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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01 生效日期: 1994-1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计[1994]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一套表”的主要构成。




    第二条  
 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的主体作用,必须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正常程序核实订正。




    第六条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的需要,各单位要健全劳动工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人员,至少8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专职劳资统计人员;工程局下属处的工程队和相当工程队的单位(厂)设专职统计人员;没有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兼办;铁路局、分局(处),总公司、工程局要设立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以保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各级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劳动工资管理的基本知识,努力钻研统计基本理论和统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水平,使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更好地为铁路改革和现代化服务。




    第八条  
 部以前颁发的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各项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 劳动工资统计综合分组

第一节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第九条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为满足劳动工资管理的需要,劳动工资统计资料需要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确定。
  一、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节 按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第十条  
 按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为满足国家统计局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的需要,铁路局、各公司将所属单位按所在地进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一、向铁道部报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表应与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有关数字完全一致。
  二、铁路统计综合单位在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有三种办法:
  1.由基层单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劳动统计报表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工程处不进行综合汇总。
  2.由铁路分局和工程处向所在地汇总报送劳动工资统计表的,基层单位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基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3.由铁路局、工程局按省、直辖市、自治区综合汇总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综合报表,铁路分局、基层单位、工程处不再向当地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上述办法由铁路局、工程局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因地制宜协商解决。但地方统计局应考虑铁路劳动工资统计力量,不宜过多的加重专业劳动工资统计人员的汇总工作量,既要保证不漏,也要杜绝重复。
  三、填报单位的划分
  1.按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和综合。
  2.建筑业跨越地区的单位由工程处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3.派驻单位如在当地取得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则按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4.分局教育办所属中小学,如跨越省界 则按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第三节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第十一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为了反映全路从业人员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人数分布和劳动报酬情况,需要将全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按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组,即以各单位的主要经济、业务职能进行综合分组。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单位。
  一、铁路运输业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的全部人员。包括铁路局及其所属铁路分局、车站、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桥工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水电段、建筑段、大修队、职工生活供应段、材料厂等单位。还包括铁道部专运处、直属通信处、房产建筑工程处以及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所属国际公寓。
  管理工作 指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机关及其办事处(不包括地区性办事处)和所属党校、干校的全部人员。
  铁路运输业按款源可分为:
  1.营运工作 指由运营经费下开支的人员。包括从事列车运行、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及服务的人员;机车、车辆、线路、桥隧、建筑物及通信、信号设备的维护修理人员;职工学校、干部学校、党校人员;机车车辆验收人员,以及后备培训人员等。
  后备培训人员 是指在生产岗位及学校内进行培训的职工,为运输生产增长提前准备的人员。
  2.大修工作 是指线路、桥隧、电务、建筑大修队和工务段、建筑段、水电段、电务段等铁路运输单位,从事线路、桥隧、建筑物、房屋、通信电线路、信号、水电等设备大修人员,以及各单位承包的其它大修工作的全部人员(均含其他人员)。大修队从事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员仍应列入大修工作人员项内。
  3.装卸工作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装卸工作并由装卸成本列支的全部人员(含其他人员)。包括附属的装卸机械修理站、厂及配件站人员。
  4.公安工作 铁路运输业中由营业外列支的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其他人员)。
  5.附业工作 包括:
  ①由业务收入中开支的餐车、小卖部、站台售货等旅行服务人员。
  ②由材料费提成中开支的材料厂(库)、配件站人员。
  ③实行附业核算的水电段、建筑段的全部人员。
  6.其他工作 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由其他款源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
  ①由福利补助金开支的生活福利人员。
  ②由营业外开支的长期学习人员、长期病伤产假人员、劳动教养人员。
  ③由营业外列支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全部人员。
  ④由其他经费(包括清算)中开支的农副业生产人员,封存机车、铁路机械车辆设备的看管养护人员,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二、铁路制造工业 包括:
  1.铁路局、工程局所属的独立核算工厂。
  2.铁道部和各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工厂。
  三、建筑业
  1.土木工程建筑业(施工单位) 是指铁路局所属各工程处(公司)、段、队,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处、段、队。上述单位承包的线路、桥隧、建筑、通信信号电线路大修等工作的人员亦应列入建筑业。
  2.勘测设计机构 是指由国家预算中勘测设计事业费开支的机构,如:勘测设计院、公司、处、所。
  3.筹建机构与生产准备人员
  ①筹建机构 是指新建企业自筹建之日起,正式施工前从事建设准备工作的机构。
  ②生产准备人员 是指自筹建开始,未投产前准备的全部人员,包括正熟悉生产过程的人员及为了准备开工投产、新建铁路交付营运前进行培训的人员,铁路局不办理直通运输的临管人员以及工程局办理临时运输的人员。
  四、商业和物资供销业
  1.商业 是指铁路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的生活供应部门在沿线设置的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商店、供应站(车)。
  2.物资供销 指铁路物资总公司物资办事处(分公司)及其所属材料总厂。
  3.多种经营企业在主业以外举办的、经工商部门批准、有照经营、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者,均为多种经营企业。
  五、科学研究事业
  是指铁道部直属和企业单位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各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劳动卫生研究所、工程机械研究所、规划院;各铁路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等由事业费开支的科学研究所等。
  六、卫生、体育事业
  1.卫生事业 是指铁路总医院,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的总医院、中心医院、医院、卫生所、疗养院(所)、卫生防疫站等独立的卫生机构。
  2.体育事业 是指铁道部火车头体育协会。
  七、教育事业
  是指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由营业外列支的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公安学校、普通中小学。但不包括工业、建筑业由成本直接列支的附属的普通中小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位和干校。
  八、文化艺术事业
  是指由事业费开支的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路文工团、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
  九、国家机关
  是指铁道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
  十、其他行业
  是指部外资办、中铁进出口公司、对外服务公司(除国际公寓部分)、部招待所、集体经济处。

第三章 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

第一节 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
  一、铁路从业人员:
  (一)职工
  1.长期职工
  ①原固定职工
  ②合同制职工
  2.临时职工
  ①“长期”临时工
  ②一般临时工
  (二)其他从业人员
  1.车站委外装卸人员
  2.农村建筑队人员
  3.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4.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5.使用的其他人员
  从业人员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他反映了在各单位中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二、职工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
  正式职工(长期职工)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分配、安排、招收录用的人员,包括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合同制职工 指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职工。
  临时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长期”临时职工 是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他们既不能转正,又不能解聘。实际上是长期使用的临时职工。
  (一)职工人数统计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代培人员、借调人员、带工资学习人员、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等,均由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统计。
  2.各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人员以及工资科目以外其他各项经费(如搬运费、材料费、装卸费、加工费、公杂费、劳保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及其他各种业务费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人员,均应列入职工中。
  3.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其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4.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仍应包括在职工中。
  5.临时抽调参加防洪、抢险、救援、抗震等工作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统计在原来的部门、职工分类及生产组内。
  6.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代管地方铁路和厂矿企业专用线的工作人员,其人数由负担工资的各该主管部门或委托企业单位统计,铁路单位代办厂、矿企业专用线业务以及机车车辆设备修理工作的人员,应由铁路单位统计。
  (二)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
  1.实行个人承包商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3.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4.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5.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6.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7.已正式办理手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含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留用或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8.铁路沿线小站或养路工区等由职工合伙组成的伙食团聘请的炊事员,临时使用的零星修缮人员,6个月以下的临时性代课教员。
  9.失业青年参军,由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发给补贴但未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三、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车站委外装卸人员,农村建筑队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使用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农村建筑队人员 是指来自农村,从事各种土木工程,包括基建、大修、维修用工。

