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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8 生效日期: 1999-04-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地税行[1999]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购销合同类(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印花税的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书立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纳税人,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凡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然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能如实或不便提供购销合同的,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有关手续制度,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制度,报省局备案。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4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对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对全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其购销合同类应征的印花税,可按其采购金额的30%--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可在上述比例范围内,据实按采购金额、销售收入核定计税依据的具体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四、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征印花税税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六、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一般为两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核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重新核定。

  七、按本办法核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期限,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八、凡实行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将已纳税的购销合同编号装订成册,并贴附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之后,保存备查。

  九、对实行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凡是在检查中发现少缴税款或隐匿购销合同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要依照《税收征管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罚,并重新确定其印花税的缴纳方式。其他违章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将不再对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贴花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对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纳税人“印花税核定缴纳通知书”,式样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自1999年度起执行。
19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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