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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 2003-09-27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公[2003]5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市房产交易中心:
   根据河南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591号)和河南省计委、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时,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按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收取。除以上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开发公司)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办理转让手续免收转让手续费;首次上市交易的,减半收取。
  3、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4、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的住房每套20元;51-80平方米(含80)的每套50元;81-200平方米(含200)的每套8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100元。住房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产抵押服务费:为房产抵押申请人提供验证、确权、现场勘验等服务,并出具有可抵押报告文书,可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1%向抵押申请人收取房产抵押服务费,办理展期的减半收取。

  四、除住房外的其他房产交易手续费暂按豫价房字[1999]332号文件执行。待省计委做出新规定后另文下达。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及其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

  七、接此《通知》后,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和检查。

  八、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住房交易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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