第二节 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一、期末人数
  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到 期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
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得做为期末人数统计。
  常用的期末人数指标有月末人数、季末人数、年末人数。
  二、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1.月平均人数 指报告月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①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②在计算时亦可以上月末人数,加上当月增加人员自增加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减去当月减少人员自减少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
  例如:某机务段上月末人数为1000人,6月11日调入30人,21日调出90人,则该机务段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20日×30人   10日×90人
  1000人+--------一--------=990人
           30日        30日
  ③最常用的方法是依其领取工资的人数作为月平均人数。领取全月工资的按一人计算,领取半月工资的按二分之一计算。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
  (1)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全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例如:某工厂是6月29日开工的,29日、30日的实有人数各为1800人,则该工厂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1800人×2日÷30日=120人。
  2.季平均人数
  指报告季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
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季平均人数=-------------
             3
  3.年平均人数
  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4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或:
        报告年内4个季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4

第三节 职工人数按岗位分组






    第十四条  
 职工人数按岗位分组
  职工按岗位分组,用以观察各类人员的实际分布,对于编制劳动计划,加强定员、定额管理,研究比例关系,合理使用劳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各单位人事、劳资、计划、财务、统计均应按照执行。
  女职工 是指全部职工中女性职工数。
  政治工作人员 是指从事党、工、团工作的全部人员以及负责训练民兵的武装干部。包括:学校、干部学校、报社、文化宣传工作人员等。
  计件人员 是指实行计件工资制、包工制,按营业额提成办法支付分成工资的人员。
  保卫工作人员 是指各单位从事保卫工作的管理人员。
  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工人或生产人员、学徒、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非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一、工人或生产人员
  (一)铁路运输业的工人或生产人员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生产的机车车辆运用、客货运输工作、装卸工作和运输工具、设备、生产办公房屋建筑物等修理养护人员,运输、车辆、工务、电务等调度人员(包括车流分析及日计划人员),环境保护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十八点统计、机务段统计组、统计工厂统计人员,各种监察人员(不含党、政、纪监察人员)、财务稽查人员和由营运费开支的科学研究人员,旅客食堂、餐车、食品加工厂及车站小卖部中直接从事购销业务的人员;为运输生产任务增长需要提前准备的后备培训人员,机车车辆设备的看管人员以及附属单位的工人。
  (二)工业企业的工人
  是指在基本车间的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工人及厂外运输与厂房建筑大修理的工人。还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等生产人员。
  (三)建筑业的工人
  是指从事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综合生产与运输工作的工人。还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调度员、试验员、化验员、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人员,电报、电话所、通信机械室等生产人员,关停企业和停、缓建工程的留守工人。
  1.建筑安装工人 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包括:
  (1)从事施工前的旧有建筑物拆除、迁移、改移、障碍物清理、砍树及拔树根等施工界内准备工作的工人。
  (2)从事路基开挖填筑和桥涵、房建、给水、隧道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基础及附属工程;有关加固、砌筑等工程;线路上部建筑工程(如辅轨枕、钉道、铺碴、线路改善及其他有关线路工程等);电线路架设、电缆敷设、信号工程;房屋建筑及房屋地区环境布置、电力照明、给水管路敷设、上下水道等工程的工人。
  (3)从事设备安装工程的工人。
  (4)利用本单位自有机械以及配合租赁机械(不包括随机人员)参加建筑安装工程的工人。
  (5)在现场生产预制构件就地安装或就地灌注工人。
  (6)从事施工现场范围内土石方、半成品、原材料运输的工人。
  (7)施工时临时工程(如运土路、栈道等)修建及维修的工人。
  (8)从事施工或竣工时清理现场、整理材料和收尾工作的工人。
  (9)服务于施工过程的测工、试验工、电力工人等。
  (10)从事大型临时设施(如木棚、宿舍、办公室)和由间接费开支的小型临时设施(如茶水棚)的工人。
  (11)由其他间接费开支,从事防雨、防寒、保温、现场道路施工与维修;在施工现场从事工具修理;先进工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12)从事工程返工修理的工人。
  (13)工地仓库的工人。
  (14)冬训、窝工、因故未出勤及调动在途的建筑安装工人。
  (15)在施工现场从事设备变型、矫正及负荷试运转的工人。
  (16)由直接费开支在现场施工的其他工人。
  (17)新建线路正式办理接管前的养护维修的工人。
  (18)现场非标准设备制作工人。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1)直接为工程生产预制构件单位的工人。如施工单位附属的混凝土搅拌厂(站),混凝土成品厂,木结构(门窗等)预制厂,大型砌块,钢结构等预制厂的生产工人。
  (2)提供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如从事机械修理、供水、气、电等单位的工人。
  3.运输工人。包括:
  (1)专门从事厂(场)外材料机具运输的汽车运输队,马车运输队的司机及助手等。
  (2)专门从事材料机具装卸及搬运工作的装卸搬运工人。但不包括施工现场的小搬运工人。
  4.综合生产工人。包括:
  (1)专门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工人。如附属的砖瓦厂、石灰窑、砂石采集、木材采伐、木材加工、水泥厂等单位的生产工人。
  (2)从事机具设备生产的工人。如小型施工机具的生产工人。
  (3)从事废料综合利用的工人。如利用废料从事刨花板,纤维板、炼焦副产品提炼等生产的工人。
  5.其他工人。如从事勘测设计的工人等。
  二、学徒
  是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领取学徒工待遇的人员。
  退役军人虽不领取学徒工工资,但在生产劳动中学习技术,其职名为学习职务的,也应列入学徒。
  三、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工程技术职务或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学历,但未担负任何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1)是指相当车间一级(如工厂的车间,段站的工区、班组)直接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从事产品设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质量检查、环境保护及运输生产调度等生产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包括通信、电务段的机械室、信号所和电台负责直接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旧线复测、轨道检查、桥梁鉴定、技术定额测定、机务化验、电务试验、工务大修设计、房屋大修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2)运输业还包括从事机务、车辆、工务、房建、水电、车务、列车、客运段和车站等工作并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
  (3)商业和物资供销业的业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商品、物资供应工作的并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业务员(不包括售货组长、售货员、工人)。
  (4)科学研究事业中直接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编辑及科研辅助人员。
  (5)卫生事业是指从事医疗、防疫的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护理员、卫生员、电梯工、救护车司机、实验动物的饲养员,为病人做饭的炊事员、理发员。)
  (6)教育事业教学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教学和为教学业务服务的辅助研究人员(不包括实习工厂或车间的工人)。
  2.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1)在企业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总工程师、车间主任及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处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2)在事业单位或机关及其所属处、科、室、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管理人员
  是指单位领导(如厂长、经理等)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公安系统干事级以上的公安人员,还包括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五、服务人员
  是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
  1.工勤人员 是指各单位门卫、清扫员、传达员、通讯员、服务员、茶炉工(不包括为旅客服务的)、非生产用的汽车司机及其助手、管理机构的瓦工、木工、电工、钳工、园艺工、电梯工。
  2.警卫消防人员 是指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法院、检察院干事级以下的从事保卫、警卫、消防工作人员。不包括业余的巡守、消防人员。
  3.文教卫生人员 是指职工学校、干校、党校、报社的全部工作人员;电视大学工作站人员;职工业余大学工作人员;业余文化技术教育人员;文化宣传工作人员(文化宫、俱乐部、宣传站、图书馆、电影放映队的全部工作人员);各单位附属不独立的卫生所、保健站及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部工作人员。
  4.住宅管理维修与生活福利人员 是指单位自设房管和维修人员;食堂、哺乳室、托儿所、浴室、乘务员公寓、招待所的全部工作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由本企业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
  1.农副业生产人员 是指专门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自办农场的全部人员。
  2.长期学习人员 是指脱产在6个月以上人员,入大中专、技工学校、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学习或进修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长期病伤假人员 是指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6个月以上伤假、产假人员。
  4.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是指支援外国工作及为国外提供劳务的人员。
  5.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是指离开本单位被派到外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派往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并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退养人员 指根据劳险字(1988)3号文件《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和劳人劳(1988)5号文件《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未到退休年龄实行退养,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或生活费,但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7.内部待业人员 指在单位内等待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员。
  这是个时点指标,待业时间长短不限,也不考虑有无待业手续,只要报告期末是待业人员就一定填报。待业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学习依旧算待业人员,不能算做长学人员。
  8.其他 是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拘留人员、逮捕未判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留职离岗休假人员、退养人员、厂内待业人员和从事多种经营人员(包括列入商业中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的全部人员)。

