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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8-03 生效日期: 1999-08-0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1999]130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变更下列重要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1.变更资本金;
  2.股份转让
  3.股东更名;
  4.变更营业场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一)保险公司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决议;
  2.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新增或退出的股东名称、股东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本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后的股权结构;
  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资本金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未批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三)经批准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保险公司由原股东认购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工作;向社会募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材料:
  1.公司关于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完成工作情况的汇报;
  2.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的出资或减资证明;
  3.新增股东的认股比例及公司股权结构表;
  4.如因增加或减少资本金需变更公司章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工作,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中国保监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变更资本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股份转让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股份转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未批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股份转让双方应一个月内完成转让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更名
  (一)保险公司股东需要更名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批准文件;
  2.股东向保险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更名申请;
  3.股东更名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东更名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应事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购买或租赁新营业场所的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擅自迁入新址。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一)保险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调整业务范围原因及说明;
  2.业务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3.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未批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七、修改公司章程
  (一)保险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章程修改说明;
  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未予核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上述变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需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尽快到中国保监会办理许可证更换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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