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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务司
发布文号: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账与结算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航空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账单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四章 基础数据
第五章 付款
第六章 其他
第七章 附则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空管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上报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四章 分配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六章 附则
 

  各地区管理局,清算中心,总局空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航路费清算程序,提高结算效率,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司对《飞机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操作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管理局、总局清算中心和总局空管局要高度重视数据处理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所辖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及其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航班动态数据。各航空公司要及时向清算中心提供飞机基础数据,并依照清算中心开具账单按时缴纳航路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责任,注意核对调整,确保航路费准确、及时、足额征缴。
  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空管单位应按照开账月进行入账。据此,2006年12月份国内航路、外航航路服务收入统一列入2007年1月份。
  正式文件即日下发。
  附件:1、《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
   2、《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空管单位》
   3、《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航空公司


  民航总局财务司
  二○○七年一月五日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航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航路费清算程序,提高航路费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飞机在我国内地起降或飞越我国内地的航路费(含进近指挥费,下同)清算及分配;国内航空运输企业飞机航路费清算及分配。
  第三条 国内、外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飞机航路费收费标准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开账与结算


  第四条 飞机航班动态数据是航路费清算的基本数据源。民航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格式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并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负责航路费的数据汇总、处理、计算、开账、收款及分配工作。
  第五条 各空管单位应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将上月的飞机航班动态数据以电子方式报送至清算中心。
  电子邮箱: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航班动态数据发至Landing@caacsc.cn;国内航空运输企业航班动态数据发至GN@caacsc.cn。
  第六条 清算中心应在收到各空管单位报送的航班动态数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汇总、处理、计算和开账工作,及时向航空运输企业发送账单。账单以快递方式送达各航空运输企业,明细清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航空运输企业指定邮箱。
  第七条 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的账单,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负责印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各航空运输企业在开账日后十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账单及明细清单送达。
  第八条 清算中心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为开账结算对象,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本部提供其独立核算子公司相关信息。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开账结算对象。
  第九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根据账单所列示的金额,按照先行付款原则,于收到账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金额汇至清算中心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清算中心,账号:2182166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
  第十条 清算中心根据民航总局相关部门提供的飞机出厂时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做为收费依据。如有将新增飞机、租用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公司飞机执行国内航班任务,及本部和独立核算子公司之间永久性调机的,应于每月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飞机基础数据通知清算中心。
  第十一条 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正班起降航路费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导航服务距离分配确认收入。
  对跨空中交通管制区导航台(站)按相邻两个导航台(站)之间距离的50%分配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正班飞越航路费的10%由总局空管局确认收入,90%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导航服务距离进行分配。临时来华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飞机航路费全额由总局空管局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 国内飞机航路费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实际导航服务距离进行分配。机场进近指挥费根据空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清算中心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费率向各空管单位收取航路费清算服务手续费。
  第十五条 清算中心于每月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快递方式将航路费收入分配表及手续费账单、发票送达至各空管单位,并将各地区空管单位的航路费收入确认金额和手续费账单汇总表送达各地区管理局,同时将国内航路费收入分配清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空管单位指定的邮箱。清算中心提供一年以内的航路费收入和手续费账单金额的查询、对账服务。
  第十六条 各空管单位收到航路费收入分配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及时入账。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与清算中心联系。清算中心和各空管单位应按开账月进行入账,以确保双方入账金额、入账月份一致。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审核航路费账单时,如对开账金额存在异议,应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在收到航空运输企业书面调整申请的3个月内,与相关空管单位联系、核对航班记录。调整金额确认后,在当月或次月航路费账单中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鉴于国内各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和独立核算分(子)公司之间调机频繁,为减少航班调整处理,对执行临时调机任务的飞机基础数据信息视同不变,不在调整范围。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缴或未全额缴付航路费,自开账月次月十日起按日计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直至全额补缴(以银行进账单日期为准)。滞纳金随下期账单一并开出,分别列示。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缴航路费,清算中心将定期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拖欠情节严重、或自清算中心发出第一封催款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仍未清欠的,在计算滞纳金的同时,民航总局将按有关规定,在航线、航班、时刻安排及飞机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全部补缴。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空管中心(站)没有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或信息不全的,或因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相应单位及当事人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1、由于清算中心服务器出现意外故障,无法登陆;2、本地终端出现意外故障已告知清算中心仍未修复;3、清算中心有明确通知;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二十三条 在数据统计报送、数据汇总整理、开账结算及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失实以及由于未能按照清算程序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带来不良影响的,民航总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清算中心和有关责任单位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及实施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航空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航路费(含进近指挥费及夜航附加费,下同)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统一征收清算。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内航空公司和清算中心。