第四节 铁路运输主要生产组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业主要生产组
  主要生产组人员均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统计,包括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临时工,不包括后备培训人员。生产组人员抽调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连续在6个月以上时,无论职名是否变更,也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统计。
  一、机务段
  1.机车乘务人员 是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包括部、局备用机车及出租机车)的司机长、司机、副司机、司炉。以及原职名为机车乘务人员的轮乘制地动勤人员。
  2.机车修理人员(电力、内燃、蒸汽)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检修、设备车间从事机车架洗修、定修、轮对修理、加装改造、配件生产及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路生产工人。包括:架洗修、定修、锅炉、中间检查、探伤、熔接、整备、洗炉、水泵、空气制动、仪表、加煤机、压油机、电机、油线、白铁、挂瓦、木油、电器、发动机、给油系统、电池、锻铆、水阻试验、配件备品加工、机床、工具、计量室等各组人员。还包括:利材及技革人员、利材车间、油脂再生、锯圆木、轮旋、供风、电暖的设备维修人员,以及自动停车装置的人员。不包括材料室(库)的材料工和运搬工、汽车司机、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维修人员及机车轮换件修人员以及承担与机车修理工作无关的人员。
  具体职名为:机车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电气钳工、内燃钳工、仪表钳工、锅炉工、机床工、轮轴工、探伤工、白铁工、电力工、管道工、挂瓦工、铆工、锻工、熔接工、木工、油漆工、油线工、整备工、起重工、铸工、洗炉司机、锅炉司机、洗炉工、天车司机、空压机司机、保管工、质量检查人员、工长等。
  其中设备维修人员 是指机械设备(包括工具、计量)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生产工人。
  3.机务轮对换件修人员 是指机务段从事机车轮对换件修理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工为:轮轴工、轮轴车工、车工、机床工、电工、运搬工、天车司机。
  4.蒸汽机车上煤、上水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从事卸煤、码垛、机车上燃料、上水、上砂、清灰的人员。
  具体职名为:上煤机司机、给煤工、干砂给砂工、主任燃料值班员、燃料值班员、工长等。
  5.内燃机车上油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从事内燃机车上油、上砂全部生产工人以及油库全部生产人员(包括油库巡守消防人员)。
  具体职名为:油脂发放工、干砂给砂工、油料值班员、工长、油泵司机、巡守消防人员(油库)等。
  6.机车整备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内机车整备、转向、轮乘制擦洗机车、段内扳道等整备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扳道员、固定锅炉司炉、整务工、油脂工、打温司机、值班司机、值班司炉。
  7.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材料工、救援列车全部生产工人、化验员、机车储备场钳工、运转值班员、统计组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员、劳动保护人员、环保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科研及车间技术人员、电机大修人员等。
  二、水电段、供电段
  1.给水人员 是指从事给水机械设备运用及给水设备保养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给水值班员、水处理工、水质化验员、空压机司机、管道工、机械钳工、电机钳工、电力工、锻工、熔接工、机床工、木工、锅炉工、运搬工、整务工以及工长。不包括由大修费项上列支从事给水机械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打井的全部人员)。
  2.电力人员 是指发配变电所的生产人员及动力、照明设备保养维修人员。包括自动闭塞区段全部电力维修及发配变电所生产人员。不包括由大修费项下列支从事电力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及电力机车供电系统全部电力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发配变电所值班员(包括值班工程师、技术员)、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以及工长等。
  3.电气化供电人员 是指接触网工区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接触网工区的轨道车人员。牵引变电所的全部生产工人,供电段附属检修工厂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接触网工、轨道车司机与助手、值班工、蓄电池工、电工、锅炉工,开关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高(低)压试验工、仪表工、继电保护工、,绝缘钳工、机械钳工、内燃钳工、设备钳工、工具管理工、机床工、锻工、探伤工、电工、化验人员等。
  4.水电大修人员 是指水电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5.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水电段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水电费的收款员、水电段电力检调人员、生产调度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员、劳动保护人员、环保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科研及车间技术人员等。
  三、车辆段、机械保温段
  1.车辆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客货及机械保温车辆段修、段做厂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客、货车修配车间配件生产以及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工人。如客货车段修的台车、制动、车体、木油、轮油、轴承、挂瓦、油线、机床、铆电、煮洗等修车和配件加工各组人员,打风、天车、牵引和机械设备、管路、电力维修、车电定检、燃油炉、空调、发电机组、电冰箱等各组人员和预检、质量检查人员,以及技革、利材、段内调车人员、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不包括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的供风人员、红外线设备检修人员。还不包括材料室(库)的材料工、运搬工、汽车司机及冬季取暖焚火的采暖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内燃机钳工、冷冻机钳工、电机钳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油线工、锻工、缝纫工、车电钳工、充电工、电镀工、木材干燥工、轮轴工、机床工、探伤工、空压机司机、熔接工、挂瓦工、白铁工、天车司机、管理工、锅炉工、整备工以及工长等。
  其中:设备维修人员 是指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机械钳工、油漆工、熔接工、铆工、机床工、电力工、管道工以及工长等。
  2.列车检查人员 是指列检(驻在)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客货运列检、装卸修、爱车点及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供风人员及 红外线测试、检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车员、车电员、空压机司机、运搬工、整备工、油线工、挂瓦工、值班员以及工长等。
  3.车辆站修人员 是指从事车辆站修(临修、轴检、辅修、换冬油等)的全部生产人员。不包括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查员、木工、熔接工、铆工、空气压缩机司机、油漆工、油线工、挂瓦工、锻工、轮轴工、机床工、机械钳工、探伤工、锅炉工、整备工、运搬工、值班员及工长等。
  4.客车库列检人员 是指客车库列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车电库检人员及空调、发电车的检修人员,不包括客车清扫人员。
  具体职名为:检车员、车辆钳工、车电钳工、车电员、木工、铆工、空压机司机、内燃钳工、制冷钳工、电工、运搬工、熔接工、整备工、燃油炉维修及乘务人员、值班员及工长等。
  5.机械保温车乘务员 是指机械保温列车上的全部乘务工作人员,包括检车乘务员。
  6.检车乘务人员 是指跟随客货列车的检车员、车电员、空调乘务人员。
  7.车辆洗罐人员 指罐车洗刷的全部生产人员。
  8.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化检员、扳道员、值班员(乘务)、客车备品管理员、客车清扫人员、客车上水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
  四、车站、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
  1.车站运转人员 是指从事行车的人员。不包括车站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站长、调度员、站调助理、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车场值班员、调车区长、信号长、信号员、扳道员、车号长、车号员、驼峰值班员(驼峰作业员)、道岔清扫工、整备工、道口看守人员、守车整备人员。
  2.车站调车组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调车作业的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调车人、制动长、制动员、连结员。
  3.车站客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客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客运员、售票领班、售票员、行李员、园艺工、美术员、以及收款员(进款人员)、供旅客饮水的茶炉工、行李房巡守人员。
  4.车站货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货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调度员、货运员、篷布工、货场门卫、巡守员、包装修理工等。
  5.客货运工作兼作的站务员 是指在车站既从事行车、又从事客运和货运工作的站务员。
  6.车站装卸人员 是指从事车站货物、行李、包裹装卸、搬运的装卸人员,装卸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人员和装卸机械值班人员、调度员以及附属的装卸机具修配厂的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装卸工、装卸班长、工长、起重机司机、起重机副司机、电瓶车等各种装卸机械司机、起重工、装卸值班员、机械钳工、机床工、电力工、内燃机钳工、熔接工、木工、铆工、整备工。
  7.客运列车乘务人员 是指在旅客列车上的全部客运工作人员(含餐车工作人员)。
  具体职名为:列车长、列车员、行李员、供水员、餐车长、厨师、炊事员、管理员、售货员。
  8.列车运转乘务人员 是指旅客及货运等列车的运转车长、副车长、零担列车的列车货运员。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助手)、运搬工、列车(客运)段值班员、充电人员、灯具维修人员、货车洗刷人员、客车整备人员、客车上水全部人员、餐车食品加工及供应人员、卧具管理人员、客车备品管理人员、餐料仓库人员、洗衣所生产人员、设备及工具维修人员(包括木、铁、电工)、加冰所人员、铁鞋修理人员等。
  五、工务段、大修段(队)
  1.线路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人员,以及养路机械化的各种司机。
  2.路基维修人员 是指路基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3.桥隧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桥梁、隧道、涵洞、明洞、明渠、防护设备、御土墙及河流调节建筑物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隧道通风及照明人员。
  具体职名为:桥梁工、隧道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潜水工、各工长、桥梁工、隧道工以及养桥机械化的各种司机等。
  4.线路、桥隧巡守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桥隧及塌方落石地点的巡守人员。
  具体职名为:路基工、线路工、桥巡工。
  5.道口看守人员 是指工务段为看守道口而配备的道口看守员。
  6.工务段附属工厂人员 是指工务段附属工厂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枕木接拼镶补人员。
  7.线路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和工务段从事线路和路基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大修段(队)自办线路中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石工、木工、运搬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和助手、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人员、工地烧水人员、工长以及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8.桥隧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工务段、桥工段从事桥隧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桥梁工、隧道工、测量工、起重工、潜水工、石工、木工、运搬工、铆工、锻工、熔接工、油漆工、内燃机钳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汽车司机、工长、以及工地材料巡守烧水人员、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段部成批枕木拼接、镶补人员,测量人员,水文观测工人,探伤工,钢轨打磨工,充电工、设在工务段的试验车的生产人员,电力工,生产调度人员,隧道通风及照明人员等。
  六、电务段、通信段、电务大修队
  1.通信信号大修人员 是指电务大修(段)队、电务段、通信段从事通信电线路及信号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通信工、信号工、普通工、运搬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电机钳工、机械钳工、木工、电力工、机床工、锻工、熔接工、白铁工、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及烧水人员、工长等。
  2.通信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通信设备,电线路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工长、通信工、电缆工、电源工、各种维修检修工、长途通信机械室电话交换机械室、长途自动室、电源室、电报机械室及电话会议机械室、联合机械室的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钟表修理人员。
  3.信号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信号、设备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信号、自动闭塞、调度集中、高度监督、机车信号等设备维持、维修、中修的信号工区、领工区、中修队、试验室、机车信号检修所、修配所、检修所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各工长、信号工、电力工、机床工、锻工、电机钳工、熔接工、木工、整备工、工程师、技术员等。
  4.电报人员 是指从事报务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电报所、无线电台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电报领班、报务员、无线电报务员、送报人员及直接从事电台值班的工程师、技术员等。
  5.电话人员 是指电话所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电话领班、话务员等。
  6.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电力试验车列车员,生产调度人员。
  七、房产建筑段
  1.房屋建筑物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维修和全部生产人员。包括:工厂、水暖、水电检修、材料加工、运搬工、以及白蚁防治人员。
  具体职名为: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电力工、白铁工、管道工、锻工、石工、架子工、钢筋工、普通工、机械木工、测量工、工长等。
  2.房屋建筑大修人员 是指建筑段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大修的全部工人。
  具体职名为: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电力工、白铁工、管道工、石工、钢筋工、起重工、架子工、普通工、机械钳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及烧水人员、工长等。
  3.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段材料库汽车、轨道车司机及运搬工,采暖、焚火人员。
  八、铁路局、分局机关
  其余生产人员:
  1.运输调度指挥人员 是指路局、分局从事运输调度指挥工作的调度人员。
  2.大修设计组、桥梁鉴定队、线路复测队、林地管理所的全部人员。
  3.机务处化验室的生产人员。
  4.电务试验车的生产人员。
  5.局、分局的工务、电务、车辆调度人员及十八点报告统计人员,车流分析及日计划人员,统计工厂的统计人员。
  6.监察、稽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人员。但不包括党、政纪监察人员。

