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 2002-09-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1522号

自治区卫生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自治区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3500元;地、州、市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2000元。如需进行尸检,按规定另收尸检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检费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反本文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四、鉴定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要报支出计划。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0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