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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说明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01 生效日期: 1992-05-01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原产地证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重要证明文件,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别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控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当今,出具原产地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制定《规则》是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利益的需要。
  原产地证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等。普惠制原产地证是根据给惠国的需要而出具的,可使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是区域协定内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凭证;纺织品(配额)产地证是纺织品设限国家进行配额管制的一种手段;一般原产地证也是证明产品国籍的证明文件,进口国据此对进口产品给予不同的税率和限制。由此可见各种原产地证都是决定出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何种关税待遇的重要证明文件。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我国共出具各种原产地证约200万份,签证金额400亿美元左右,约占当年我出口总额的77%。这说明,原产地证在保证和扩大我出口,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已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制定《规则》有利于减缓我与国外的贸易摩擦。
  自解放初期,我国即开始签发原产地证,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所涉及的产品基本都是国产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出口商品结构发生很大变化,贸易方式灵活多样,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业务都有很大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结构呈现崭新的格局,许多出口商品已不再是单一我国产品,而是含有相当比例的进口成份。但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仍沿用过去最后一道工序在中国进行即发原产地证的作法,致使那些含进口成份很高,甚至有的我只收取7-8%工缴费的产品,都不合理地申领了我国的原产地证。据统计,1990年,我国“三资”企业出口额为100亿美元;“三来一补”出口约100亿美元,而我只收取了15亿美元的工缴费;“进料加工”出口额约100多亿美元。这三项加起来出口总额300多亿美元。这些产品有的直运到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国,有的转口到上述国家。转口方对货物出具原产地是中国的转口产地证。这无疑加大了我出口额中的虚假成份,使我在贸易统计上背上一个沉重的“顺差”包袱,造成我国同美国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另外,我国公司、工厂、商会签发各式各样的具有原产地证效应的产地证及各种证明文件,其真实性无法控制,签证情况更无法统计。虽然原产地证不是各国贸易统计的唯一的、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原产地规则,加强对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已是缓解我与美国等西方国家贸易摩擦的重要手段。
  (三)制定宽严适度的《规则》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我民族工业的发展。
  制定宽严适度的《规则》对发展我国民族工业和扩大吸引外资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过宽,可能会对吸引外资有利,但出口产品的国产成份就难以提高,使含有大量进口成份的产品被视为我国的原产产品,不但会冲击我民族工作,同时会增加我同进口国的矛盾,乃至产生贸易上的摩擦;反之,如果过严可能会对保护民族工业有利,但会较大影响吸引外资和三来一补灵活贸易的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应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制定宽严适度的《规则》,才能既有利于我民族工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
  (四)制订《规则》使原产地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签发原产地证已有40多年,但一直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也没有一个掌握发证的统一标准,谁来申领都给发证,管理比较混乱。为了彻底改变这种混乱局面,把我国的原产地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建立全国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和签发原产地证的制度和统计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势在必行。
  (五)制订《规则》既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也有利于恢复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
  原产地规则是一项国际贸易的重要规则。正如上面所述,原产地规则涉及到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利益,世界各国普遍制订了自己的原产地规则。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为一个差别10%的原产地标准争执的相当缴烈。在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贸易垄断不断加强,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已是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使原产地规则规范化,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将原产地规则列为一个重要议题。我国正在积极争取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我们参照关贸总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案文中有关规定和美国、日本、欧共体、香港的作法,制订出既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原产地规则,又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也是必要的。


  二、《规则》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规则》的总体结构。
  《规则》是关于我国原产地制度的基本法规,是涉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重大政策的法律文件。经过研究,确定《规则》的内容应该明确、简炼、概括的原则。因此,凡在其他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以及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规则》都不作规定。《规则》共分十四条,分别对原产地工作的主管机关、原产地证的申领单位和签发机构、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违反《规则》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原产地标准问题。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是签证操作中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在《规则》的起草过程中,曾提出两种标准:一种是以加工工序辅以百分比的标准;另一种是百分比附以加工工序的标准。经过反复研究,普遍认为以加工工序辅以百分比的标准更适合我国国情。
  1.采用这个标准虽然在制定具体加工工序清单时有一定的难度,要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但在制订后,容易操作、易于管理;
  2.采用这一标准参照了一些国家和香港的做法。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企业建立了大量的“三来一补”业务,采取这一标准在具体掌握上比较好衔接;
  3.这一方案还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加工工序和百分比标准的宽严力度进行调整,以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扶持民族工业,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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