第五节 正式职工人数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正式职工人数变动
  一定时期内正式职工变动关系,可用下列表示:
  本期末正式职工人数=上期末正式职工人数+本期增加和调入正式职人数-本期减少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一、本期增加和调入正式职工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正式职工。
  (一)新增加正式职工人数 包括: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和退养顶替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待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不包括来自城镇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
  3.录用的复员军人 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兵役期满后又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企业、事业及机关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4.录用的转业军人 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及机关或由用人单位直接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5.录用的大学毕业生 指从大学、专科学院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企业、事业及机关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或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
  6.录用的中专毕业生 指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7.录用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指从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8.停薪留职人员复职 指经单位批准,重新复职的停薪留职人员。
  9.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是指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10.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入人员 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11.其他 是指除以上几类人员以外,新增的其他正式职工,包括落实政策重新安置的人员和安置的归国华侨、难侨人员。
  (二)调入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1.由铁路系统外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铁路系统以外的全员所有制单位调入铁路工作的人员。
  2.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等调入本单位的人员。
  3.由局管内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本局管内所属单位调入的人员。
  4.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职工。本项是指调入人员的其中项,专为各汇总单位向地方统计局上报而设置的。
  二、本期减少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一)减少的正式职工人数 包括:
  1.离休 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3.退职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4.停薪留职 指职工停止在原单位的工资关系而保留其职务和工作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其他活动,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如经单位批准,自费上大学、出国探亲、自谋职业等人员。
  5.参军 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工。包括单位仍支付生活费或补贴的人员以及失业青年参军同时又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6.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和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并由其支付工资的正式职工。
  7.开除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职工。
  8.除名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职工。
  9.辞退 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暂行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自己申请辞退的人员。
  10.辞职 指本人申请并被批准辞去职务、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职工。
  11.合同制职工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 指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12.死亡 包括职工因公和非因公死亡。
  13.其他减少人员 指除以上几类人员外,本单位减少的职工人数。
  自然减员的人数 是指离休、退休、退职和职工死亡人数。
  (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单位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人数。包括成建制调出或被兼并的人员。
  1.调往铁路系统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是指由本单位调往铁路系统以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2.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人员 是指由本单位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的人员。
  3.调往局管内单位的人员 是指调往本局管内所属单位的人员。
  4.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职工。本项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专为各汇总单位向地方统计局上报而设置的。

第四章 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

第一节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一、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车站装卸人员的装卸费,和农村建筑队的工费。

第二节 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一、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性指标,也是研究分配政策、居民个人收入、居民购买力的主要依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二、工资总额构成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国家统计局对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构成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
  (一)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5.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列入机关工作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6.列入事业工改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体育基础津贴、职员等级工资、职员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等。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7.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的部分也列入“计时工资”项内。
  8.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三)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等。
  2.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3.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4.堵漏保收奖 指从堵漏保收提成中支付的奖金。
  5.年终奖 包括:
  (1)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年终所发的一次性奖金。
  (2)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所发的一次性奖金。
  (3)对企业职工年终所发的一次性奖金。
  6.安全奖(无事故奖) 各种行车安全无事故奖金。
  7.其它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五)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包括:
  1.乘务津贴 是指对机车乘务员、列车乘务员、客运乘务人员以及轨道车司车,按出乘时间所支付的津贴。(包括临管单位所支付的乘务津贴)。
  2.施工津贴 也称“流动施工津贴”,是为建筑安装及大修等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而建立的津贴。
  3.野外勘探津贴 是国家对野外勘探人员所建立的津贴。
  4.夜班津贴 为了补偿职工在夜间工作多付出的劳动消耗而建立的一种津贴。
  5.地区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6.物价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对于1993年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的64元以外的部分凡符合物价补贴规定的也应计入本项内。
  7.岗位津贴 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以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等。
  8.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9.其它津贴包括
  (1)保健性津贴 指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2)技术性津贴 指特级教师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3)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 指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
  (4)其它 指班(组)长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书报费、体育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工种粮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等。
  (六)其它工资 是指其它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还包括:
  1.对落实政策人员补发的工资(不包括困难补助)。
  2.在1993年工资套改中,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超过职级工资线的部分暂列入本项内(岗位技能工资制套改中,补足最低增资线的部分已纳入计时工资)。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还包括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 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三、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支付给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一次性重奖、及支付给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奖和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潜水和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九条  
 职工平均工资
  一、职工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二、职工平均实际工资 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
           报告期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注]报告期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取自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资料。
  三、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指报告期平均工资与基期平均工资的比率,是反映不同时期职工货币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它表明报告期平均工资比基期平均工资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基期职工平均工资
  四、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是反映职工实际工资的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的指数,表明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报告期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五、奖金率 是反映职工奖金与职工标准工资的对比关系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全部职工奖金总额
  奖金率=---------------×100%
       报告期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