第二章 账单


  第四条 在每月开账日,清算中心将向航空公司寄送航路费账单(见附表一)、发票以及电子版明细(见附表二)。账单和发票均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航空公司,由航空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收。航路费账单封面的命名方式为“GN+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账单编码(见附表三)”,进近指挥费账单封面的命名方式为“GNT+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编码(见附表三)”。航路费及进近指挥费电子版明细的命名均为“GN+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账单编码(见附表三)”。
  第五条 在开账日后十日内,如果航空公司未向清算中心提出异议,清算中心视为账单送达。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六条 航空公司收到账单后,可在三个月内向清算中心提出争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对某一飞行服务月开账数据的争议申请,航空公司只能提出一次争议数据,不得持续更正并申请同一航班的争议信息。
  第八条 航线上任意两个地区空管单位一致确认或不确认的航路费争议数据,将在当月或次月的开账日进行调整,并反馈“争议反馈函”(见附表四)。
  第九条 航空公司提出的争议航班,清算中心原则上只与起降地的空管单位进行争议确认;如果遇到起降地数据不一致或其他特殊情况,应进一步与其他相关空管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条 清算中心对争议申请的查询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航空公司如对清算中心反馈的争议调整信息存在异议,可在争议数据的范围内,提出争议的再次申请,附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的争议航班应是未经清算中心调整处理的航班。
  第十二条 航空公司需按照争议明细的格式(格式说明见附表五),分别提交航路费及进近指挥费争议。航路费一次争议文件的命名方式为“GC+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账单编码(见附表三)”,进近指挥费一次争议文件的命名方式为“GTC+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编码(见附表三)”。其中公司编号应为公司的账单编号,同一账单编号的公司仅提交一份一次争议。航空公司提交的争议 “再次申请”的命名方式是:在一次争议文件名后加S字样。请在发送明细时,务必注明正确名称。例如,关于2007年2月数据的争议,命名为“GC070201A”,清算中心反馈后,航空公司再次申请调整2月份数据,再次申请编号为“GC070201AS”。
  第十三条 原则上争议再次申请经清算中心调整并反馈后,清算中心不再受理该月的争议数据。
  第十四条 由于各地区空管单位统计数据有误而造成的争议,经核实后,在当月或次月开账日进行调整;由于航空公司未及时提供调机信息而造成的争议,不属于调整范围。
  第十五条 上述争议处理,以航空公司每月在付款期限内,按照清算中心的开账金额全额付款为前提。

第四章 基础数据


  第十六条 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航空公司将本公司飞机的调机信息报送至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将根据航空公司当月更新的飞机归属情况进行开账;同时,将飞机基础信息变更下发至各清算地区。
  第十七条 清算中心将根据民航总局相关部门提供的飞机出厂时的最大起飞全重作为计费依据。
  第十八条 鉴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和独立核算分(子)公司之间调机频繁,为减少航班调整处理量,在此明确执行临时调机任务的飞机基础数据信息视同不变,不属于调整范围。


第五章 付款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应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按照开账金额将应付航路费付至清算中心指定账号。
  第二十条 对于逾期未付款,自开账日次月十日起,清算中心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费率向航空公司开具滞纳金账单。付款日期以银行进开账日期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清算中心根据民航总局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月编制《航空公司应缴航路费一览表》,上报民航总局,定期开展评比。
  第二十二条 进近指挥费及夜航附加费均由航班的落地机场所在地区的空管单位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空管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航路费(含进近指挥费及夜航附加费,下同)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统一征收清算。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空管单位和清算中心。


