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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3-31 生效日期: 1990-03-31
发布部门: 全国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控购字[1990]第6号

根据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对一九九○年内审批生产、更新用小轿车(含北京切诺基,下同)和新建单位购买小轿车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生产、经营用小轿车。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及其更新用的小轿车,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查属实后即可审批。


  二、报废更新非生产用小轿车。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配车单位(包括由国家授权单位批准的中央单位),在国家规定的配车标准范围内,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对符合以下原则的即可审批:
  1.由于车辆损坏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需要更新的;
  2.办理更新车辆,持有报废更新完备手续的;
  3.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单位,在办理更新车辆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保留的证明。


  三、新建单位购买非生产、经营用小轿车。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建单位(包括由国家授权单位批准的中央单位)购买小轿车,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按照以下原则掌握审批:
  1.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配备非生产用车的新建单位;
  2.在国家规定的配车标准数量以内的;
  3.一九九○年新建单位应持有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件;属于经营单位要有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四、以上审批原则,各级控办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对购买国家计划生产的小轿车,各级控办在审批时应优先考虑。对用国家财政拨款买车的单位要从严掌握。


  五、为了便于国家掌握小轿车的审批、销售情况,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在原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情况季报表中,增加一张反映六种国产小轿车(含北京切诺基)审批情况明细表(格式附后),随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情况季报表一起上报全国控办。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审批小轿车时,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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