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28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市房产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房产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的土地收益金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核职能,加强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对全市房产行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房产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住房置业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房产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确认房屋权属,组织实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制度;调解房屋权属纠纷;指导、监督直管公房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三)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拟定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承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房产行业和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调解交易纠纷;组织、指导、监督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租赁许可制度及房产抵押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核;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并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和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资格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组织、指导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调解、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企业的审批、年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及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审核。
(八)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