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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09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事业补助费的管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适应税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是国家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为解决税收业务经费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给予税务部门的补助性资金。各级税务部门正常的税务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照现行体制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第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对税务事业补助费的管理,应认真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本着“过几年紧日子”的精神。保证重点,讲究实效,统筹安排,管好用好此项资金。
  第四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补助范围:
  一、新增人员补助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对有上交中央财改任务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自一九八四年以来,由国家批准的新增人员,给予的部分经费补助。
  二、下乡伙食补助费:按现行规定标准,对基层税务干部下乡增加的饮食补助。
  三、小伙食单位补助:对基层税务所(分局)的小伙食单位所雇炊事人员工资,在规定的小伙食补助中支付的不足部分,给予的补助。
  四、建校补助费:对各地税务学校建校给予的补助。
  五、业务费补助:对为完成税收任务所需各项费用的补助。包括:票证帐表印制费补助、邮电运输费补助、票证保管费补助、征收管理费补助、宣传教育费补助,其他有关征收费用和各项补助费。
  六、基层网点建设补助:对基层税务所建房的补助。
  七、一次性补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补助。主要包括各种灾情补助;税务局建办公用房补助;改善征管手段,适应税收工作发展所需购置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等补助,以及其他特殊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分配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和情况较特殊的地区。
  第六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管理,采取“核定预算、统筹安排、包干使用”的方式,即由国家税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地税务局)核定税务事业补助费预算;各地税务局将税务事业补助费连同中央核拨的其他资金和地方财政核拨的税务事业费、基建投资以及各项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税务事业补助费包干使用。
  第七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预算,原则上每年编报,核定一次,各地税务局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家税务局编报下一年度的“税务事业补助费预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表”,并附文字说明。预算的编报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应报、假报。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每年确定的年度税务事业补助费总额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地的税务事业补助费预算指标。
  第八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拨款方式:1.财政预算划转。2.国家税务局与建设银行联合发文地转;3.国家税务局直接拨款。不论采用何种援款方式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列入“税务事业费”科目。
  第九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决算,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制度规定,统一在“税务部门经费收支年报表”中编报,关于下年二月底前报送国家税务局。
  第十条 各地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税务局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经费收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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