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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3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新质技监量函[2002]298号)收悉。根据国家从200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390计划”,即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税控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衡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等6种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经研究,现将上述六种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自治区的实际制定的6种14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见附表)。在执行收费标准时按照新价非字(1999)34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具体条款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执行期满后再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附表: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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