第五章 保险福利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福利费用
  一、保险福利费用
  是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和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不包括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它是社会消费基金分配的另一种形式,不属于劳动报酬。
  保险福利费用的数据资料,应由各基层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单位资料来源,不仅包括由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的部分,而且还包括由企业营业外支出、工会文教费、企业管理费支出的部分。预算单位资料来源包括由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差额补助费等支出的部分。
  由劳保福利费用开支的医务人员与集体福利机构人员以及6个月以上长期病伤假人员的工资,因已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在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中不再重复计算。
  二、保险福利费用构成
  (一)铁路职工保险福利费用
  1.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
  指对职工浴池、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2.集体福利设施费
  指按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等,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3.文娱体育宣传费
  指实际支付的文娱体育宣传费,并包括工会文教费所支付的部分。
  4.医疗卫生费
  指实行公费医疗铁路单位职工的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企业医疗机构的医务经费,事业、机关职工的公费医疗费,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
  医疗卫生费还包括发给职工个人包干的部分。
  5.农副业生产补贴
  包括农副业生产时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丧葬抚恤救济费
  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7.生活困难补助
  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8.计划生育支出
  指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费、保健费、计划生育奖。
  9.冬季取暖补贴
  是指按有关规定实际发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不包括集体供热支出。
  10.其它
  指未包括在上述保险福利费用中的其它补贴,如探亲路费等。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费用构成
  1.离休金
  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相当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2.退休金
  指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4.医疗卫生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因工负伤就医路费,因工负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5.护理费
  指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员的护理费,以及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6.生活补贴
  指按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发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7.交通费补贴
  指按月发给离休人员的交通费补贴。
  8.丧葬抚恤救济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以及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
  9.冬季取暖补贴
  是指按有关规定实际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不包括集体供热开支。
  10.其它
  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洗理费、物价补贴、粮贴、房贴、水电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以及离休人员的书报费和特需补助费等。
  离休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总额 指发给离休干部的一切待遇、费用总额,如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因工致伤离休人员的护理费、易地安家离休人员的安家补助费,离休人员的物价补贴、粮贴、房贴、水电补贴、交通费、少数民族补贴、取暖补贴、医药费、困难补助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和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等。
  三、离休、退休、退职人数
  1.截止本年末离休人员总数 指截止本年底铁路单位离休干部总数,包括按离休待遇办理的工人数在内。
  2.截止本年末退休人员总数 指截止本年底铁路单位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3.截止本年末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人数 指截止本年底由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的人数,不包括领取一次性退职金的退职人数。

第六章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统计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统计
  一、挂钩形式
  (一)铁路运输企业复合挂钩 包括:各铁路局(不含所属“百含”及多种经营单位)、部专运处、直属房产建筑处、直属通信处、铁道出版社印刷厂。
  (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包括:铁道工程总公司(不含总公司所属工厂、设计院、研究所)、铁道建筑总公司、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含总公司工程部、材料厂),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施工企业。
  (三)铁路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复合挂钩 包括: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铁路工业总公司、铁路物资总公司、铁路通号总公司的所属工业企业,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企业。
  二、挂钩指标
  (一)铁路运输企业为:
  1.换算周转量
  2.运输收入
  3.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
  (二)“百含”单位为计提含量的产值
  (三)工业及物资供销企业为:
  1.生产任务
  2.销售收入
  3.实现利润
  三、“工效”挂钩范围内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总计:
  1.当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
  2.当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3.按(92)铁劳函521号文规定6项提成奖
  4.部定大、中型项目当年增加人员
  5.当年新增厂矿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
  6.铁道部颁发的奖金
  7.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建筑单位颁发的奖金
  8.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9.提前竣工奖
  10.节约原材料、能源奖金
  11.堵漏保收奖金
  12.物价补贴
  13.由多种经营提供的工资额
  14.书报费
  15.其它
  16.挂钩范围内的工资总额
  [注]三种形式的挂钩单位对上述项目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而选用。
  四、新增效益工资
  (一)铁路运输企业 计算公式为:
  1.按增长换算周转量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
  2.按增长运输收入增加的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5%
  3.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30%×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各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
  4.按100%计算的效益工资
  5.按80%计算的效益工资
  6.按60%计算的效益工资
  4~6项应得效益工资合计
  (二)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为:
  1.按生产任务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
  2.按销售收入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40%×0.75×(部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市场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80)
  3.按实现利润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0.70×实现利润比基数增长幅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幅度
  (三)物资供销企业 计算公式为:
  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75)
  五、按考核指标应增减的工资
  (一)铁路运输业
  1.未完成运输任务应扣工资
  2.按行车事故应扣工资
  3.按伤亡事故应扣工资
  4.按运输成本应增减工资
  5.其他原因应增减工资
  (二)“百含”单位
  1.未完成竣工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应扣工资
  2.未完成竣工工程优良率应扣工资
  3.按工程质量责任重大事故返工损失金额应扣工资
  4.按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应扣工资
  5.按职工伤亡事故罚款数额应扣工资
  6.按实行利润应增减工资
  (三)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
  1.未完成生产任务的品种产量应扣工资
  2.百元商品产值成本应增减工资
  3.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应增减工资
  4.重大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应扣工资
  5.职工伤亡事故罚款应扣工资
  6.短线产品的奖励工资
  六、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1.上年末结存工资增长基金
  2.工资基数
  3.工资基金的其他收入
  4.非工资性支出
  5.本年包干盈(+)亏(-)
  6.本年末结存工资增长基金
  7.本年结算工资差额[注]本章是从部文节录而成,其中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计算新增效益工资十分不妥,应考虑按“换算劳动生产率指数”计算为宜。

第七章 劳动生产率

第一节 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的生产效率,用劳动者的生产成果与相应的劳动消耗量之间的比率表示。它表明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生产能力,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效益指标。它的基本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用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表示;另一种是用生产单位新产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来表示。
  劳动生产率指标可分为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
  为了解各行业、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可以使用不同的产值产量指标、不同的人员范围和时间单位计算各种劳动生产率指标。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由于企业是一个以生产为中心的经济单位,其生产成果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通过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可以促进企业改进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
  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效率,用一定时期的生产成果与相应的劳动耗量之比来表示。
  为了便于分析研究和对比,铁路运输业可计算以下几种劳动生产率:
  一、铁路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铁路运输换算吨公里
  铁路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千换算吨公里/人)=---------
                         运输平均人数
  二、铁路运输营运工作人员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铁路运输换算吨公里
  营运工作人员劳动生产率(千换算吨公里/人)=----------
                        营运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三、铁路运输装卸工作人员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装卸作业实重吨  
  装卸工作人员劳动生产率(吨/人)=----------
                   装卸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四、铁路运输业大修工作人员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自办大修工作量   
  大修工作人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大修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注]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不包括援外及出国劳务(以下各章节均同)。




