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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20 生效日期: 1989-12-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通告字第8号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推进住宅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储蓄的城镇居民,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均可申请住宅借款。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贷款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积极为储户提供房源信息;有条件的行,可以为储户提供房源。


  第四条 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是为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而开办的专项存款和专项借款。
  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借、存借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具有购买、建造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3.在借款银行有到期住宅储蓄存款;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用本人房产、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经有权部门鉴定的价值)作抵押和由本人工作单位、企业法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储户支用住宅借款,原则上采取转帐办法,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支取现金时,需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


  第七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种类。
  以下两种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任选其一,作为本地区的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
  一、零存整取和整存整取
  1.零存整取,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借款期限比储蓄期限长一倍,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住宅借款。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整存整取、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1年、2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1年至5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储蓄2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1年至10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二、零存整借与整存整借
  1.零存整借、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借款期限比储蓄期限长1倍,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2倍的住宅借款,原储蓄额不得支取。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计算月平均还款额时应扣除储户原储蓄额,借款利息仍按原借款额计算),当储蓄额超过所欠借款额的本息时,银行可用其直接抵扣借款,所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借款人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整存整借,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1年、2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
  储蓄1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借款期限1年至5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2倍;储蓄2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1年至10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2倍,原储蓄额不得支取。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计算月平均还款额时应扣除储户原储蓄额,借款利息仍按原借款额计算),当储蓄额超过所欠借款额的本息时,银行可用其直接抵扣借款,所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借款人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第八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利率不做统一规定。借款利率的确定原则是,借款1年期的月利率与同期存款利率要保持1.5‰利差,借款期限每增加1年,借款月利率相应增加0.6‰。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住宅储蓄和住宅贷款利率,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为取得房源,只存不借的储户,其储蓄利率可执行一般居民储蓄利率,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增加2年与4年的利率档次。
  采用第二种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的,储户在取得借款后,原储蓄额继续按住宅储蓄利率计息。


  经九条 储户申请住宅借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开户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应包括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合同的签定要符合法律程序,原则上要经过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条 借款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借款人以本人房产作为抵押,其房屋产权的借款未发还前不得擅自转让,如果房屋遇意外事故毁损,借款人必须及时通知借款银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未按规定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拖欠1个月以上还款额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20%。住宅借款全部到期未还清的,逾期1个月以上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30%;逾期超过6个月,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的房屋折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超出借款本息部分,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办理住宅贷款,如果由于银行责任影响借款人支用借款,则应按影响数额和天数,将原贷款利率提高30%计算罚金,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建设银行试行,原(87)建总经字第103号文件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即行废止。房改城市建设银行接受委托成立的房地产信贷部,可根据国发(1988)1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房改方案和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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