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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 2000-11-14
发布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0]146号

海口市土地交易所:


  报来《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继续收费的请示》收悉,报经省发展计划厅批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抵押登记属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其收费(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和证书费等)应按照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海南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琼价费字(1993)15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21号)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应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即:每平方米0.10元,其中权属调查费0.05元,地籍测绘费0.05元。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
  原试行收费标准停止执行,请按上述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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