    第二十四条  
 工业劳动生产率
  是指工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效率,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生产成果与相应的劳动消耗量之比来表示。
  常用的工业劳动生产率指标有以下几种:
  一、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工业总产值或增加值
  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工业企业平均人数 
  工业总产值 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产品总量。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的原则计算,“工厂法”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工业总产值是以整个工业企业作为计算单位;二是同一产品的价值在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三是同一产品的价值在各个工业企业、部门、地区之间允许重复计算。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的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计算工业劳动生产率一般采用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当前使用的为1990年不变价格。
  工业增加值 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用工业总产值减去工业中间投入;二是“收入法”即用增加值各构成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相加求得。
  二、工人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工业总产值或增加值
  工人劳动生产率(元/人)=---------
                 工人平均人数
  三、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
  为反映生产某项产品的工人的劳动率,可以计算若干种生产该种产品的工人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主要产品实物量   
  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
            生产该项产品的工人平均人数
  主要产品实物量 为报告期生产并检验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技术要求的合格产品产量,不包括不合格产品数量。
  生产该项产品的工人(包括学徒工)指企业生产某项产品所占用的全部工人。包括:
  1.原材料预处理加工(如原材料挑选整理、粉碎、熔化、精制、配料等)人员;
  2.各生产工序操作人员;
  3.车间内的化验(样验)分析人员及保全、保养人员;
  4.车间内的原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的运送人员及灰渣、废弃物处理和排送人员;
  5.生产过程中其他辅助人员。但不包括:
  (1)进厂原料和出厂成品的仓库保管人员;
  (2)进厂原料和出厂成品的科(室)化验(校验)分析人员;
  (3)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生产其他产品的人员;
  (4)为全厂服务的设备制造、维修和检修专职人员;
  (5)为全厂服务的烧锅炉和配电人员;
  (6)服务人员;
  (7)其他人员;
  (8)发包外单位的加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土木工程建筑业劳动生产率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效率,用一定时期内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果与相应的劳动消耗量之比表示。常用的有以下二种:
  一、土木工程建筑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土木工程建筑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建筑业总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
                      土木工程建筑业平均人数  
  建筑业总产值 按1993年新规定,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二、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为:
                     建筑业总产值   
  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元/人)=----------
                   建筑安装工人平均人数
  [注]公式分母中的建筑安装工人平均人数,应包括学徒的人数在内,但不包括援外人员。

