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2]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促进规范化股份制试点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所规定的程序,经正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
2.按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体改生〔1992〕30号文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试点(如按33%的税率交所得税、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在税前扣除、按股分红等)的企业。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