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03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现决定从2005年8月1日起继续接受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并就有关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货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第3条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第6条的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具体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注册需提交文件清单》(从http://www.aqsiq.gov.cn网页“进口废物原料企业注册”中的“热点关注”下载,以下简称“热点关注”)提交申请材料。
二、供货企业提交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填写说明》(从“热点关注”下载)打印填写。
三、供货企业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从“热点关注”下载)的规定,申请所需注册的废物原料供货种类。
四、供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公章和法人签字应加盖在相应申请材料上,复印件无效。
五、被取消注册资格的供货企业或被取消注册资格供货企业的法人和相关人员重新组建的供货企业,可在被取消注册资格3年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
六、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可通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见“热点关注”)提交注册申请。在网络注册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将全套书面注册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七、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应寄送到如下地址,并在信封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086-10-82260092,82261946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注册需提交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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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 料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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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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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供货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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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供货企业环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认证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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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供货企业基本货物来源及相关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 ┃
┠──┼────────────────────────────────────┨
┃ 5 │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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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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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供货企业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环保控制标准和中国相关法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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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供货企业固定办公及加工场所的资料(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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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供货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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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货企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夹带废物控制和废弃物处置)及相关┃
┃ │技术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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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供货企业的原料验收制度 ┃
┠──┼────────────────────────────────────┨
┃12 │供货企业的计量、设备校准制度 ┃
┠──┼────────────────────────────────────┨
┃13 │供货企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处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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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供货企业员工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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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供货企业对货物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对供货来源及供货方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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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供货企业对货物环保不合格处置所需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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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文本、禁止进口目录、危废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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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填写说明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1) □换证复查(2)
□注册变更(3) □重新申请(4)
申请号 (5)
企业名称 (6)
企业国别/地区 (7)
联系人 (8)
联系电话 (9)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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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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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11) │ 邮编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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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13) │ 电话/传真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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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次注册 │ (15) │前次注册证书有效截│ (16) ┃
┃ 证书编号 │ │止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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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变更内容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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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出口废物│ (18) ┃
┃原料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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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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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门│ 名称 │ 规模 │ 从业人数 │ 负责人 │ 电话 ┃
┃和分选/ │ │ │ │ │ ┃
┃打包厂情│ │ │ │ │ ┃
┃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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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20) │ (21) │ (22)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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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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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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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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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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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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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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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主要用途 │ 数量 │ 购置年份 │ 运行现状 ┃
┃和检测设│ │ │ │ │ │ ┃
┃备情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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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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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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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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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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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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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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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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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 认证种类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颁发日期 ┃
┃管理认证│ │ │ │ ┃
┃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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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31) │ (32)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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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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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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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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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出口废物原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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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口废物原料行业│ (34) │首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 (35) ┃
┃年份 │ │料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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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原料主要供货来源│ (36) │ 废物原料主要 │ (37) ┃
┃ │ │ 装运港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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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向填写此项中国│ 年份 │ 品种 │ 出口量 │ 检验检疫 ┃
┃出口废物原料情况 │ │ │ │ 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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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39) │ (40)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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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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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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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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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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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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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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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本企业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企业注册,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
