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3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新质技监量函[2002]298号)收悉。根据国家从200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390计划”,即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税控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衡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等6种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经研究,现将上述六种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自治区的实际制定的6种14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见附表)。在执行收费标准时按照新价非字(1999)34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具体条款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执行期满后再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附表: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