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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厅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粮食局、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我省正在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有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必须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和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为此,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前改革的重点:对承担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需要和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组建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不再承担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改革不到位的附营企业,要采取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拍卖、租赁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深化改革,放开搞活,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四、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分流安置人员。对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琼府[1999]8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2001]1号)等文件的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安置。企业发生的其他减员,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档案由企业统一向相应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移交。

  五、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应当从单位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及补缴费款。

  七、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所需经费,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变现和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解决;要出台与变现资产相配套的优惠政策,落实安置经费。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行省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市、县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九、为了加强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应建立“海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召集,省有关部门参加。

  十、按照程序,依法操作。处置部分有效国有资产用于职工安置,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国有资产的评估清算、处置分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机构批准方可实施。

  十一、全省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总体用一年时间,要认真进行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十二、省和市、县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在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取得广大职工对深化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同心同德,把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做好,确保社会稳定。

 
省粮食局
  省发展计划厅
  省财政厅
  省经济贸易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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