第二节 铁路运输业基层站段及主要生产组劳动效率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业基层站段及主要生产组从业人员劳动效率。
  在计算劳动效率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完成的工作量和劳动消耗量在时间范围上必须一致。实际工作量必须按法定报表填列。但应包括外委代办;设备数量以技术履历簿为准,但不包括备用设备、未安装设备、封存设备。
  一、机务段劳动效率
  1.机务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每人完成换算总重吨公里(万/人)
                 乘务区段总重吨公里+架修台数×换算系数 
                =-------------------
                      机务段平均人数      
  [注1]乘务区段总重吨公里:取自“机报-2”机车工作成绩及燃料消耗报表
  [注2]架修台数:取自“机报-1”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表
  2.机车乘务人员劳动效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
                     机车总走行公里 
  每人完成机车总走行公里(公里/人)=---------
                    机车乘务员平均人数
  [注]机车总走行公里:取自“机报-2”机车工作成绩及燃料消耗表
  3.机车修理人员劳动效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
                     换算洗、定修台数
  (1)每人修理机车换算台数(台/人)=--------
                     机车修理平均人数
  [注]换算洗、定修台数:包括轨道车、抓煤机以及代固的修竣台数。资料取自“机报-1”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表。
  (2)每人完成修竣机车换算总走行公里(千/人)
                修竣机车总走行公里+调小机车换算走行公里
               =--------------------
                      机车修理平均人数
  [注]修竣机车总走行公里及调小机车换算走行公里均按机车承修段统计,取自各局自行设计的“机报4”补充报表。
  4.蒸汽机车上煤、上水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天然煤上煤吨数
  每人上水吨数(吨/人)=-----------
              机车上煤、上水平均人数
  [注]日均天然煤上煤吨数:取自“铁煤19”铁路用煤动态月报9栏(运用机车用煤)、17栏(生产用煤)19栏(生活用煤)之和,除以日历日数。不包括上述以外的其它用煤。
  5.内燃机车上油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上油吨数
  每人上油吨数(吨/人)=--------
              机车上油平均人数
  [注]日均上油吨数:取自“铁油5”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9,14,17,18,19,20栏之和,除以日历日数,不包括上述以外的其它用油(如润滑油及机油等)。
  6.机车整备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机车出入库台数
  每人整备机车台数(台/人)=----------
                机车整备平均人数
  [注]日均机车出入库数:是指日均机车出、入库台数之和。取自“机统4”站段分界点日志。
  二、水电段劳动效率
  1.水电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电力、水道线路公里
  每人维修的换算电力、水道线路公里(公里/人)=-----------
                           水电段平均人数  
  2.给水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水道线路公里
  每人维修水道线路公里(公里/人)=--------
                   给水人员平均人数
  3.电力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电力线路公里
  每人维修换算电力线路公里(公里/人)=--------
                     电力人员平均人数
  [注]换算电力线路公里:包括自动闭塞区间的电力线路及变、配电所,不包括电力机车牵引区段的接触网变配电所、无人值班配电所。
  4.水电大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水电大修自行完成工作量
  每人完成水电大修工作量(万元/人)=-----------
                      水电大修平均人数 
  三、供电段劳动效率
  1.供电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供电段平均人数 
  每接触网公里的平均人数(人/公里)=---------
                   ?正、站线接触网公里
  [注]正、站线接触网公里换算系数:
  ①正线接触网每延展公里=1.0
  ②站线接触网每延展公里=1.0
  2.电气化供电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电气化供电人员平均人数
  每接触网公里的平均人数(人/公里)=-----------
                     正、站线接触网公里 
  四、车辆段劳动效率(不包括机械保温车辆段)
  1.车辆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段修辆数
  每人完成换算段修辆数(辆/人)=--------
                  车辆段平均人数
  2.车辆修理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段修车换算辆数
  每人修理段修车换算辆数(辆/人)=--------
                   车辆修理平均人数
  [注]段修车辆换算辆数:按“统车报-1”客、货车检修成绩表中客货车修竣辆数(包括代他部门及外局修竣辆数)计算。
  3.列车检查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客货车通过修辆数
  每人日均检查车辆数(辆/人)=-----------
                 列车检查人员平均人数
  [注]日均客货车通过修辆数 包括客、货、混合列车修辆数,即台发辆数、到达辆数、通过辆数之和。
  4.车辆站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站修辆数
  每人完成站修辆数(辆/人)=--------
                站修人员平均人数
  [注]换算站修车辆数 应包括货车修竣车数中由站修人员修竣的临修、制动检查(辅修)、轴箱检查、换冬油(包括代他部门修竣的临修、制检、轴检、换冬油辆数)。不包括由列检人员修竣的站修辆数。
  5.客车库列检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客车库列检换算辆数
  每人日均客车库列检换算辆数(辆/人)=-----------
                      客车库列检平均人数 
  [注]日均客车库列检辆数 应包括入库(或在站修线)由库列检人员做的库列检客车辆数(包括外局客车),包括在其他线上由库列检人员按库列检作业过程检修的客车辆数,不包括由列检人员做的检修辆数。
  6.检车乘务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客车车辆公里
  每人走行客车车辆公里(公里/人)=--------
                   检车乘务平均人数
  [注1]客车车辆公里 按本段配备乘务员的客车车辆数及乘务区段公里计算(以正式运行图及春运临时客运列车为准)。
  [注2]分母不包括担当货物列车的检车乘务人员人数。
  7.车辆洗罐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洗罐车辆换算辆数 
  每人完成洗罐车辆换算辆数(辆/人)=----------
                    车辆洗罐人员平均人数
  [注]洗罐车辆换算系数如下:
  ①普通洗罐每辆=1
  ②特殊洗罐每辆=1.6
  ③每百辆换算洗罐辆数=6辆一般敞车段修
  五、机械保温段劳动效率
  1.机械保温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段修辆数
  每人完成段修换算辆数(辆/人)=-----------
                  机械保温车辆段平均人数
  2.机械保温车辆修理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机械保温车换算辆数
  每人修理机保车换算辆数(辆/人)=---------
                   车辆修理平均人数 
  [注1]机械保温车换算辆数:取自“统车报-1”客货车检修成绩报表。
  [注2]每辆机保车换算辆数=10辆一般敞车段修
  3.机械保温车乘务人员劳动效率
                    机械保温车重车总走行吨公里
  每人完成重车总走行吨公里(万/人)=-------------
                    机械保温车乘务人员平均人数
  [注]机保车重车总走行吨公里:见机保车乘务工作报告。
  六、主要车站劳动效率
  1.主要车站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每人日均完成换算办理车数(辆/人日)
                        日均换算办理车数     
                   =----------------
                    车站平均人数(包括车站装卸人员)
  2.编组站、区段站车站运转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办理换算客货车数
  每人日均办理换算客货车数(辆/人日)=----------
                     车站运转人员平均人数
                   日均办理 日均客货  日均客货无调
                2×(客货车数+作业车数)-中转办理车数
               =--------------------
                    车站运转人员平均人数
  [注]编组站、区段站站名由各局确定后报部备案。
  3.中间站运转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办理列车次数
  每人日均办理列车次数(次/人日)=------------
                   中间站运转人员平均人数
  [注1]中间站运转人员平均人数=全局车站运转平均人数-编组站和区段站运转人员平均人数
  [注2]日均办理列车次数
                  局管内沿线走行公里
              ----------------
               本局营业公里年初年末之和÷2
             =----------------×中间站站数
                   全年日历日数
  [注3]局管内沿线走行公里 为“机报2”的本务和单机走行公里之和。
  [注4]中间站站数=本局车站总数-编组站-区段站
  4.车站调车组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有调车作业车数 
  每人日均完成有调车作业车数(辆/人日)=-----------
                      车站调车组人员平均人数
             日均办理 日均客货无调    日均客货
            (客货车数-中转办理车数)+2×作业车数)÷2
           =------------------------
                  车站调车组人员平均人数
  5.专用调车机车调车组人员配备人数
  计算公式:
                         调车人员平均人数  
  每台专用调车机车平均调车组人数(人/台)=------------
                       专用调车机车日均使用台数
  6.车站客运工作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旅客发送人数  
  每人日均发送旅客人数(人/人日)=------------
                   车站客运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注1]客货兼做的站务员按客货各半分摊。
  [注2]分子不包括中转旅客人数。
  7.车站货运工作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到发货物吨数   
  每人日均办理到发货物吨数(吨/人日)=------------
                     车站货运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注]分子不包括中转货物吨数。
  8.车站装卸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装卸作业吨数
  每人装卸吨数(吨/人)=----------
              车站装卸人员平均人数
  [注1]资料来源均见“货装报一”[注2]其中行包装卸作业吨数,暂按每六件为一吨,即每件按167公斤计算。
  七、车务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每人日均完成换算办理列数(列/人)
                      日均办理换算列数      
                =-------------------
                 车务段平均人数(含装卸、运转乘务人员)
  八、列车段、客运段劳动效率
  1.列车段、客运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车辆公里   
  每人完成换算车辆公里数(辆公里/人)=-----------
                     列车段、客运段平均人数
  [注1]换算车辆公里=乘务区段客车车辆公里+乘务区段列车公里
  [注2]如无乘务区段列车公里时,可将运转乘务人员数扣除后计算劳动效率
  2.列车客运乘务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客车车辆公里    
  每人走行车辆公里(辆公里/人)=------------
                  列车客运乘务人员平均人数
  [注]客车车辆公里:按本段配备乘务员的客车车辆数及乘务区段公里计算(以正式运行图及春运临时客运列车为准)。
  3.列车运转乘务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乘务区段列车公里  
  每人走行列车公里(公里/人)=------------
                 列车运转乘务人员平均人数
  [注]乘务区段列车公里:按实际担当乘务的列车及乘务区段公里计算,详见运转乘务报表。
  九、工务段劳动效率
  1.工务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工务段平均人数
  每换算线路桥隧公里的工务人员(人/公里)=--------
                       换算线路桥隧公里
  2.线路维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线路维修人员平均人数
  每换算线路公里的维修人员(人/公里)=----------
                       换算线路公里  
  3.路基维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路基维修人员平均人数
  每换算路基公里路基维修人员(人/公里)=----------
                        换算路基公里  
  [注]路基维修人员由设有路基维修工区的工务段计算。
  4.桥隧维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桥隧维修人员平均人数
  每换算桥隧百米的维修人员(人/百米)=----------
                       桥隧换算百米  
  [注1]混合桥按类分别计算:公路、铁路两用桥的公路部分及站内灰坑、渡漕比照圬工桥;天桥比照桥梁、地道比照隧道;倒虹吸管比照涵渠。
  [注2]维修长度指需要维修的桥隧建筑物长度。单线桥梁等于全长,双线或多线桥梁等于各线相加;单孔涵渠等于轴长,以孔及以上涵渠等于各孔轴长相加;单线隧道等于全长,双线及以上等于单线乘以1.2系数。
  5.线路大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线路大修人员平均人数
  每换算线路大修公里的线路大修人员(人/公里)=----------
                          换算线路大修公里 
  6.桥隧大修人员(包括段办大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桥隧大修工作量  
  每人完成的桥隧大修工作量(元/人)=----------
                    桥隧大修人员平均人数
  7.桥隧巡守人员劳动生产率
  计算公式:
               桥隧巡守人员平均人数
  每百换算桥隧米的巡守人员=-----------
                 换算桥隧米
  十、电务段、通信段劳动效率
  1.电务段、通信段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道岔组数  
  每人维修的换算道岔组数(组/人)=-----------
                   电务段、通信段平均人数
  2.通信、信号大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通信、信号大修工作量  
  每人完成通信、信号大修工作量(元/人)=-------------
                      通信、信号大修人员平均人数
  3.通信维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电缆公里  
  每人维修的换算电缆公里数(公里/人)=----------
                     通信维修人员平均人数
  4.信号维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换算道岔组数  
  每人维修的换算道岔组数(组/人)=----------
                   信号维修人员平均人数
  5.电报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收发报(机上)封数
  每人日均收发报封数(封/人日)=-----------
                    电报人员平均人数 
  [注]日均收发报(机上)封数:取自铁电务[1991]130号《铁路电报管理规则》电(确)报业务报告中收发报封数(包括电传、传真),不包括译电、加抄、寄、送、话传封数。发报每发一个电报折算一封。
  6.电话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日均长途记录通话实际次数
  每人日均长途记录通话实际次数(次/人日)=------------
                         电话人员平均人数  
  [注]日均长途记录通话实际次数:取自铁电务[1991]130号《铁路电话管理规则》电话业务报告中长途及各站养路通话日夜接通话次数之和。
  十一、房屋建筑段劳动效率
  1.房屋建筑段全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房屋建筑段平均人数
  每万平米房屋修理人数(人/万平方米)=---------
                     换算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大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房屋大修工作量
  每人完成工作量(元/人)=--------
               房屋大修平均人数
  3.房屋维修人员劳动效率
  计算公式:
                        房屋维修平均人数
  每万换算平方米房屋维修人数(人/万平方米)=--------
                        换算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节 换算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业换算劳动生产率
  为开创铁路局之间运输劳动生产率的横向对比,准确地反映铁路局劳动效率水平和劳动消耗量,克服铁路局与基层站段在劳动生产率计算上的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计算办法。
  一、换算系数的组成项目
  换算系数的组成项目,本文略。
  二、平均人数和人员比重
  1.计算换算系数的平均人数 是指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2.运输业生产人员平均人数 是指各生产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包括45个主要生产组,后备培训和其余生产人员。
  3.行管服务人员平均人数 是指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之和。
  4.其他人员平均人数 是指其他人员减去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的余数。
  5.人员比重 是指各项人员占运输业从业平均人数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各单项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单项指标的人员比重(%)=-----------×100%
               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三、劳效指标
  1.各单位运输主要生产组劳效指标为实际统计数字,取自“统劳报4-1表”。
  2.后备培训、其余生产人员劳效指标为各自人数占运输主要生产组人数合计数的百分比。
  3.行管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劳效指标为各自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比。
  四、劳效比率
  以全路各项平均劳效指标为100,与各局相应的劳效指标比较,求出各项效率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各局单项劳效指标
  单项劳效比率=--------
         全路单项劳效指标
  按逆算法计算劳效指标的人员,如后备培训、其余生产人员,行管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其劳效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全路单项劳效指标
  单项劳效比率=---------
         各局单项劳效指标
  五、换算系数与换算劳动生产率的计算
  1.首先计算出单项换算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单项换算系数=单项指标人员比重×单项劳效比率
  2.各单项换算系数之和即为综合换算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换算系数=Σ单项换算系数
  3.换算劳动生产率等于各铁路局综合换算系数乘以全路按运输周转量计算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为:
  各局换算劳动生产率=全路运输劳动生产率×各局综合换算系数




