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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营效益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9 生效日期: 1999-04-19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劳动局
发布文号: 大劳计字[1999]第79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分配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控,促进企业深化发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1999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范围
  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亦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㈡股份合作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规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实行‘两低于’办法。
  ㈢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害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㈣经营性亏损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大计字[1998]10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的核定
  ㈠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⒈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项目予以核定。
  ⒉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予以核定:
  ⑴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或因加速折旧而影响的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
  ⑵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相应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⑶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增加减少工资总额基数时,应相应增加或减少经济效益基数;
  ⑷对上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因各种原因工资总额未按规定下浮的企业,相应调增挂钩效益基数。
  ⒊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企业,与减亏额挂钩的效益基数,按市政府下达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控亏额指标进行核定。
  ⒋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影响企业挂钩效益,造成挂钩效益基数增减变化或应予以视同的部分,可作相应调整。
  ㈡工资总额数
  ⒈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企业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数字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应增的工资项目进行核定。
  ⒉继续实行“工资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核定的基数为基础,并按下列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
  核增:
  ⑴上年度工资清算按政策规定实际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⑵成建制划入或其它原因新增职工的工资,包括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国家统配人员、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下岗分流职工等;
  ⑶1998年因自来水价格调整,年人均增加补贴48元;
  ⑷工资水平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且近年来增速缓慢的包干企业,根据其当年消化能力,可适当增加总额基数,增幅原则上不超过8%;
  ⑸其它应当核增的工资。
  核减:
  ⑴上年工资清算按政策规定应下浮的工资或多提的工资;
  ⑵实行减人增效和下岗分流的企业减少职工的工资;
  ⑶成建制划出或其它原因减少职工的工资;
  ⑷其它应当核减的工资。
  ⒊对1998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超过当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80%,且由于无消化能力,上年度成本中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小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1999年应适当予以核减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只保留未消化部分的10%。
  ㈢挂钩浮动比例
  ⒈根据企业人均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水平,合理确定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0.7以内。
  ⒉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及工资水平,适当调整挂钩浮动比例。
  ⒊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应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
  ⒋对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当挂钩效益指标下降、计算下浮工资时,其浮动比例的使用不得低于1:0.5。
  三、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㈠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㈡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控亏额指标挂钩的,不得因提取上浮工资而使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四、其它有关问题
  ㈠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均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年终工资清算,违反规定的企业均不视为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基数按照规定重新确定。
  ㈡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㈢企业内部分配应注意处理好与随能力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自觉接收工资指导线及劳动力市场价位的指导,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使工资性投入能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㈣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和基数的核定,以及工资总量的调控方案,由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备案。
  ㈤各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测算、编制“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今年5月5日前报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批。未经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㈥各区、市、县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1999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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