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340号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报来《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琼电大[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收取的学费应专项用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教学、管理、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本批复核定的学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暂适用于你校2001年秋季及以后招收的“开放教育”的学生。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报来《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琼电大[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