    第二十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综合换算产品总产量及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适应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促进机车车辆工业的发展,决定设立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产品项目和换算系数,以及用综合换算产品计算的换算劳动生产率。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产品产量综合换算的主要作用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机车车辆工业各种产品间的换算关系,通过把各种产品活劳动的投入、换算成一种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产品,以利于行业或工厂进行产量、效率和效益方面的平衡对比,并为确定单位产品工资含量提供依据,促进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第四节 生产组劳效对运输劳动生产率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组劳效对运输劳动生产率的影响
  为深入分析生产组劳效完成情况对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程序,特制定本计算办法。
  一、运输从业人员按岗位分组
  为满足分析需要,运输从业人员按岗位进行分组,突出生产人员按生产组的分组。但是报告期与基期人数必须匹配,否则将其一方纳入其余生产人员项内。遇有劳效增长率持平的生产组,也应将双方人员纳入各该年度其余生产人员项内。
  二、平均人数和人员比重
  1.平均人数 是指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2.运输业生产人员平均人数 是指各生产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包括45个主要生产组,后备培训和其余生产人员。
  3.行管服务人员平均人数 是指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和之和
  4.其他人员平均人数 是指其他人员减去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的余数。
  5.人员比重 是指报告期各项人员占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比重。
  计算公式:
          各单项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员比重(%)=------------×100%
          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三、劳效增长率 是指报告期劳效较基期劳效增长百分比(包括负增长)。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劳效
  劳效增长率(正指标)=(-----一1)×100%
              基期劳效
               报告期劳效
  劳效增长率(逆指标)=(------一1)×100%
               基期劳效
  四、单项劳效增长系数 是指劳效增长率与人员比重的乘积。
  计算公式为:
  单项劳效增长系数=单项劳效增长率×人员比重
  五、综合劳效增长系数 是指单项劳效增长系数之和
  计算公式为:
  综合劳效增长系数=Σ单项劳效增长系数
  六、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 是指报告期运输劳动生产率较基期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运输劳动生产率
  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一1)×100%
              基期运输劳动生产率
  七、转换系数 是指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与综合劳效增长系数的比例关系,表示着每综合劳效增长系数所产生的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
  计算公式为:
       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
  转换系数=-----------
       综合劳效增长系数
  八、对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的影响程度 是指单项劳效增长系数与转换系数的乘积,表示着单项劳效增长系数对运输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程度。
  计算公式为:
  对运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的影响程序=单项劳效增长系数×转换系数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不存在综合劳效指标,但根据本节所设置的公式,可求出综合劳效增长率,其数值等于综合劳效增长系数。
  在单项劳效增长率与综合平均劳效增长率之间是存在着权数关系,这个权数就是报告期人员比重。因此在特定的报告期人员比重情况下,单项劳效增长系数对运输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程度,就是单项劳效增长率对运输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程度。

第八章 工人工时利用情况






    第三十条  
 工人工时利用情况
  企业工人工时利用情况的每项指标,应以工时(工日)为劳动时间的基本单位,一个工人劳动一个小时的时间为一个工时,劳动一个工作班的时间为一个工日。工业企业按工时(工日)统计,建筑业企业按工日统计。
  一、本月日历工时(工日)
  本月日历工时指本月日历工日乘以按制度规定每天工作小时计算之和。本月日历工日是指本月每天(包括公休工日)的实际工作与未实际工作的天数之和。
  二、制度公休工时(工日)
  制度公休工时指制度公休工日乘以按制度规定每天工作小时计算之和。制度公休工日是指在国家(或企业)规定的例假、节日中工人应休息的天数之和。因每个劳动者都有在法定例假、节日中享受休息的权利,故工人因产假、事假、病假等各种原因请假期间的公休日,仍算作公休工日,不算缺勤工日。
  三、制度工作工时(工日)
  是指按照国家(或企业)规定工人应该工作的工时(工日)。本月制度工作工时(工日)数等于本月日历工时(工日)数减制度公休工时(工日)数。
  四、停工工时(工日)
  是指工人在制度规定的工作工时(工日)内,由于某种原因(如原材料缺乏、动力不足、检修设备、没有任务以及建筑施工中等待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未能工作的工时(工日),与工人停工后被调作其他工作(工业企业是指工人的非本职工作,建筑业则仅指非生产性工作)的工时(工日)数。工人停工满一轮班的算停工工日。由于事先预知的原因(如计划停电等),企业将公休日与工作日调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在公休日工作不算加班,在工作日休息不算停工。
  由于进行设备的计划检修,原有生产工人被调做其他非本职生产、工作时、亦不算停工。
  停工的各种原因,应根据影响企业工作停工的最初原因来确定。例如:由于电力不足,影响工具车间工人停工,由于不能及时供应工具,产品制造车间工人也停工,这样工具车间与产品制造车间的工人的停工原因均为由于电力不足。
  五、停工工时中被利用的工时
  是指工业企业工人在停工后从事非本职的其他工业性生产的工时。从事非工业生产或服务性工作的工时不算被利用的工时。建筑业不填此项。
  六、缺勤工时(工日)
  是指工人按照制度规定应到班参加生产,但由于企业或工人本身的原因,如疾病、产假(包括计划生育假)、事假(指由于工人个人原因经企业行政允许请假的工时、工日)、探亲假、婚丧假、旷工、工伤假、产假后哺育婴儿假等原因,未能出勤参加生产的工时(工日)。工人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可计入产假项内。
  七、非生产工时(工日)
  是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或经企业指示从事其他社会活动,而未从事本企业生产的工时(工日),如参加抗旱、防涝、参加党团组织的会议、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选举、参观、听报告、学习等。上述工时(工日)不算缺勤工时(工日),但也不能算实际工作工时(工日)。为避免重复,停工后被利用从事非生产性工时(工日),包括在停工工时(工日)中,不包括在本项内。
  八、实际工作时(工日)
  是指工人实际工作的小时(天数)。在实际工作时(工日)中包括:(1)加班工时(工日)数;(2)因公出差到企业外工作的工时(工日)数;(3)因工人原有工作结束或发生停工,临时被调从事其他生产工作的工时(工日)数。
  计算公式:
  实际工作工时(工日)数=制度工作工时(工日)数-停工工时(工日)数+停工工时中被利用的工时数-缺勤工时(工日)数-非生产工时(工日)数+加班工时(工日)
  九、出勤率(%)
  计算公式:
       出勤工时(工日)
  出勤率=----------×100%
       制度工作工时工日
      制度工作工时(工日)-缺勤工时(工日)
     =-------------------×100%
          制度工作工时(工日)
  十、出工率(%)计算公式:
      制度内实际工作工时(工日)
  出工率=-------------×100%
        出勤工时(工日)
       实际工作工时(工日)-加班工时(工日)
     =---------------------×100%
           出勤工时(工日)
  十一、制度工时(工日)利用率(%)
  计算公式:
  制度工时(工日)利用率(%)
            实际工作工时(工日)-加班工时(工日)
           =-------------------×100%
                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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