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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8-12-29 生效日期: 1978-12-29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人字[1978]1996年

  一、为证明铁路职工身份,按本办法填发铁路职工工作证。工作证式样附后,由局、院、厂统一印制。


  二、工作证填发范围
  凡铁路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均予填发。


  三、工作证填发手续
  1、工作证的填发、登记由各级人事或有关部门办理。
  2、工作证由各局、院、厂统一编号,并在号码前冠以各局、院、厂简称,以资识别。
  3、职工请领工作证,须呈交最近一寸、半身、免冠像片一张。
  4、填发工作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贴像片处应加盖骑缝钢印。
  5、职工调转(包括局、院、厂之间的调转)、职名变更时,应根据人事手续,将变更事项及时填入动态栏内,并由单位主管盖章。
  6、各填发单位应备有“工作证填发登记表”,遇填发和动态变更时随时进行登记。


  四、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1、工作证是铁路职工的身份证明,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遇有检查时应即接受检查。
  2、工作证遗失时,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经查属实,可予补发。利用工作证违法乱纪,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3、职工调离铁路、服兵役、辞职、退休、死亡或其它原因离开铁路时,工作证必须收回并注销。
  4、在一定时期内,各局、院、厂由人事部门组织,对所属职工工作证进行检查,并在工作证检查栏内加盖检查印,检查期限由各局、院、厂自己规定,但每期不应超过二年。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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