第二章 数据上报


  第四条 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空管单位向清算中心按时上报航班统计数据。上报数据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内航路费上报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数据必须通过接口“验证程序”的数据检查和格式检验操作,确保格式检查后,程序提示的“错误记录数”为零;
  (二)所有统计数据检验正确后,导出XML格式文件;
  (三)将XML格式的数据,通过清算中心指定的邮箱(用户名见附表一,初始密码为1234,进入网址mail.caacsc.cn 页面登陆),将上月收费数据发送至清算中心邮箱gn@caacsc.cn ;
  (四)附件XML数据的命名方式为“上报地区四字代码(见附表一)+两位上报年份+两位上报月份+两位上报日期(+序列号A,B,C……)”;
  (五)任何与上报数据有关的问题,须在邮件内说明原因,或与清算中心业务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10-65518811转3304、3306、3108。
  第五条 上报数据的验证程序下载方式是:访问清算中心网页www.caacsc.cn,输入统一下载用户名“down”,密码“1234”。
  第六条 验证程序将不定期更新版本,增加统计功能,清算中心将将更新通知发送至各地区空管单位指定邮箱。下载时请留意新版本功能变更的说明。
  第七条 上报数据时,将XML格式文件作为邮件附件发送。为方便清算中心邮件自动接收系统收取数据,邮件标题需严格按照以下方式命名:“上报地区四字代码(详见附表一)+ 四位上报年份 +两位上报月份 + 上报数据类型”,其中“上报数据类型”可以分为REP、ADD、MOD三种类型:
  REP:上报数据,省略时默认为REP;
  ADD:补充数据,对当月已上报的数据进行补充,补充数据与上次报送的完整数据相比不应该有重复的航班;
  MOD:更正数据,取消之前上报的所有数据,以当前数据作为上报数据。
  例1:(略)
  例2:(略)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八条 航空公司对飞经某地区的航班距离和开账金额有争议,直接与相应地区空管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空管单位确认该争议后,在次月上报数据时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清算中心。
  第九条 航空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经清算中心统计分配后,在每月月中15日左右和月底30日左右,下发到相应的地区空管单位。相关空管单位及时查收并协助进行争议查询,反馈的查询结果作为收入分配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 航空公司提出的争议航班,清算中心原则上只与起降地的空管单位进行争议确认;如果遇到起降地数据不一致或其他特殊情况,应进一步与其他相关空管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争议数据主要采用电子版形式下发,航路费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为“地区四字代码+C+年份两字码+下发月份两字码+序列号A,B,C……(一般每月15日下发的争议序列号为A,30日下发的争议序列号为B,下同)”,例如ZBAAC0702A;进近指挥费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为“地区四字代码+TC+年份两字码+下发月份两字码+序列号A,B,C……)”,例如ZBAAC0702A;各地区统计人员在收到电子版争议后,将数据导入争议处理程序(将于2007年1月1日前下发),在“确认与否”栏填写“T”——同意争议调整;“F”——不同意争议调整;然后,
  输出WORD版“争议回执单”,打印,加盖部门业务章,传真回清算中心;
  输出XML版“争议回执明细”,重新命名为“地区四字代码+C+R +年份两字码+下发月份两字码+序列号A,B,C……”,例如ZBAACR0702A /ZBAATCR0702A,将文件作为附件发送至清算中心邮箱。
  第十二条 为提高争议处理效率,避免传真通讯可能存在的数据遗漏、字迹模糊、通讯不畅等问题,清算中心原则上只向各地区空管单位下发电子版争议询证明细。若争议量不超过15条,清算中心将视情以传真形式发送“争议询证函”(见附表二)。空管单位在争议航班统计表内的“确认与否”栏填“是”——同意争议调整,或“否”——拒绝争议调整;然后填充表上数据统计的空白项,并将纸质“争议询证函”传真回清算中心即可。
  第十三条 争议查询确认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
  第十四条 由两个或以上地区空管单位确认的争议数据,清算中心应在当月或次月15号开账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分配处理


  第十五条 在向航空公司开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清算中心应将航路费收入分配表寄送到各地区空管单位(见附表三),并将分配明细作为附件发送到各单位邮箱,包括开账数据、补开数据以及调整数据。
  第十六条 在对所有地区的上报数据进行融合配比时,清算中心应对各地区漏计数据进行增补,增补金额显示在航路费收入分配表,增补明细亦在电子版收入明细表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清算中心制作“手工录入模版”,以协助部分地区进行航路费数据的手工录入工作。手工录入模版的具体操作方法及功能,可咨询清算中心技术支持单位,联系电话:020-86128392。
  第十八条 请各地区空管单位按照清算中心每月月初下发的飞机调机变更信息,核对修改本地统计系统的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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