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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设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台财字第09200505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  院台财字第0920050520号令    修正发布   名称及全文7条;本办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原名称:中央银行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设立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策划审议农业金融政策及农业金融体系。

第3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二、中央银行副总裁一人。

三、财政部次长一人。

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五、对农业金融素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第4条 本委员会会议时,得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辅导处处长。

二、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

三、财政金融局局长。

四、中国农民银行总经理。

五、台湾土地银行总经理。

六、合作金库银行总经理。

七、台湾省农会总干事。

八、其它有关人员。

第5条 本委员会所作之决议及建议事项,交由原承办机关分别办理。

第6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并酌置工作人员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相关人员派兼之。

第7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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