┃声 明 │法规和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的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支付中华人民共和┃
┃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授权的认可机构对本企业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
┃ │等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
┃ │随附资料包括: ┃
┃ │ (42)____、____ ┃
┃ │ ____、____ ┃
┃ │ ____、____ ┃
┃ │ ____、____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43) ┃
┃ │ ┃
┃ │ (企业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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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 ┃
┃受理意见│□经审查,该企业符合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企业注册基本条件,同意接受企业提交的申 ┃
┃ │请。建议对该企业组织评审。 ┃
┃ │□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 ,建议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补 ┃
┃ │正。 ┃
┃ │□ 经审查,该企业不符合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企业注册基本条件: ┃
┃ │不同意接受该企业提交的申请。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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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申请企业注册国的官方语言为非英文的,可使用该国官方语言和中文同时填写;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AQSIQ提出注册申请的填写此项。
(2)所申请的注册证书到期,需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企业名称、地址、经营废料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注册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申请,或获证企业因故被取消注册资格,并满足时限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要求,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5)申请人无需填写,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英文和中文(如有中文名称),此栏目必须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名字;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名字(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法人签字盖章)。
(9)填写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写明国家和地区号码。
(10)同第(6)条。
(11)必须填写申请企业的详细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邮政部门准确邮递,此栏目必须填写。
(12)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编。
(13)填写申请企业法人的名字,此栏目必须填写。
(14)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和传真号码,应写明国家和地区号码,此栏目必须填写。
(15)如申请企业曾申请并获得注册许可,应填写证书号,如从未申请或获得许可,无需填写。
(16)填写已获注册证书中列明的有效期限,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17)申请目的为变更申请的,填写申请变更的具体内容,首次申请的不必填写此项。
(18)按照废料分类类别填写申请种类,此栏目必须填写。
(19)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部门的情况,拥有下属打包厂的,应同时填写打包厂的相应情况。
(20)属于企业品质检测等非生产性部门的填写面积大小,属于打包厂等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年生产能力。
(21)填写各部门的在职员工人数。
(22)填写部门负责人的名字。
(23)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4)填写生产性和检测性设备的相应情况,生产设备包括打包机、分选机、叉车、堆包机、清洗设备等,检测设备包括放射性检测、重量检测、水分检测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贸易公司和非该申请企业自有设备的,此栏填写“无”。
(25)填写该设备的规格型号。
(26)填写该设备在废料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如“清洗”、“烘干”、“切割”、“筛选”、“压缩”、“打包”、“称重”、“水分测定”等。
(27)填写该设备的台/套数量。
(28)填写该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同时注明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29)填写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且在正常使用,分为“损坏弃用”、“损坏待修”、“良好使用”、“良好未用”。
(30)企业认证情况包括: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复印件应随附。
(31)获得认证证书的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参与行业协会的,列明该行业协会所从属机构的名称;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特种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32)填写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的号码。
(33)填写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正式生效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34)填写申请企业开展出口废料业务的具体年份。
(35)填写申请企业首次向中国大陆出口废料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36)填写废料的来源,按照“收购”或/与“生产加工”。
(37)填写境外发运口岸的名称。
(38)填写包括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向中国大陆出口废料的有关情况,如未满三年按照实际出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05年9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05年1~8月份,2004年全年、2003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39)填写所出口废物原料的品种,同第(18)项要求。
(40)填写该品种废料向中国出口的批次和重量(公吨)。
(41)填写该品种废料在中国大陆被实施检验检疫的合格率,即检验检疫合格的批次和总批次的百分比。
(42)除按照规定必须随附的16项材料外,其它需要予以具体说明的材料目录,如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申请表中有关栏目需特别说明的补充材料等,应一一列明。
(43)须申请企业法人的原始签名和企业章,复印件无效。
附件3: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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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供货│ HS编码 │ 名 称 ┃
┃ 种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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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炼渣 │26190000.00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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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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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废料 │05069011.10 │含牛羊成份的骨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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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69019.10 │其他骨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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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废料 │4401300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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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19000.00 │软木废料;及碎,粒,粉状的软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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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纸 │47071000.00 │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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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072000.00 │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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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073000.00 │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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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079000.00 │其他回收纸或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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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废物│52021000.00 │废棉纱线 ┃
┠─────┼──────────┼─────────────────────────┨
┃ │52029900.00 │其他废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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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1000.00 │合成纤维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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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52000.00 │人造纤维废料 ┃
┠─────┼──────────┼─────────────────────────┨
┃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
┃ │ │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
┃ │ │绳,索,缆及其制品) ┃
┠─────┼──────────┼─────────────────────────┨
┃ 废金属│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
┠─────┼──────────┼─────────────────────────┨
┃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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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
┃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
┠─────┼──────────┼─────────────────────────┨
┃ │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 ┃
┠─────┼──────────┼─────────────────────────┨
┃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
┠─────┼──────────┼─────────────────────────┨
┃ │72044900.9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
┠─────┼──────────┼─────────────────────────┨
┃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
┠─────┼──────────┼─────────────────────────┨
┃ │74012000.00 │沉积铜(泥铜) ┃
┠─────┼──────────┼─────────────────────────┨
┃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
┠─────┼──────────┼─────────────────────────┨
┃ │75030000.00 │镍废碎料 ┃
┠─────┼──────────┼─────────────────────────┨
┃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
┠─────┼──────────┼─────────────────────────┨
┃ │79020000.00 │锌废碎料 ┃
┠─────┼──────────┼─────────────────────────┨
┃ │80020000.00 │锡废碎料 ┃
┠─────┼──────────┼─────────────────────────┨
┃ │81019700.00 │钨废碎料 ┃
┠─────┼──────────┼─────────────────────────┨
┃ │81033000.00 │钽废碎料 ┃
┠─────┼──────────┼─────────────────────────┨
┃ │81042000.00 │镁废碎料 ┃
┠─────┼──────────┼─────────────────────────┨
┃ │81083000.00 │钛废碎料 ┃
┠─────┼──────────┼─────────────────────────┨
┃ 废五金│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
┠─────┼──────────┼─────────────────────────┨
┃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
┃ │ │金电器) ┃
┠─────┼──────────┼─────────────────────────┨
┃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 ┃
┃ │ │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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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塑料│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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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
┠─────┼──────────┼─────────────────────────┨
┃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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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糖蜜 │17031000.00 │甘蔗糖蜜 ┃
┠─────┼──────────┼─────────────────────────┨
┃ │17039000.00 │其他糖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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