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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医疗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8 生效日期: 1999-11-28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1999]21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的通告》精神,现就我市医疗服务行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下(含市级)对社会开展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含集体、个体、私营等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医疗服务收费可采用公布《价目表》和利用计算机等多种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计算机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以国家、省、市物价部门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的文件和批件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准。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形式、内容由物价局统一监制。

  三、公布《价目表》一律采取“悬挂式”。《价目表》必须设置在医院门诊大厅、收费窗口及有关科室的明显位置,要求字迹工整醒目。门诊大厅《价目表》要列出常用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各收费科室《价目表》要将本科室收费项目标准列全,手术费、麻醉费在相关手术科室《价目表》中列出。标价的具体内容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备注说明(具体样式见辽价发(1995)103号文件附件《辽宁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表尾注明沈阳市物价局监制。

  四、积极推进医疗收费实行计算机明码标价工作。A类医院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要逐步达到利用计算机收款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收费查询业务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
  1、门诊要逐步实行计算机报价收款,结算时间向患者提供包括药品名称、数量、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内的费用清单,接受患者的监督。
  2、门诊大厅设价格咨询服务台。设专人负责接待解答有关医疗、药品的收费问题,利用计算机或备用《辽宁省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和《药品价格簿》,随时为患者提供查询服务。门诊各科室开出的检查、处置等通知单,在划价时必须写清收费项目、次数、价格。门诊药局划价窗口,增设面向患者的微机显示屏,显示药品划价时药品名称、数量、价格。
  3、住院处要为患者提供计算机划卡查询服务,方便患者及时通过计算机屏幕了解住院期间接受的服务项目和费用支出情况。当住院患者对某项收费或全部收费要求打印清单时,医院要通过计算机为患者提供此项服务。
  今后,凡有计算机明码标价条件的医疗单位均应利用计算机进行明码标价,明年在部分A类医院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各类医疗单位全面推广。

  五、各医疗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以便尽快达到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要求。目前,尚不具备计算机管理条件的医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实现收费管理现代化的要求。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物价检查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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