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台财字第09200505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 院台财字第0920050520号令 修正发布 名称及全文7条;本办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原名称:中央银行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设立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策划审议农业金融政策及农业金融体系。
第3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二、中央银行副总裁一人。
三、财政部次长一人。
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五、对农业金融素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第4条 本委员会会议时,得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辅导处处长。
二、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
三、财政金融局局长。
四、中国农民银行总经理。
五、台湾土地银行总经理。
六、合作金库银行总经理。
七、台湾省农会总干事。
八、其它有关人员。
第5条 本委员会所作之决议及建议事项,交由原承办机关分别办理。
第6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并酌置工作人员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相关人员派兼之。
第7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