款项之收付应至迟于下列时间内完成:

一、承作时交易价金:交易契约签订日之次二营业日。

二、履约款项:提出履约之次二营业日。

三、提前解约款项:提出提前解约之次二营业日。

四、契约到期款项:到期日之次二营业日。议约型认购权证之履约,应由持有人直接洽该权证之原出售证券商办理,并由该证券商洽请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办理证券给付或自行办理现金结算。议约型认售权证之履约,应由持有人直接洽该权证之原出售证券商办理,并限以现金结算方式为之。

前揭议约型认购权证若届到期日时仍具有履约价值,如持有人未及时申请履约,售出该权证之证券商得采「到期价内自动现金结算」方式,以权证到期日标的证券之收盘价自动现金结算。

第3条 上柜认购(售)权证之买卖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法令或本中心章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4条 投资人初次买卖上柜认购(售)权证时,应签具风险预告书,证券经纪商始得接受其委托。

投资人与办理议约型权证业务之证券商初次交易议约型认购(售)权证时,亦应签具风险预告书,证券商始得与其交易。

前述风险预告书应行记载事项,由本中心另订之。

第4-1条 上柜或议约型认购(售)权证之标的证券,其法令订有华侨与外国人投资比例上限者,华侨或外国人投资于该标的证券之上柜或议约型认购(售)权证,限以现金结算型为之;组合式之上柜或议约型认购(售)权证如含有上开法令限制上限之标的证券者,亦同。

第5条 上柜认购(售)权证申报买卖之数量,必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上柜认购(售)权证以一千认购(售)权证单位为一交易单位。

第6条 上柜认购(售)权证买卖申报价格,以一认购(售)权证单位为准。上柜认购(售)权证每单位市价未满五元者为一分,五元至未满十元者为五分,十元至未满五十元者为一角,五十元至未满一百元者为五角,一百元至未满五百元者为一元,五百元以上者为五元。

第7条 上柜认购(售)权证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种类按下列方式计算之。

一、个股之认购(售)权证,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认购权证涨停价格=当日参考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停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行使比例跌停价格=当日参考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停价格)×行使比例

(二)认售权证涨停价格=当日参考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停价格)×行使比例跌停价格=当日参考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停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行使比例

二、证券组合之认购(售)权证,则以其组合中各证券分别计算「(标的证券当日涨停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组合内各标的证券行使比例之合计」及「(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停价格)×组合内各标的证券行使比例之合计」,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式计算涨跌停价格。

前项所称之当日参考价格,依下列顺序决定之:

一、前一营业日等价成交系统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二、如前一营业日无成交纪录,但只有买进报价或只有卖出报价时,得以其最高买进报价或最低卖出报价作为参考价。

三、最近一次等价成交系统之成交价。

四、若为初次上柜之认购(售)权证则采初次上柜参考价格。初次上柜参考价格依下列公式计算之。

(一)认购权证初次上柜参考价格=认购权证发行价格×(认购权证上柜日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认购权证发行日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认购权证上柜日行使比例÷认购权证发行日行使比例)。

(二)认售权证初次上柜参考价格=认售权证发行价格×(认售权证发行日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认售权证上柜日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认售权证发行日行使比例÷认售权证上柜日行使比例)。

第一、二项所称之标的证券当日开始交易基准价依下列状况决定之:

一、如非除息或除权交易开始日,以标的证券之当日参考价格为准。

二、如为除息交易开始日,以标的证券当日除息参考价格为计算基准。

三、如为除权交易开始日,依下列状况决定之。

(一)遇上柜公司盈余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时(含员工红利转增资),以标的证券当日除权参考价格为计算基准。

(二)遇上柜公司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以标的证券当日除权参考价格加计现金增资权利价值后为计算基准。

(三)遇上柜公司同时办理盈余、资本公积转增资(含员工红利转增资)及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以标的证券当日除权参考价格加计现金增资权利价值后为计算基准。

前项所称标的证券当日参考价格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定之。

第一项涨跌停价格之计算均以正数为准,如有负数,一律依第六条最小升单位为准。

第8条 上柜认购(售)权证之买卖申报以限价申报为之。

第8-1条 证券经纪商对投资人买卖上柜认购(售)权证单笔委托数量达一百交易单位(含)之客户,应确切评估客户之投资能力,客户之委托未逾其投资能力者,买进上柜认购(售)权证,至少应收取相当买进金额百分之三十之价款,卖出上柜认购(售)权证,则应将该委托部分之权证予以圈存,但客户有逾越其投资能力之委托者,应收取足额委托买进金额,委托卖出上柜认购(售)权证,则应将权证全数予以圈存。上柜权证之发行证券商采委外避险者,风险管理机构于该证券商处所开设之避险专户买卖上柜认购(售)权证,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9条 柜台买卖上柜认购(售)权证应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以经纪或自营方式为之。上柜认购(售)权证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其交易方式、交易时间、成交方式、买卖数据揭示及买卖委托申报限制,准用柜台买卖股票之规定。

第10条 上柜认购(售)权证之给付结算作业,准用本中心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第11条 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上柜认购(售)权证,向投资人收取之手续费,以及

本中心向证券经纪商收取之经手费,准用上柜股票有关规定。

第12条 投资人欲行使权利请求履约时,应经由其委任证券经纪商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本中心接受证券商经纪委托,代向该上柜权证之发行证券商要求履约,或以现金结算之认购(售)权证届期经本中心计算,认具履约价值而通知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者,比照前条规定收费,且不论系以证券给付或现金结算,均以「认购(售)权证履约价格×标的证券数量」认定之。上柜认购(售)权证之发行证券商自柜台买卖市场买回所发行之权证时,应将其悉数转拨至事前函报本中心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内,对该账户内之认购(售)权证,本中心不代为请求履约。

第一项所称具履约价值,系以认购(售)权证所列之标的证券履约价格,与认购(售)权证届期依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认购(售)权证审查准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五目规定计算之结算价格相较,尚有盈余者。

第13条 除发行条件另有约定者外,投资人行使权利请求履约之上柜认购权证,其履约给付方式为「证券给付,惟发行人得选择以现金结算」者,如同一营业日发行证券商以部分证券给付、部分现金结算方式履约时,以证券经纪商向本中心提出请求履约之时序较优先者,先行采证券给付方式。

第14条 本办法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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