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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1 生效日期: 1989-03-01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一、为了更好地为储户服务,方便储户异地办理存取,特制订“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凡储户因需要均可持储蓄存款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
  二、活期和定期人民币储蓄(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及其保值存款、零存整取、定活两便)均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异地托收。
  三、托收已到期的长期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行应计算利息至划出口,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付给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托收已到期的保值储蓄存款,由原存款行按照到期日当季执行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期间的保值贴补额,连同本金利息一并划入委托行。
  如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原存款行将本息一并划入委托行,委托行办理转存以原存款行划出口为起息日。
  四、托收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要求提前支取者,银行只办理全部提前支取,委托行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批注证件有关内容和“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行按提前支取有关规定计算利息,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付给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托收未到期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及华侨定期储蓄存款,要求续存者,原存款行应按原存单所订利率和实存期计算利息,随同本金划入委托行。委托行将本金按原起息日原订利率和期限开立新存单(折),并将划来的利息记入应付利息急科目。
  托收未到期保值储蓄存款办理续存的,由原存款行按照划转日当季执行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期间的贴补额,连同本金利息划入委托行。委托行收到本息及保值贴补额后,将本金按原存期、利率和起息日开立新存单(折),并将划来的利息和保值贴补额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存款到期支取时,按规定计付利息和保值贴补,并冲回转存时记入的应付利息和保值贴补额。
  托收来到期的零存整取或委托行未举办的存款种类,银行只办理异地提前支取。如储户要求继续存储,待本息划回后,按委托行举办的储蓄种类重新开户。
  托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在委托行继续转存时要求加存现金的,不予办理。
  未到期的大额定期存款和定额定期有奖存款,银行不办理托收,存款到期后办理托收时,原存款行将本息(以奖代息的只划本金)一并划入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付给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五、托收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银行不办理续存业务。原存款行应计算利息至划出口,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付给储户,托收在这时间不计付利息。如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委托行收妥本息后,将利息并入本金,自原存款行划款日起息,开给储户新存单(折)。
  六、活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原存款行计算利息到划出口止,连同本息划往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将利息并入本金,自原存款行划款日起息开给储户新存折(单)。储户在收妥后不继续存款者,托收在途时间不计利息。
  七、凭印鉴支取的存单(折)办理托收时,不论存款是否到期,都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原留印鉴,否则不予办理。
  八、异地托收的储蓄存款凭证应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戮记,以防遗失冒领。
  九、异地托收委托书和储蓄存单(折)等,可由委托行直接寄往原存款行,不必经上级行转递。收到委托书的行(处),如发现存单等凭证不是本行(处)开出的,但能看出原存款行行名者,应立即直接转寄原存款行,同时通知委托行。如看不清楚原存款行行名者,应立即退回委托行。
  十、如托收的存单(折)在邮寄的途中遗失,经查实情况取得证明后委托行可根据委托书留底联的帐号、户名和金额,向原存款行办理挂失手续,原存款经查实存款确未支付时,应同意办理挂失手续,将款划出。如原存款行经查实此笔存款已经支付,应进一步追查原因后处理。
  十一、因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异地托收,委托行经办人应严格审查迁移证明,或足以证明本人户口迁移的其他证件,并在存单背面注明证件号码。邮寄划回的,按原存款行每笔收取邮费四角,手续费四角。同一储户向同一原存款储蓄所(柜)托收数笔储蓄存款,手续费、邮费或电报费均按一笔计收。委托人要求电报划回的,收手续费四角,邮费二角,电报费一元八角。
  凡非上述原因委托银行办理储蓄异地托收时,需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每笔收费最低不少于八角(不另收取邮费)。要求电报划回时,加收电报费每笔一元八角。以上费用,一律由委托行办理托收时向委托人收取(以上收费为暂定标准)。
  十二、关于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社不办)之间的异地托收业务,按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储字第12号和[88]工银发字第180号文办理。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异地托收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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